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通法规,有记点处分(行政罚法第二条,记点属警告性处分),
也有吊扣驾照的处分(同条,属于剥夺权利之处分)。
根据交通法规,一年内累计六点才会吊扣驾照,
若有民众先被记五点,
一年内又因违规被记一点,累积达六点,而被吊扣驾照(一行为而有两个处罚)
是否合于行政罚法第24条的情况?
记点与吊扣驾照,应不属于同种类行政罚,
但24条第1项是指:不能罚锾 + 罚锾
第2项:可以罚锾 + 其他种类行政罚
那其他种类行政罚(记点) + 其他种类行政罚(吊扣驾照) 跟第24条情况应该不同吧 ?
恳请解惑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