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凭自己的观点和认知发文,发文前我就知道一定会被攻击,那又如何?
且不管我是否有法律专业,或从事相关工作,我都不会理会什么要亮出证明
这类的挑衅。
听得懂的人自然会去思考和注意,或至少会去查证。
反对的人,那我也不用去多做争辩。
认为我没有出示法律专业的证明,说话没有公信力,
自然可以去请教自己信任的法律从业人员。
相关的问题很简单,推文中里跟着风向就骂人流氓、垃圾,甚至还有辱及父母,各种
人身攻击的,这些就不用多说了。
而我为什么要帮他说话?也是光这点就够了,他没有用同样的方式去攻击别人。
而公布私信的部分,看看几个客观状况下,是否能够认定为故意?各有怎样的法律责任?
不完整出示,而用拆开重制的方式,是否就没有法律问题了?
PTT 上,信件内容为和板主讨论判决的尺度,而由板主在未询问当事人的状况下公开,
又是否就足以作为阻却违法的事由?这些都是很容易厘清的。
至于有人宁可把重点带到一些诸如是不是分身,是不是认识,是不是朋友之类的,
而不愿意就事论事,那我不想多说,也认为不值得多说。
作者:
nobuusa (兔靖语)
2017-11-30 18:11:00可以不亮证照,亮的目的是取信于人。既然您的“策略目标”不包括取信于人,又何必发这篇文?如果目的是发表己见,那其他人也可以发表己见。若有违规者,寻板规而论之。
作者:
wayne1027 (æ¶¿éƒ¡å± å¤«å¼µç¿¼å¾·)
2017-11-30 18:21:00你知道本板被水桶的分身是不能发文的吗?所以你是不是分身当然很重要,因为板规就放在那里,有人提出质疑跟就事论事没冲突吧?假设你是分身,你连发文的资格都没有,你可以大方否认你是分身不就好了?质疑你是分身跟就事论事本身有冲突吗?我看是没有吧
作者:
Manaku (manakU)
2017-11-30 18:27:00为什么又要炒起这议题 金庸板什么时候才能回复平静?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鲔鱼) 2017-11-30 18:30:00
为何你不先作你信中说的事呢 查证问专业人员
作者:
rekun ( )
2017-11-30 18:30:00"至少会去查证""不会去挑衅别人"证明你连查证都没去做就直接认定某人是对的 其他人都错的 呵呵 打自己的脸不痛吗
作者:
lolicone (∥○△○∥)
2017-11-30 18:32:00你根本没搞清楚前因后果就下评论 准备看你被桶
作者:
wayne1027 (æ¶¿éƒ¡å± å¤«å¼µç¿¼å¾·)
2017-11-30 18:33:00你被质疑并不是风向不一样被质疑而是事件根本清楚明白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鲔鱼) 2017-11-30 18:33:00
不是没搞清楚前因后果啦 是这个帐号和某些帐号永远意见一致
作者:
wayne1027 (æ¶¿éƒ¡å± å¤«å¼µç¿¼å¾·)
2017-11-30 18:34:00是Ty理亏并且有乱板事实,你却硬要扭曲事件原貌并擅自认定Ty是善良使用者,那你被质疑是分身本来就很正常因为有基本公民道德的都看得出他就是在那边乱板
我觉得有分身疑虑就有版主去申请查帐号,意见相同或不同也没什么好奇怪的,就像有人觉得武功练到顶拿不拿武器一样强,有人就觉得有拿武器较强。
作者:
wayne1027 (æ¶¿éƒ¡å± å¤«å¼µç¿¼å¾·)
2017-11-30 18:41:00你本身职业怎样不重要,你是不是分身影响你现在发文的合法性,所以你是分身吗?要不要先否认一下?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鲔鱼) 2017-11-30 18:42:00
有所本就把你查的东西贴出来阿
某T没有攻击别人?你是没看到还是故意忽略→ Tywin: 想我也可以说你是脑残粉吧。
作者:
wayne1027 (æ¶¿éƒ¡å± å¤«å¼µç¿¼å¾·)
2017-11-30 18:44:00话说原来这两个ID(T&F)常常出现在同一篇文章的推文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鲔鱼) 2017-11-30 18:46:00
