Re: [问题] 依法规之财产变动与不当得利?

楼主: babylina (babylina)   2014-06-05 08:44:21
※ 引述《fatty2 ()》之铭言:
: 想请教一个问题,民法816条之修法理由称:
: “...宣示不当得利请求权,纵使财产上损益变动系依法
: (例如第八百十一条至第八百十五条规定)而发生,仍属无法律上原因”
: 此修法理由确立816条之不当得利,系“构成要件准用”
: 但我不解的是,若依修法理由中所述
: “依法规之财产变动,仍属无法律上原因”
: 那么善意第三人依民法801+948善意取得所有权
: 岂不也是“无法律上原因”?则原始所有人可请求不当得利?
: 但我的认知中,善意取得就是稳固终局的取得所有权(先不论949例外)
: 那为何816条的立法理由这样讲呢?
您误会了。
民法第816条
因前五条之规定而受损害者,得依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偿还价额。
这条的范围就真的只限于第811~815而已。
且立法理由的第二点才是重点:
其二系指明此本质上为不当得利,故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至第一百八十三条均在准用之列
,仅特别排除第一百八十一条关于不当得利返还客体规定之适用。因添附而受损害者,依
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因添附而受利益者返还其所受之利益时,仅得适用本法第一百八
十一条但书规定请求“偿还价额”,不能适用同条本文规定,请求返还“利益原形”,以
贯彻添附制度重新分配添附物所有权归属、使所有权单一化、禁止添附物再行分割之立法
意旨。
简单说,811~815仍然是不当得利,只是为了所有权单一化,避免纷扰(例如把一堆米混在
一起后,还要去区分你拿几颗我那几颗,显然极为困难),故立法者特意限缩了不当得利
的“请求范围”而已──按181条本文,原则本应该是原物请求,现在却仅能依但书请求
价额。
至于第一点理由为什么会那样写,只能说中文博大精深,用语容易让人误读......
一为宣示不当得利请求权,纵使财产上损益变动系依法(例如第八百十一条至第八百十五
条规定)而发生,仍属无法律上原因。
这句的前提是要先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而若如您所言的善意取得规定,本身就是有法
律上原因,而并非系不当得利请求了。
这句也只能这样解释,否则像所有权因交付或登记而移转等,也都是依法发生,那岂非
也全都是无法律上原因了? 这显然会自相矛盾而说不过去的。
所以......不用想太多啦~
作者: fatty2   2014-06-05 09:06:00
谢谢您详细解说。但想请问一下,既然善意受让时,801+948是取得所有权之“法律上原因”。那为何添附时,不能说811到815是“法律上原因”呢?若811~815是法律上原因,那816就是不当得利的“效果准用”但究竟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准用”或“效果准用”似乎只是价值判断下的立法选择,看来我真的想太多了^^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14-06-08 04:18:00
你要当是法律上原因我100%赞成....所以要特别规范816这这样想步就好了?? 因为有法律上原因...所以规定816让他可依不当得利请求利益的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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