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icors (御悪果実)》之铭言:
: 我现在是名研究生,这学期所上教授以对话过程需有记录为由
: 此对话为一般对话非访问非学术研究
: 当时在教室内只有我与教授两人在场,教授要我先坐下
: 教授架设摄影机未问我能否拍摄即进行录影
: 当时环境是白板前是教授与摄影机,再前面是我坐着的地方
: 即摄影机角度只拍我并没拍到白板
: 期间教授在白板上有贴东西,我想要起身仔细看
: 教授马上说坐下画面才拍得到我,要我坐下
: 当时不太愿意坐,教授就调整镜头角度就是要把我录进去就对了
: 整个过程让我觉得很不舒服也认为教授没有权利强制我坐下
: 有询问过律师的意见,初步认为可能触犯强制罪
: 想询问各位先进是否如此?
: 而我有偷偷将整个过程录音下来,要我坐下来的声音有清楚录到
: 若我想对此提告只要把证据一起带到警察局报案就好了吗?感谢!
其实我觉得这案子绝非您所提的这么单纯,不过还是发表一些个人浅见......
首先,那个律师说的没错,这个确实“有可能”为强制罪──实际上也没有别条罪了。
但也只是有可能而已。
强制罪的正确条文为刑法第304条:
第 304 条 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强暴 = 用物理力为压制,这个没啥好解释的,又力之施行对象与被侵害客体不一定要同
一,不过本件显然没有这个问题。
胁迫 = 物理力以外的任何手段,只要确切有达到压制程度可能即可,范围比同法第305
条恐吓危害安全罪,限于五大法益方面的胁迫更广。
权利义务的范围也很广,连走出家门或是听人唱歌这种也算在内。
但如果光看字面解释,强制罪会是一个非常恐怖的条文,几乎任何行为都可能不小心入
罪,尤其本罪还会处罚未遂犯。
所以通说实务认为,本罪必须要去正面建构其违法性,而非像多数犯罪如杀人罪,只要
行为一构成要件该当即推定具违法性,正式名称叫做“开放性构成要件”。
但也因此,本罪变成非常的......嗯,微妙?
我印象中读过几个文章上的例子都被判成罪:
把大车子“故意”停在人家门口不让债务人进出──成立。
把挑夫的扁担拿走,不让他工作──成立。
去要胁老板娘把帐目本交出来不让其做生意──未遂。
以自杀为要胁要求女生听他唱歌──这个只是假想例子,学说认为自杀本身非胁迫,但
因为自杀可能造成房价降低,而对被害人造成心理
压迫,故仍可能成罪。
还有一个很有名的:偷窃者需赔偿十倍否则移送法办,不过这个有争议。
简单说,因为本罪是一个自由法益罪名,故重点将会在嫌疑人之胁迫行为是否已达压迫
程度、其要求被害人为或不为之结果是否系违法、行为结果间的关联性等等。
(更细致的讨论还有行为+结果各为合法或违法的多种排列组合......)
只要你能够说出个道理,就有可能成立本罪,故律师提供这个方向是正确的。
但,老实说敝人仍然不认为本罪会达强制罪程度,因为您所提供的讯息实在太少了......
教授为何会在非上课时间要求您为该行为?
您是否有遵从,否则将可能受有不利益之情形?
您是否因此而受到表意之一定压制? 且该压制须为强烈到某种程度,只是要你坐下
好像还不太能算......除非是要你整天都坐在位子上之类的......
这些都是能否成罪之关键,必须由您自己去找专门人士讨论,光凭板上这点文字,我想
大多数人都还是会认为未达刑罚必须介入规制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