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应检举方要求公布判决过程

楼主: Fernandeo (Fer)   2017-11-28 17:12:17
原文恕删。
这个事件激化的重点看起来是因为 L 板主一开始不同意发表公开判决,
但后续又改变心意,并且在检举人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公开双方的所有私信,
而遭到对方抗议,并向 L 板主提出擅自公开私信的行为将有法律的责任。
随后 L 板主虽然配合修文,但立即表示他要因为这个事件辞职,而引爆
许多板友的不满而对 T 板友大肆攻击。
但凭心而论,L 板主是否有触法行为呢?答案其实是肯定的,甚至他的触法行为
仍然在持续地进行中。
L 板主在 T 板友第一时间的抗议之后,确实配合修掉了对方的私信。也让包括
nightlight 在内的许多板友提出 L 板主是无心之过,T 该以私讯先行沟通,不该
当场给板主难堪这样的说法。甚至转而用到底是有裸照还是信用卡号码之类的文字恶意
攻击 T 板友。
但事实上,L 板主无心之过的说法可以说是确定排除了。
一则 L 板主一开始使用的标题是,“我乱判决?应检举方要求公布判决过程。”〈在包
括 L 板主后续公开的信件中,还真没看到检举方说过板主乱判,还说了好几次尊重板主
的判决和标准。〉
再者,包括检举信在内,金庸板的判决从来没有公布当事人信件的传统,更别说只是与板
主讨论认定尺度的信件。至少我查询了 L 板主上任后所写的全部判决文都是如此,格式
非常固定,经检举某人某事项违反板规几条,板主查证结果如何,判决检举基于何种
理由成立或不成立。附上检举信件,甚至只是引其中一段完整文字的,一次也没有。
而其后 L 板主更是采用变通的方式,将 T 板友私信的文字拆开,混入自己的
评论之中。不管 L 板主的动机是什么,这样的举动等于是在承认未经同意公开私信的
行为并非意外,而是有意为之。
或许 L 板主认为只要不公开完整的信件,而采用拆散、重制的方式,就不再有法律
问题。但很可惜,现行的法律中,即使采用这种方式,仍然是违法的。因为就他人未公
开的文字内容,是无法主张合理引用的。这是我为什么说 L 板主的的触法行为仍然在
持续的进行中,真的目前只是端视对方要不要提告而已。
这里,我猜想会有人提出私信的内容并非创作〈这边先只讨论著作权法,事实上因为
L 板主擅自公开对方私信的行为,引来很多后续对 T 的攻击,我认为其中的法律问题,
是更复杂的,可能民刑都能连结〉。
这确实是个说法,不过现行在实务上对此的认定可说是非常宽松。除非你的私信是没有
实质意义的,像是,安安,吃饱没?之类的文字。否则只要是稍有论述内容,基本上都会
纳入当事人的权利之中加以保护。而以目前看到的而言,要主张这部分是不太可能的。
至于许多板友基于各种理由对 T 所做的各种攻击言论,在我看来,流于谩骂,确确实实
涉及到公然侮辱甚至诽谤的文字真的不在少数。告不告得成,会不会定罪,是一回事。
但公诉罪,对当事人来说,真的要走这条路,一点都不麻烦,也不用花多大代价。
其实真的没错,不管是板主义务性的管板,或大家利用闲暇时间看板。弄到自己有法律
责任,被告上公堂,根本不值得。但在法治国家,我不认为该把提出法律问题的人当作
攻击对象,而是该自问,对方提出了法律问题,那我是不是真的违法了?
在一面倒的风向中,我讲这些话,大概许多人都看了刺眼。但我不认为 T 是个真的想要
兴讼找别人麻烦的人,这类人的言词会是,“我要告死你”、“你等著收法院传票”、
“我们法庭上见”、“我会让法官来教训你”。
而 T 最严厉的言词,也就是像,“你这样的行为,将有法律问题。”或“你这样的字句,
已经踩到了法律的界限。”我会把这样的言词,视为对方在严肃地提醒,你的行为已经侵
犯到我,请你停止。〈L 板主是擅自公开私信,另外一个被他说的好像是在推文
骂他垃圾〉
而也确实,比如 L 板主一开始配合修改文章后, T 也没再说他什么。甚至当 nightlight
用非常针对性的文字攻击他后,他也愿意去思考或许对方真的是无心之过,而在 L 板主
其实什么都没表示的状况下,先行发文道歉。并多次表达,他不想兴讼,愿意到此为止。
只是 L 板主不但没有出来表示自己是无心之过,甚至用修文和引用的方式换著方法
公开私信,那我想即使最迟钝的人都看得出来,是故意而非无心了。
板上用几乎等同是群众暴力的手段去攻击 T,甚至在他没有相应违规的情状下,采用公投
75% 的方式处罚他永桶,并强加以“他自行要求”的说词。这是一个很糟糕,并且完全欠
缺法治精神的行为〈那何须法律?台湾也可以用 FB 投票来判刑呀!〉
或许有人认为实现了“乡民的正义”获得了胜利,但真的有赢到什么吗?在我看来,反而
是输得彻底,输掉底线和原则。
而会不会逼使一个本来只是做出警告的人,真的采取法律行动?
