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继承问题

楼主: babylina (babylina)   2014-06-05 19:50:06
※ 引述《porter501 (rock!!)》之铭言:
: 状况:
: 家父最近过世,申请财产清册,只有一台27年的汽车(那台车早就不知在哪里),
: 但家父有负债,其中欠许多信用卡款,有的已转给资产管理公司。
: 本想限定继承就好,因为抛弃继承还要麻烦伯伯跟姑姑他们也去办理,
限定继承的正确法律用语是“概括继承,有限责任”。
因为用限定继承容易让人误会,或是看不懂到底是什么意思,我们看条文就很清楚了:
民法第1148条: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
但权利、义务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简单说,就是不管正的负的,仍然都是一并继承,但若负 >正,则扣到零为止就不再扣。
而抛弃继承的效力则是第1174条~1178条,自始非为继承人,故不管正负都与你无关。
: 问题1
: 担心呈报法院后限定继承法院公告后,资产管理公司会使用不法管道找家人麻烦,
这个就不是法律问题了......真的碰上对方用不法管道,也只能另外再想办法。
: 问题2
: 另外有在网络上看到负债太多,办理限定继承要列一人为清算人,且会被限制出境,
: 不知真有此规定吗?
你父亲有办理过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中的更生或破产清算吗?
我不太清楚网络上这说法是哪来的,就我印象中,清算人或限制出境等,应该是属于
消债条例中的程序,若是在过去概括继承,无限责任的年代,可能还会用上,但在已
改采有限责任的现在,应该是没有这个问题才对──至少民法没规定啦......有没有
特别法,我不太敢保证Orz
还是那个网络说法把消债条例中的规定搞混了?
消债条例那方面的规定是:原本就已经是债务人,之后又得到一笔遗产的情况,才会
有清算问题(见消债条例98~100条)。而您是一开始非债务人,系因继承债务才可能背
负责任,二者有别。
不过敝人没有实务经验,这方面可能还是去法扶或找个事务所咨询请教一下会比较好.....
: 问题3
: 若只有负债,办理限定继承可能会有其他问题吗?
: 还是直接办理抛弃继承比较好呢?
: 谢谢
: ps.已知道修法后,未办理继承是为限定继承,但询问过法院,
: 他们建议还是主动将财产清册呈报法院,以免后序可能会有问题(伪造、变更.....)
法院是依法行事,简单说,
若您办理限定继承,则您要做的事情系规定于民法第1156条~1163条。
详细的请自己看一下条文,我就不贴了。
大体上就是:制作财产清册陈报 => 公示要债权人申报债权 => 就遗产为比例偿还。
要注意的是1161~1163的几条规定,即若有违反将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
又,若您要办理抛弃继承,则相关规定在第1174条~1176条之一。
好处是就不用管遗产清册什么了,但另外则必须负起通知法院(注意3个月时间)、通知
其他将因此成为继承人者这两点义务,还有第1176-1的暂管义务。
简单说,就是要去告诉将接下烂摊子的人这件事情啦......
就结果而言,用限定继承与抛弃继承是差不多的,即您都不需要背负父亲的债务。
只是就过程而言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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