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对方说我欠他钱

楼主: babylina (babylina)   2014-05-20 23:55:05
※ 引述《oke (*坐而言不如起而行*)》之铭言:
敝人尚非实务工作者,故以下仅是个人的一点浅见,有错还请指正。
就本案事实部份,应该可以确定有两笔债权纠纷。
一为98年的借据问题。
二为99年的本票问题。
: (以下为家人案例)
: 案由:
: 表哥于98年间因感情问题,欲与女友分手,事后想挽回,却被女友以保障为由,
: 要求表哥写下一张数百万元之借据,当时因感情因素及对方家长亲情压力下,
: 表哥不得已签下,但因无实际汇款行为,故亦无兑现该借据.
就借据部份:
虽然借据本身印象中可以当作强制执行法上的执行名义,不过效力没本票裁定
这么强,如果对方真的去声请执行了,请务必记得提声明异议。
再来就会是进入实体诉讼程序了:
您可以争执的点大约如下:
民法第 474 条第一项:
称消费借贷者,谓当事人一方移转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权于他方,而
约定他方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之契约。
又消费借贷契约为一要物契约,简单说就是“一定要有实际交付金钱”才成立,
故如本件,假设确如您所说,只是单纯有签立一张票据,是尚未有契约成立的。
虽然也可能有成立第474-1,消费借贷之预约之可能啦...不过那等于是对方将欠你
哥钱了,应该不可能为如此主张。
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77 条本文:
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
对方如欲向法院提借款返还之诉,必须负举本证,使法官达确信之程度。
而您仅要负举反证义务,即足可动摇法官之确信即可。
用白话文来说,对方必须证明当初她确实有交付借款给您而成立消费借贷契约,虽
然说借据确实是一张极为强力的证据,但如果你们有足够的间接证据,例如男女间
的谈判对话过程等等,来让法官无法达到确信程度,则法官即必须判对方败诉。
(虽然不是很好的方法,不过可能可以考虑去争执借据的真实性,这样对方又必须另
负一个借据为真的举证义务,而如此就很有可能带到为何会成立这张票据的相关背
景事实,纵使借据为真,因实际上未交付借款,仍然无契约成立──只是这仅系个
人想法,实务上这招到底有没有用,我并不能确定...因为这并非法律问题而系诉讼
手段)
又,虽然借钱的“动机”并非是消费借贷契约的成立要件,但数百万可不是小钱,
按理来说法官也会询问一下何以成立才对。
如果什么反证都拿不出来,那......就只能看口才能不能说服法官囉......
消费借贷的时效为15年,故对方仍然在可起诉请求的时间范围内。
另外还有非到最后万不能用的大绝招可主张啦......
民法第 72 条
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
至于如何涵摄进去,就交给你们自己想想怎么掰了...XD
只是这个因为是权利障碍事实,必须由你们负举证责任说服法官,而且成功机率
不高,才会说是大绝招。
: 99年6月,双方又再次因感情问题欲分手,但这次女友加码,若要复合必须开立本票,
: 表哥虽无奈却也只好硬著头皮签下, (我们知道后都骂他)
: 但因为双方相安无事,所以本票一直无兑现,至今也已五年了,
: 日前两方又因故分手,这回表哥忍无可忍不愿再复合,但女方却拿出当时的借据及本票,
: 要求表哥返还该笔金额.
虽然本票裁定是一个很可怕的东西,而且本票诉讼也非常难打,因为就原因关系不存在
的举证责任将会因票据无因性而转移到被告(即你们)身上。
不过本件事实其实......非常简单-.-
票据法第 22 条第一项:
票据上之权利,对汇票承兑人及本票发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之
本票,自发票日起算;三年间不行使,因时效而消灭。
所以这张票 过 期 啦......(应该吧...你们自己看一下票上的到期日为何时再加3年)
对方至多只能主张同条第四项:
票据上之债权,虽依本法因时效或手续之欠缺而消灭,执票人对于发票人
或承兑人,于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请求偿还。
不过这时举证责任又回到对方身上了,你们只要主张自己并无取得利益就好。
这样又变回前开争执消费借贷不存在的同样处理模式。
: 问:单凭借据或本票,无实际汇款证明或记录,能要求表哥还钱吗?
: 表哥也说了,如果他有欠对方的,他愿意还,但若单凭一纸借据就要说他欠一大笔钱,
: 他实在无法容忍,何况还要为一笔根本没有的往来纪录的款项签本票,
: 的确,他该为他爱昏头的行为付点代价,但没有这笔款项要他如何接受?
: 现在女方已提出民事调解诉求,对方所提出的证明是当时的借据及契约书,
: 表哥想问的是,单凭这些证明就可以要他还钱吗?是否有可反制之道?
单凭这些证明能否要他还钱,老实讲还是看法官心证没错,所以你们就要努力就找
出可动摇法官心证成立的反证,这部份就不是法律问题,而系诉讼经验了。
如前述,因为敝人尚未进实务界工作,无法帮上什么忙,如果对方真的起诉了,建
议还是去找个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吧。
作者: oke (*坐而言不如起而行*)   2014-05-21 04:02:00
非常感谢您细心的回答!我要叫我那笨表哥好好看完您的文章!
作者: YAHQQ (哑虎)   2014-05-22 00:55:00
借据能当执行名义??
楼主: babylina (babylina)   2014-05-22 08:21:00
我不太确定,强执法没读熟...不行就更好其实内文是以“不能”当执行名义去写的啊,好像应该说拿借据去声请支付命令,再用支付命令当执行名义才对,因为执行开始就应该是提债务人异议之诉了声明异议是在声请支付命令的过程中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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