看来 T 现在也不再做出回应了,那不论是 L 板主,或那些用词确实太过分的人,
只能静待追诉期过去之前,会不会被提告了。
作者: rangertsao (Estel)   2017-11-28 18:03:00
强加水桶?要不要先论述一下你这一大篇的先验条件“PTT的看版管理规则应该等同法律” 然后再讨论一下凭什么一个无给的版主需要做到“有给职且无需被追究错误责任”的法官或检察官的法治精神?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7-11-28 18:12:00
我怎么听版主说检举信本来就能公开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鲔鱼)   2017-11-28 18:30:00
公布私信只违反站圭 而且还是对方要求公开判决过程的如果连站圭申诉都无效 这个信根本没秘密没毁谤你以为能告什么根本不懂不要出来讲法另外以你特殊的法律概念 哪条法律可以管水不水桶
作者: rekun ( )   2017-11-28 18:57:00
你不认为T是想要找麻烦的人?不好意思请你去google他的id看看他在其他板那些言论 还有私信挑衅他人的种种行为 他不回应是因为他原本就是故意捣乱为目的 他目的达到了他还没事回文做什么 你知道他已经去闹过多少板了吗?还有你讲的这些我不觉得刺耳 我只觉得你根本搞不清楚状况
作者: gaucher   2017-11-28 19:02:00
你的法律素养完全不合格 建议下次打长文时先googl一下 免得浪费自己和阅读你文章的人的时间
作者: mucle (阿肌)   2017-11-28 19:05:00
你这种程度还敢发长文,建议您从国小课本好好读起
作者: salami (史莱姆)   2017-11-28 19:12:00
"L 板主一开始不同意发表公开判决" ???若板主仲裁结果为被告无罪,得寄发判决书予原告,不另公布。 <=== 这已经被重复贴过好几次了一开始根本就没有什么公开不公开版规本来就没有规定公开 而当事人“主动提出”要公开然后版主觉得可行 就同意了 到底哪里"板主一开始不同意"?另外 这件事情扣除事后的延长赛 判决本身当事人已经接受而当事人一开始的意见“公布私信” 这很显然是误会造成当事人要求“公开判决”但有办法“公开判决却不公开检举信吗?”这点要如何做到? 其次“双方”都并没有考量到“公开判决是否包含检举信”这个问题 以至于当事人没强调清楚“公开”的定义让版主误会“公布判决过程包含检举信”这点显然双方都有责任 而且个人以为 提出要求的一方才几乎得附上全部责任--你自己做了额外要求 希望进行额外服务 提供了额外建议 就“有责任自己把目的需求讲明白”就算版主有什么责任 在当事人提出质疑时版主马上修正版主的责任基本上就尽到了 在当事人未明讲之下 版主处于无知状态(所谓公开竟不包括检举信 那叫什么公开 要怎么公开)并且也没有犯意 你是要当事人为没讲清楚负责才是吧?
