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听说成功率是千分之一,
请问这是准予交付审判的机率,
还是胜诉的机率?
问题2:
http://blog.udn.com/chinghunglin/6395498
上述网页第3段的见解:
刑事诉讼法第260条之规定,
法院在声请交付审判中不可能针对原检察官侦查过程中未
显见之证据、事实进行实质调查,此一法定障碍造成声请交付审判成功率颇低
本人见解:
刑事诉讼法第260条是针对不起诉处分已确定者;
声请交付审判需在再议驳回后10日内为之,此期限内不起诉处分尚未确定。
是以交付审判之驳回,不应以刑事诉讼法第260条(新事实、新证据)为理由。
故上述网页应有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