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资方拖延给薪 还指控员工不当得利?

楼主: babylina (babylina)   2014-05-21 00:30:58
※ 引述《atvgirl (TV Girl)》之铭言:
因为劳基法是门国考不考的科目,至少司法相关考试不考啦...
所以我也不懂Orz 仅能从我比较熟悉的几门法科观点尝试提供意见。
: 在职:102.9.2~103.3.5
: 离职原因:资方迫劳方要签属不平等条约 遭劳方拒绝
: 情况:
: 雇主拖延3月份薪水&加班费到现在都不给
: 资遣费与未预告工资也不给
: 经过调解两次后 资方自订时间却都不出席
: 目前劳检处正在处理
: 但劳检处的态度非常不好且消极
这部份...如前所述,我不知道何解Orz 有请专业人士......
: 想请各位大大解惑的部分是
: 劳动处打来 跟我说每个月薪水都要重算
: 因为前雇主要求以前多给薪水都要要回去
我还是第一次听到这种事情......薪资规定应该是没有溯及效力的吧?
: 这样我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法条是这个:
民法第 179 条
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
又依据实务,就不当得利之无法律上原因此要件的举证责任,会因该利益之流动可否
归责于主张权利者而区分成给付型/非给付型。
本题显然属于给付型,如果对方真要主张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您返还金额,他就必
须就您系“无法律原因”而享有利益此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
用白话文来说:
当初钱是老板给的,现在他想要说你当初是无法律上原因而取得,他就必须解释并举
证为何您是无法律上原因。
当然,一个消极要件事实从逻辑上是非常难以举证的,所以实际上通常会变成让被告
负担一个说明义务,即:被告主张自己有某些法律上原因,再由原告去举证推翻被告
之主张。
所以我们就只要找出到底那些多领的钱性质为何,去主张自己有权领有就好啦。
: 薪水都是老板算的
: 也是经过老板同意的情况下才给薪水的
: 请问真的可以这样吗?
: 薪水也是她自己发的
: 雇主自己算错或是多给变成是员工的错吗?
: (每次都少算薪水 有多给薪根本想都不敢想)
: 若比方说该月本薪$31990
: 雇主口头说那我给你整数$32000
: 这样我也必须被污名化说"不当得利"吗?
如果是像您举的这种例子,则:
(如前述,因为我没读过劳基法,只能从google到的这篇大概推论一下):
http://book.cla.gov.tw/image/no_13/07.pdf
重点在于,这个多领钱到底是否为常态,即每个月都固定多领一些钱,只是没填
在薪资表上,那或许可能可以主张这个为实质工资之一部。
又或者,可以试着去主张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第十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奖金红利:
本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之其他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系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给与。
一、红利。
二、奖金:指年终奖金、竞赛奖金、研究发明奖金、特殊功绩奖金、久任
奖金、节约燃料物料奖金及其他非经常性奖金。
又或者,直接主张此为民法第 406 条之赠与契约:
称赠与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与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约。
这三者的效力虽说是越来越弱的,但基本上都算是“法律上原因”,所以对方必须对
其给付非上开类型去进行举证。
另外...真的都不行,可能还有最后一条能用:
民法第 180 条第三款:
给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请求返还:
三、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
俗称非债清偿,不过一来这等于是自认自己是不当得利了;二来本件事实到底是否合
于本款适用,其实个人也不太确定,所以还是先持保留态度。
如果真有问题,可能去找一下全国法扶的法律咨询服务会比较好吧?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4-05-21 09:54:00
劳动法好像是会变成选考
楼主: babylina (babylina)   2014-05-21 12:45:00
我去年就考上了...选考制是明年,不甘我的事XD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4-05-21 13:15:00
非债清偿那个等没有路的时候再主张啦,应该要有薪资单那些基本文件斟酌,且我在想对方有无劳退提拨和劳健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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