作者: CoreyV (Welcome)   2017-11-28 20:26:00
好想知道是不是T换个帐号上来发文
作者: washwashID (洗洗埃低)   2017-11-28 20:50:00
呵欠。到底是多么自认为众人皆醉我独醒。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7-11-28 20:57:00
如果我记忆正确的话应该不是分身,这个ID之前有看过推r大,感觉这篇搞不清楚状况+1
作者: cloud1017 (铜锣卫门)   2017-11-28 21:02:00
应该不是 哪有分身的登入次数是本尊八倍的
作者: Kaili (飞人)   2017-11-28 21:15:00
泰温比较像分身不过回去看原po文章大都是反大众居多,只是这篇正在风头上
作者: sexygnome (没道德有水准)   2017-11-28 22:46:00
不是护航,哪些是私信,哪些是检举信,哪些是判决,不用多作解释一般人都分的出来,我觉得把私信当成检举信看待不是个很好的理由。总之,这次的判决内容,有很多细节都可以处理的更好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鲔鱼)   2017-11-28 22:55:00
怎么总是有人觉得自己是一般人 别人不是一般人怎么看交流的过程都是判决的一部分 公开过程以法律来看本来就完全合法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7-11-28 22:56:00
那我也来学一下通篇都在讨论判决的信,我想一般人都分得出他不是私信不用多作解释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鲔鱼)   2017-11-28 22:58:00
有些人以为私信是上了无敌星星可以不用负责 根本大错特
作者: sexygnome (没道德有水准)   2017-11-28 22:58:00
你们觉得这样护航真的好吗XDD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鲔鱼)   2017-11-28 22:59:00
错 有很多情况都有公开需求必要 不是嚷嚷隐私权就都不能公开 矫正一些错误观念我觉得很好 少一点自以为大众之表率 自以为自己一般别人暴力得好多了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7-11-28 23:01:00
要中肯的护航可以看salami大的推文,我很同意他的看法我那句则不是护航,只是讽刺你而已
作者: sexygnome (没道德有水准)   2017-11-28 23:02:00
我们在讨论判决,所以也是判决的一部欸,真有趣(只不过我们是公开的)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7-11-28 23:04:00
法官跟当事人的讨论是判决的一部分,乡民的讨论不是我想这个常识一般人都懂,不用多作解释
作者: sexygnome (没道德有水准)   2017-11-28 23:06:00
大错特错喔,法官讯问当事人的过程叫“笔录”。唉,难怪会吵起来,好好讲偏要用尖酸刻薄的字句回。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鲔鱼)   2017-11-28 23:12:00
不就好好讨论就讨论 少一点像你这样众人皆醉的样子谁想跟你吵
作者: sexygnome (没道德有水准)   2017-11-28 23:20:00
就版主的判决认为可以处理得更细致叫众人皆醉我独醒?至少本篇作者也认为可以更好不是吗?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鲔鱼)   2017-11-28 23:23:00
那你是指跟你一样意见的是一般人还是跟你不同意见的是一般人你们觉得这样护航真的好吗 是谁在护航你在护航这篇还是别人在护航
作者: sexygnome (没道德有水准)   2017-11-28 23:25:00
我并没说跟我一样意见才是一般人喔,我是说一般人都能
作者: Kaili (飞人)   2017-11-28 23:25:00
可以更好是一回事,但一开始的论述跟论述好像不太合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鲔鱼)   2017-11-28 23:25:00
所以不同意你结论的是一般人还非一般人
作者: sexygnome (没道德有水准)   2017-11-28 23:26:00
分不清那三种东西的不是一般人不同意我的意见很正常啊,人的看法本来就不一致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鲔鱼)   2017-11-28 23:27:00
所你你说现在这是私信 别人认为不算 谁分不清
作者: sexygnome (没道德有水准)   2017-11-28 23:30:00
为什么不算也要有个理由吧,上面有人提因为是在讨论判决,但这理由确实不够好啊,你能在法官还没宣判前去影印笔录然后说这是判决吗?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鲔鱼)   2017-11-28 23:30:00
所以你觉得你分的清别人分不清囉
作者: sexygnome (没道德有水准)   2017-11-28 23:31:00
是故意分不清还是真的分不清我不知道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鲔鱼)   2017-11-28 23:31:00
判决已经作完了 把判例过程讲出来不算判决算什么敢说不敢当还叫好好讨论 要继续众人皆醉 就别装无辜了
作者: Kaili (飞人)   2017-11-28 23:33:00
其实板主就差一个问:“若要公开,必须把您的来信都公布”的动作而已,因为看来看去,不公开这些信好像无法完整论述
作者: PatlaborGao (Patlabor)   2017-11-28 23:35:00
你拿出你是律师或检察官或法官的证明 我就补推回来
作者: Kaili (飞人)   2017-11-28 23:37:00
其实板友也有叫泰温快去吉,结果他没吉,反而是F板友帮他警告大家说泰温只是大人大量,不计较而已呵呵,真的大人大量就不会咬著板主不放了,好笑
作者: PatlaborGao (Patlabor)   2017-11-28 23:45:00
警告? 亮个法律证件或许比较有公信力听得下去
作者: nightlight39 (乃赖)   2017-11-29 00:03:00
喔。
作者: aquacomfort (那个谁)   2017-11-29 00:17:00
哈哈 风头过了才敢回来 下个礼拜是不是轮到TRosi叫阵
作者: randykaku (换个想法就换个心情)   2017-11-29 00:23:00
盖世太保?你有看到泰温所有的留言跟文章吗?讲什么东西啊,不知所谓
作者: rickk (没有主义)   2017-11-29 04:04:00
就某聊,认真爬文很难吗
作者: rekun ( )   2017-11-29 04:21:00
嘘你就是因为你没查证就认定某T不是有意找麻烦 事实上这个id就是到处以闹板为乐
作者: YoursEver (猪是妳)   2017-11-29 08:17:00
目前在另外某个群组,发生了群组长/小组长/版主联名至版务站长处检举某使用者意图以不当方式干涉版务,版务站长目前的裁定就是:所有与该案有关的来往信件,均视同版务信件,目前听说正在一篇一篇检视.我认为在这次t案中的状况也类似. 既然是与版务有关,则不可以私人信件看待.
