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主动提离职公司却要你提早离开,可以拿预告薪资吗?

楼主: uzing (学历没医德重要)   2014-05-20 03:54:40
最近周遭有认识的人要离职
有个问题让我跟另一半吵了一架
先说明原因
以下
他在5/21号提离职,但他想要工作到5/31号,他工作快2年了,所以依劳基法规定是要提前
20天向雇主预告,所以基本上他应该是6/10才可以离职,但他只想做到5/31号,我跟另一半
吵得是.....如果他5/21提离职,公司当天就直接叫他走人,不让他做到5/31号,那公司是否
要给付他5/22~5/31这10天的预告工资;我的观点是不用给,另一半的观点是要给
我的观点是,因为是他先跟公司提离职,所以根本不存在资遣费的问题,就算公司要他当天
就离职,也不须给他20天的预告工资(只须给他当月实际工作天数的工资),因为劳基法第18
条有说明劳工不得请求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之情形,其中一项就是第15条中止劳动契约者,
,他适用15条第2项的不定期契约,故又准用第16条第一项第2款的规定,应在离职前20天向雇
主预告,所以,因为是他先主动向公司提离职的,虽然他希望可以工作到31号,但如果公司叫
他21号就走人,我认为公司不用给他22号~31号的预告工资,但另一半认为,公司仍然要给这
10天的薪水,因为公司要他提早走人,所以算非自愿性离职.
我找了很多网络上的论点,要给跟不给都有人说,所以实在无法判断,到底是我说得对还是
另一半讲得是对的,按照18条的文意来解释的话,我觉得我说得是对的,但另一半一直认为
是我误解了18条的文意,所以可否请熟悉劳动法的乡民大大帮忙讲解一下这个问题,因为,
说实在,法条讲的超笼统的,也不是很清楚~~~
小女子在此谢谢愿意解惑的各位大大
劳基法
第15条(劳工须预告始得终止劳动契约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于届满三年后,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于三十日前预
告雇主。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第16条(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预告期间)【相关罚则】§79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
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第18条(劳工不得请求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不得向雇主请求加发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
  一、依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
  二、定期劳动契约期满离职者。
作者: aa182201 (颗颗)   2014-05-20 06:59:00
不用给,不过他可以不让你走 你硬他可以去检举你(笑如果是变成他叫你当天走 那我觉得反而比较像非自愿离职了那就要给 就看你们怎么想而已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4-05-20 11:18:00
请他找该公司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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