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这个事件激化的重点看起来是因为 L 板主一开始不同意发表公开判决,
但后续又改变心意,并且在检举人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公开双方的所有私信,
而遭到对方抗议,并向 L 板主提出擅自公开私信的行为将有法律的责任。
随后 L 板主虽然配合修文,但立即表示他要因为这个事件辞职,而引爆
许多板友的不满而对 T 板友大肆攻击。
但凭心而论,L 板主是否有触法行为呢?答案其实是肯定的,甚至他的触法行为
仍然在持续地进行中。
L 板主在 T 板友第一时间的抗议之后,确实配合修掉了对方的私信。也让包括
nightlight 在内的许多板友提出 L 板主是无心之过,T 该以私讯先行沟通,不该
当场给板主难堪这样的说法。甚至转而用到底是有裸照还是信用卡号码之类的文字恶意
攻击 T 板友。
但事实上,L 板主无心之过的说法可以说是确定排除了。
一则 L 板主一开始使用的标题是,“我乱判决?应检举方要求公布判决过程。”〈在包
括 L 板主后续公开的信件中,还真没看到检举方说过板主乱判,还说了好几次尊重板主
的判决和标准。〉
再者,包括检举信在内,金庸板的判决从来没有公布当事人信件的传统,更别说只是与板
主讨论认定尺度的信件。至少我查询了 L 板主上任后所写的全部判决文都是如此,格式
非常固定,经检举某人某事项违反板规几条,板主查证结果如何,判决检举基于何种
理由成立或不成立。附上检举信件,甚至只是引其中一段完整文字的,一次也没有。
而其后 L 板主更是采用变通的方式,将 T 板友私信的文字拆开,混入自己的
评论之中。不管 L 板主的动机是什么,这样的举动等于是在承认未经同意公开私信的
行为并非意外,而是有意为之。
或许 L 板主认为只要不公开完整的信件,而采用拆散、重制的方式,就不再有法律
问题。但很可惜,现行的法律中,即使采用这种方式,仍然是违法的。因为就他人未公
开的文字内容,是无法主张合理引用的。这是我为什么说 L 板主的的触法行为仍然在
持续的进行中,真的目前只是端视对方要不要提告而已。
这里,我猜想会有人提出私信的内容并非创作〈这边先只讨论著作权法,事实上因为
L 板主擅自公开对方私信的行为,引来很多后续对 T 的攻击,我认为其中的法律问题,
是更复杂的,可能民刑都能连结〉。
这确实是个说法,不过现行在实务上对此的认定可说是非常宽松。除非你的私信是没有
实质意义的,像是,安安,吃饱没?之类的文字。否则只要是稍有论述内容,基本上都会
纳入当事人的权利之中加以保护。而以目前看到的而言,要主张这部分是不太可能的。
至于许多板友基于各种理由对 T 所做的各种攻击言论,在我看来,流于谩骂,确确实实
涉及到公然侮辱甚至诽谤的文字真的不在少数。告不告得成,会不会定罪,是一回事。
但公诉罪,对当事人来说,真的要走这条路,一点都不麻烦,也不用花多大代价。
其实真的没错,不管是板主义务性的管板,或大家利用闲暇时间看板。弄到自己有法律
责任,被告上公堂,根本不值得。但在法治国家,我不认为该把提出法律问题的人当作
攻击对象,而是该自问,对方提出了法律问题,那我是不是真的违法了?
在一面倒的风向中,我讲这些话,大概许多人都看了刺眼。但我不认为 T 是个真的想要
兴讼找别人麻烦的人,这类人的言词会是,“我要告死你”、“你等著收法院传票”、
“我们法庭上见”、“我会让法官来教训你”。
而 T 最严厉的言词,也就是像,“你这样的行为,将有法律问题。”或“你这样的字句,
已经踩到了法律的界限。”我会把这样的言词,视为对方在严肃地提醒,你的行为已经侵
犯到我,请你停止。〈L 板主是擅自公开私信,另外一个被他说的好像是在推文
骂他垃圾〉
而也确实,比如 L 板主一开始配合修改文章后, T 也没再说他什么。甚至当 nightlight
用非常针对性的文字攻击他后,他也愿意去思考或许对方真的是无心之过,而在 L 板主
其实什么都没表示的状况下,先行发文道歉。并多次表达,他不想兴讼,愿意到此为止。
只是 L 板主不但没有出来表示自己是无心之过,甚至用修文和引用的方式换著方法
公开私信,那我想即使最迟钝的人都看得出来,是故意而非无心了。
板上用几乎等同是群众暴力的手段去攻击 T,甚至在他没有相应违规的情状下,采用公投
75% 的方式处罚他永桶,并强加以“他自行要求”的说词。这是一个很糟糕,并且完全欠
缺法治精神的行为〈那何须法律?台湾也可以用 FB 投票来判刑呀!〉
或许有人认为实现了“乡民的正义”获得了胜利,但真的有赢到什么吗?在我看来,反而
是输得彻底,输掉底线和原则。
而会不会逼使一个本来只是做出警告的人,真的采取法律行动?
看来 T 现在也不再做出回应了,那不论是 L 板主,或那些用词确实太过分的人,
只能静待追诉期过去之前,会不会被提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