另外有分身要不要查 跟你这帐号在本版记录无关 跟已犯版规的那个帐号有关 你的法理真的很有问题耶
作者:
rekun ( )
2017-11-30 18:46:00有M文跟这有什么关系 看你先前发的跟这篇就知道你连查证都懒的去做 搞不清楚前因后果一直在自说自话 搞的好像你自己是清流 众人在欺负你 某人言论如何google一下是有多难 一直重复跳针某人没错 其他人会质疑不意外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鲔鱼) 2017-11-30 18:47:00
尚万强还当市长好事作一堆 好好想想你的逻辑好吗
作者:
wayne1027 (æ¶¿éƒ¡å± å¤«å¼µç¿¼å¾·)
2017-11-30 18:48:00事实就是只要两个ID空一格+PTT搜寻就看到他们都推同一篇文章了,现在你跟我说他们不是同一个人我都不信
作者:
rekun ( )
2017-11-30 18:49:00都不知到你是查证了什么 某t在其他版的言论跟私信挑衅他人行为查一下就有 一直在说有查证 你有查到这个吗
作者:
rekun ( )
2017-11-30 18:52:00反正某T攻击挑衅别人的行为你都没google查证直接无视 你开心就好 请继续跳你的针
作者:
BRANFORD (请保佑我的父亲)
2017-11-30 19:01:00哈哈
作者:
wayne1027 (æ¶¿éƒ¡å± å¤«å¼µç¿¼å¾·)
2017-11-30 19:05:00好啊~我可以大方的承认这边嘘文的都不是我的分身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鲔鱼) 2017-11-30 19:09:00
呵呵 你查的到上面几个帐号 都在不同版一搭一唱吗
作者:
BRANFORD (请保佑我的父亲)
2017-11-30 19:13:00难怪当年我也被费南度站内信挑衅骚扰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鲔鱼) 2017-11-30 19:15:00
如果你是分身不管你这次发言有没违规都不具合法性 若不是分身查了也不会阻却你的发言 只是内容自有公平别担心所以你要把你查到的判例和证据拿出来正视听了吗
作者:
kikijuice (Last Cigarette)
2017-11-30 19:43:00坦白说两边都有理盲的地方F因为没看见T实际上违规的地方 只看见众人抓着T猛打就帮T说话 这点引起众怒是一定会发生的 至于提醒大家人身攻击触法 这点应该没有人不知道 至于检举跟判决信公开是否触法 你不拿reference出来也没人能逼你F的确没有必要明示自己的职业 就算他今天真的是相关从业人员 我想也会有很大一部分人因为他的立场而不相信他提出的意见但F不拿ref.出来 大家当成打高空也是很自然的事情至于是不是分身 问F要不要承认 这点其实蛮好笑的倘若他是 他为何要公开承认 就算他否认了也无法阻止被
F版主明确的分析出你上一篇文章的谬误了,你不敢回他文章来个就事论事,还好意思在这边说自己就事论事,这有趣
作者:
kikijuice (Last Cigarette)
2017-11-30 19:58:00板主查帐号 如果F跟T不是同一人 他无论承认否认大家也不会降低对他的敌意 那他为何要浪费唇舌解释
作者: tacoyo (ˋ(′_‵||)ˊ) 2017-11-30 20:18:00
就事论事 麻烦请你以三段论法论述是否符合著作权法里面著作的定义 侵害了什么著作财产权 为何不合乎合理使用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鲔鱼) 2017-11-30 20:21:00
上面都有人说了 连版主用事实引述洋洋洒洒指出他的错误一概不回 还能期待就事论事吗连说人确定犯法都不用证据了 讲个立场特殊 奇怪 怎么开始讲证据了呢 立场问题还是google有迹可循 说人犯罪的ref呢 没有你不同意我就是你觉得不必查证
就说了你为什么一直咬著泰温可以告L这个点不放?你以为就算泰温真的提告而且结果是L败诉,风向就会倒向泰温?申诉信告著作权法?这就为告而告而已.
作者:
boboleo (还有多久?)
