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opsdod (pcman)》之铭言:
: 想问一种转据反制的情况,是否真的该归类为转据反制:
: 假设有A,B两国,此两国皆采本国法主义,且皆为全部反致(total renvoi)。
: 现有一 B国人在 A国死掉了,其留下一栋房子在 A国,
: 为解决此房产的后续归属问题,此案子在 A国法庭地开:
: 首先,因 A国采本国法主义,所以准据法适用当事人之 B国的国际私法,
: 然后,又 B国法亦采本国法主义,所以准据法最后适用当事人之 B国本身之国际私法,
: 这样的情况就好像下图:
: A → B → B
: 想请问,这种情形还能被归属于转据反制妈?
: 先感谢大家帮忙回答了。
你犯了国际私法常犯的毛病
也就是国际私法中法院不一定会用法院地法律审判
用你的题目来讲的话
则会变成A国法庭用B国的法律进行审判
这时候就不会产生反致的问题
如果A国法庭适用B国法律,发现B国法律对该案件应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时
才会产生反致的问题
不过一般来说涉及土地的诉讼因为和主权有关
正常来讲一率适用土地所在国家之法律,也不可能产生反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