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相当因果和客观归责的问题请益

楼主: babylina (babylina)   2014-05-19 23:50:48
如题,敝人之前学刑法是一路师承相当因果理论下来的(PD师 => PUMA的书),
对客观归责一直半懂不懂,这两天在复习刑总时,突然想到几个例子,想请教
一下各位先进,这些要怎么判定因果关系? (设以下都有条件关系了故略去不提)
1.俄罗斯轮盘问题:
即一把左轮手枪,只有1/6的机率会射出子弹,甲拿该枪射乙,乙带赛挂了。
这个用客观归责理论,就非常简单。因为拿枪射人一定是个制造法所不容许之
风险的行为,且结果是在风险中实现,且结果的发生是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之内。
故有因果关系。
但用相当因果解释起来好像就会......怪怪的?
如果引实务最常引的判例文字:
所谓相当因果关系,系指依经验法则,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
,为客观之事后审查,认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条
件,均可发生同一之结果者,则该条件即为发生结果之相当条件,行为与
结果即有相当之因果关系。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条件存在,
而依客观之审查,认为不必皆发生此结果者,则该条件与结果不相当,不
过为偶然之事实而已,其行为与结果间即无相当因果关系。
那实际上乙会被甲射死的机率就只有1/6,这样好像很难说是“有此行为通常有
此结果”,结果顶多只能说其具备着手,变成不管人有没有死,都是杀人未遂?
又,如果把射出子弹的机率改成1/60,甚至1/600,那会对客观归责的所谓风险,
也造成影响吗? 还是不管机率,只要是非法行为,通通都是法所不容许风险?
2.用“法所容许的风险”的手段来杀人?
问题又来了,什么叫做非法行为? 构成要件该当行为吗?
但构成要件只是法条文字,不是要先涵摄讨论后才能决定该当与否吗?
这也算是我最近在尝试理解客归理论时的最大障碍:
到底什么叫做“行为创造一个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这个行为是要如相当因果一般,与结果一起讨论;还是仅就行为本身?
我目前的感觉似乎像是后者,但若是以下这些例子,客归要如何解释?
(A):甲送乙机票,结果飞机上有炸弹(或是有重大机械故障),乙因坠机而死。
(B):乙问甲路,甲指了一条路,结果路上有个大坑洞,乙因此摔死。
(C):乙的婚宴上,甲不断向乙敬酒(或是甲丙丁数人...),乙因急性酒精中毒而亡。
这些送机票、指路、敬酒的行为,单看行为本身,似乎都并非“法所不容许”之行
为,可是乙都确因此死亡。这样客归会直接否定其俱备因果关系吗?那如果甲其实都知
悉上开危险情事(但这些危险源不是他造成的,而是第三人甚至系因天灾),并利用其来
杀害乙呢?
因为我印象中,相较于相当因果理论系着重于“自然科学上的因果进程”;客观归
责的理论基础,则是源自于“人之行为在社会规范中的意义”去做评价的。二者的概念
并不相同。
(对我知道正确说法为:条件=自然因果;相当=法律因果,后者的白话文叫做法官说
了算,不过这边系指理论根基而非实际运作。)
  这三题若是用相当因果则很好解决,因为全部可认有相当性而有因果关系,仅再去
讨论甲的预见可能性,而决定有无故意过失或主观构件不该当。
但用客归就会面临这到底是否为法所不容许的问题,还是我有误解,即客归于此也
要连结果也一并讨论?那这样和相当因果不是没差了吗?
或是在行为人有故意借此杀人的情况下,其行为会因此变成“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
险”,但因果关系不是应该纯粹就事实的客观面来讨论吗?怎么又和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混成一谈了呢?
以上,希望有专业的板友先进能帮我指点迷津解惑一下......
刑法真是越读问题越多的科目啊Orz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4-05-20 03:22:00
正常应该不会预期坐飞机会坠机,走路会摔死, 喝酒会暴毙可是拿枪射人有预见他人死亡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5-20 12:48:00
俄罗斯轮盘那个例子你想太多了不要用俄罗斯轮盘来思考请用拿着一把已经上膛无故障的手枪朝人射击来思考他装几颗子弹并不是重点
作者: ixixet (= =)   2014-05-21 01:32:00
你把a胖和b瘦硬要放在一起,无解。且因果关系后之相当性等判断,本来就取决事证之说服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5-21 12:07:00
事实上相当因果关系的确摆脱不了这个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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