2017-11-30 22:43:00可以还给我一个清静的金庸版吗
我觉的你直接说小心触法是可以的,只是你后面像是帮那位说话,所以就捅了马蜂窝啦…
作者:
randykaku (换个想法就换个心情)
2017-12-01 00:10:00姿态真的蛮高的,没事来搅这浑水干什么啊?无法理解
讲小心触法,就连推文帮腔的都要小心,然后偏偏没看见T骂人脑残粉的人身攻击,这种双重标准不被批才奇怪
那个申诉信件根本不是著作,没有创作性,日常沟通而已,没有文词修饰排版,很难被认定是著作
关于著作权法的部份,科普一下,确实有过判决认为公开骚扰信侵犯著作权。很荒谬吗?骚扰信欸!对,我也觉得很荒谬,但就是有法官持这样的见解。想知道更多就自己估狗吧。
你要谈构成要件与违法性之前,要先选定你的罪名或请求权基础。以重制罪来说,重制罪的故意在于故意复制信件,有意识的,也知道结果的复制信件,而非故意公开私信(如果你叫那个沟通记录是著作的话情书有用文辞修饰,排版,写诗,单然就是著作了,这种举例很经典,上课都会讲到是否对对方是骚扰跟是否为著作,并没有任何相关
那个判决有提到,信件内容为思想之外部化,具最低程度之创意,为具有原创性之文字著作,受著作权法保护。
另外著作法的阻却违法在合理使用,相信大家不是很陌生这个词并非所有信件都有原创性而被认为是著作,你没把著作的定义搞懂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鲔鱼) 2017-12-01 00:55:00
都附上对方说我不来暗的 请公开判决了你举例的人 信件内容都被法院公开了
以相片做举例:有人乱丢烟蒂,我觉得好没公德心,拿出手机随意一拍,放上网去……这样这相片不是著作。今天我看到有人乱丢烟蒂,心血来潮拿出相机拍摄,调整光圈,景深,画面配置,以凸显现代社会中的一隅等等等……这个就是著作
判决有提到合理使用以“以公开发表之著作”为限,这也是那个判决认为公开骚扰信呼吁大家小心并非合理使用的理由。虽然判决有争议,但还是小心避免被有心人告。
写信也是一样的道理,不是我写出来就是著作耶。蒋勋演讲是著作,可是我跟邻居吵架不是著作因为公开发表跟著作人格权有关,但是我不认为有需要讨论到后续合理使用的部分
我搞不搞得懂不重要,法院怎么认定才是重要的。上了法庭难道要说法官没搞懂吗XDD况且我本来就不是很认同这判决
既然你都知道法官怎么想才是重要的,就知道这个判决不具有拘束力才是,更何况判决重点不在于是否为信件本身,而在与是否为著作
我一开始就说了,“有法官持这样的见解”,开庭通知来时没人知道会遇到什么法官。
另外我觉得那个判决没什么问题XD适法论罪,我送你我的著作本子,那上面的智财权还是我的无误,除非我有声明授权给你你一直误解信件就=著作了,这个判决不是这样
是你误解喔,我的意思是“法院认为”只要有某种程度的个人意思表示就算至于我怎么想的我都还没说过勒
著作权保护的是创作形式,意思表示不被保护,具有创作性的意思表示才会
我突然想到,应要求而公布,误以为授权是否就不具重制故意?法官依法审判,自由心证一点都不自由
作者:
ninjavv (Vic)
2017-12-01 12:59:00扰乱一池春水又擅自消失留下残局,跟原事主有点像
作者:
salami (史莱姆)
2017-12-01 18:52:00这个事件早有定论 事实、判决和投票早已明朗
作者:
rickk (没有主义)
2017-12-02 01:14:00你好辛苦想要乱喔,加油
作者:
peterhuo (人生位阶乐胜真爽)
2017-12-02 12:14:00租屋版的事情怎么解释,巧合吗
作者:
suker (..)
2017-12-02 13:44:00无言中
作者:
BRANFORD (请保佑我的父亲)
2017-12-03 00:58:00丑~~~~啊
作者:
rickk (没有主义)
2017-12-03 14:23:00两个帐号一起 google 结果真有趣哈哈哈
作者:
randykaku (换个想法就换个心情)
2017-12-03 16:22:00这两个帐号跟TRosi跟LouisGrey莫非是四手联弹???老顽童是不是被超越了啊
作者:
bearhwa (文字暴露狂)
2017-12-03 18:00:00老顽童左右互搏 表现出来的性格起码还是一样的吧
作者:
randykaku (换个想法就换个心情)
2017-12-03 18:11:00性格不一样也是有高手的啊 仙水忍
原来这位是MLB神逻辑的那位 还两个帐号拼命同时出现
作者:
Kaili (飞人)
2017-12-04 13:01:00想起来他是谁了哈,我之前被水桶就是他来呛声的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