作者: julia508 (Julia)   2017-11-29 08:53:00
吃饱太闲,又想乱?这件事情就过去了好吗
作者: lolicone (∥○△○∥)   2017-11-29 10:53:00
够了没阿 不看起头的马后炮喔
作者: ifyoutry (马H)   2017-11-29 11:23:00
事情都快半个月判决都下来了,当初没跟到就不要勉强了.
作者: jasonwu23 (jasonwu)   2017-11-29 11:35:00
要告快点告, 不要躲网络后面威胁来威胁去的, 废话一堆
作者: salami (史莱姆)   2017-11-29 11:35:00
“一般人能分清楚?”刚好相反吧 如果没有后面发生的事实让我们能当“事后诸葛” 显然当事人、版主 一开始都没想到还是我们要投票一下 哪些人一开始有想到 一开始没有想到?还是要投票一下 谁属于一般人 谁不是一般人?显然在这个事件中 当事人和版主"一开始都没有想到此细节"推给什么 一般人 难道还要去定义界定 谁是一般人吗?我觉得我算一般人啦 我就是一开始想不到的那种"一般人"如果每个人都有“上帝视角”“诸葛视角”“穿越视角”那应该真的“可以更好” 但又如何? 我昨天的彩券还是没中同意YoursEver 在PTT 检举信 当然是 版务信件申诉到小组和群组 这些都是证据 例如 检举的时间点就能证实版主是否放置太久不处理 而有怠职嫌疑检举人的检举格式与内容 是否合于版规 足够清楚除非当事人主动清楚要求 避开检举信 否则当然是版务信件
作者: ifyoutry (马H)   2017-11-29 11:51:00
我是认为不需要特别定义这些东西啦,就算可以告好了,但可以告本身并不代表你这么做不会受到抨击,不然为什么大家通常都对网络讼棍反感?这些讨论串中是真的有人对泰温人身攻击,泰温没告我并不觉得他宽宏大量,只让我觉得他当初威胁L更加没有必要:人家直接侮辱你都没事了,L是义务在做这些事情,那些信件是写了什么让泰温感到重大伤害
作者: allgod (欧尬德)   2017-11-29 13:31:00
事件激化是某人呛说他要故意用不恰当用字乱板吧?随便呛告不就网络小白、讼棍、健讼的刁民?而且版主公布的信件内容也无什么不妥,人也是客客气气没要公审什么事情,只是公开在版面上对于私信来函讨论版务的事情要如何处理。板友当然可以告。这个社会滥讼还多吗?只是法律站对位置了,道理就站得住脚吗?人情世故比法律复杂困难多了,版主能赢得掌声,你觉得是什么原因?只是网络霸凌吗?多想想吧
作者: wayne1027 (涿郡屠夫張翼德)   2017-11-29 14:24:00
你要护航之前先把六法全书翻通了再来护航我是不知道你估狗ID了没,如果没有,那你不懂状况就擅自替他辩护说他无心乱版,是否太过片面?如果你估狗ID还认为他不是来蓄意乱版,我建议你回去问问你的小学国文老师以及数学老师,请他们重新教你如何读文章跟逻辑思考
作者: kmtlikeslave (國民黨愛沐浴)   2017-11-29 14:49:00
有没有犯法是凭法条,不是凭你心证
作者: BRANFORD (请保佑我的父亲)   2017-11-29 22:01:00
我还在想他这次怎么忍得住
作者: tacoyo (ˋ(′_‵||)ˊ)   2017-11-29 22:03:00
请问阁下是司法官或律师吗?请问是以什么身份资格或专业来认定是否违法
作者: windguess (猜风先生)   2017-11-30 00:32:00
圣光
作者: rickk (没有主义)   2017-11-30 02:39:00
想知道你花了多少时间写这篇废文
作者: enjoytbook (en)   2017-11-30 23:26:00
我觉得问题是你没看到私信内容
作者: m122e (m122e)   2017-12-01 01:24:00
不懂装懂 有人去检举站内 调查分身了吗?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