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应检举方要求公布判决过程

楼主: F00L (愚者)   2017-11-29 09:40:26
※ 引述《Fernandeo (Fer)》之铭言:
: 原文恕删。
“板务文章 #1Q6yh_Bl”注三:
(1)鉴于被告提请“公开”(不来暗的)
及“正面回应其永桶之请求”(勿安静、勿顾左右而言他)。
本人本案之判决过程尽可请被告与各方检视。
前文(Fernandeo 板友文章)到底是不是检视“本人”本案之判决过程?没明言!
但该篇文章讲了一堆话,许多都涉及对L板主与乃赖前板主的批评……
这真是奇怪!
整个案件我承接下来了,也做出判决了。
那有异见不针对我?反而朝着L板主与乃赖前板主数落!?
但我是F,我不是L,我不是乃赖,我不能完全代表他们发言。
那么,这篇文……我该回?还是不该回?
若我不回……是无视板友对判决过程的质疑?
若我代回……F又不是当事者二人,自己跳出来乱代言?
既然有两难之处,我就用我的看法,回应您(Fernandeo 板友)的看法吧。
又,您我之间,到底是谁的看法,才是真正贴近所谓的“一般人”呢?
首先,我要说明一个很特别的感觉。
在公投文中,我看到不少与我意见不一致的板友,
但看到他们的言论,我是感到很激赏的,是恨不得多参考一些各方不同看法的。
在相同的是非标准下,轻与重的衡量本来就见仁见智。
而本着相同的目标,透过公投的机会理解对方的想法,对彼此都具很正面的意义。
反观,不知道有没有这样的人?
对公投文中许多持与自己不同意见的板友感到高度认同,
而对前文(Fernandeo 板友您的文章)觉得就是那么……恕我直言,觉得糟透了。
如果还有这样的人,那么我并不孤单,只是不知道我们这些能不能被称为“一般人”?
我忍不住地想,为什么前文(Fernandeo 板友您的文章)给我这么大的“违和感”?
个人不才,稍微归纳一下,可能的原因有:
一、不当的时机
对L板主有意见,应该在事件发生当下谈。
对乃赖前板主有意见,应该在乃赖板主发文那时谈。
现在我承接本案,对判案有意见,应该纯就本案我的判断质疑不是吗?
到底是为什么非要“等到现在”再去扯前因后果,把L板主和乃赖前板主拖出来鞭?
二、错谬的认知
用白话讲,事情根本不是Fernandeo 板友您说的那样!
来看看您怎么说的:
: 这个事件激化的重点看起来是因为 L 板主一开始不同意发表公开判决,
: 但后续又改变心意,并且在检举人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公开双方的所有私信,
: 而遭到对方抗议,并向 L 板主提出擅自公开私信的行为将有法律的责任。
: 随后 L 板主虽然配合修文,但立即表示他要因为这个事件辞职,而引爆
: 许多板友的不满而对 T 板友大肆攻击。
要就法理论述,我看到的是:
1.T板友对n板友说他“渣男粉”,向L板主“递状”提出告诉。
2.L板主的判决是:n板友未违板规,免罚。
3.T板友提出“异议”表示不服,并提出“请求”:
(1)如果观念不同,就说对方是渣男粉,或在神化渣男。
我想这明显触犯了对人不对事的原则。
(2)板规要有一致的标准,这部分就请板主判断。
如果这样没有违规,那判决公布出来,我想大家也能清楚界限在哪里,
4.L板主驳回T板友的异议,并表示:
这个检举不了,在我看来他的言论并未达到违反板规的程度。
5.T板友再度提出“异议”表示不服,并针对判决提出“声明”:
(1)以板主这个标准,我是否也能回应,
这种文章就是对岸的一些脑残写的,某N就是个脑残粉呢?
(2)以后大家讨论时都援用这个案例,这难道是板主希望看到的?
(3)我会尊重板主的认定,我也会用这个认定的标准来反击对方。
6.L板主再度驳回T板友的异议,并表示:
本板,从来就不是“禁止使用字句”来判罚的。
7.T板友再次提出“请求”:
您就直接公布判决结果吧!我也不想玩暗的。
8.L板主“接受请求”,将整个判决及为何公布、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点完整公布。
我怎么没看到Fernandeo 板友您说的“L 板主一开始不同意发表公开判决”?
我怎么没看到Fernandeo 板友您说的“L 板主后续又改变心意”?
我怎么没看到Fernandeo 板友您说的“L 板主未得同意情况下,擅自公开私信”?
还是您把“递状提出告诉”、“对裁决表示异议”、“向公机关提出请求”……
这其中哪一项当成私信?
我怎么看到的是T板友想给L板主难看,要求“公开判决”?
我怎么看到的是T板友要用L板主“说人渣男粉无罪”的判决
“依样画葫芦”公开打他的脸?
(你敢判说人渣男粉无罪,那就公开来呀!我就照骂人“脑残粉”呀!)
这被Fernandeo 板友您说成L板主一开始不同意发表公开判决后续又改变心意,
瞧瞧……与真实的全貌差了多少?
又,一个见事叙事都那么偏差的人,要怎么让人相信是来好好讨论事情的?
三、教者的高度
请问Fernandeo 板友您是某某法学系的教授?还是何处法院的法官?
检察官?书记官?律师?哪间宝号的法务?
真是失敬了!
不过您得先清楚的介绍自己,告诉大家您是“以何立场”建立此高度教育大家?
我们来看看Fernandeo 板友您的说法:
: 但凭心而论,L 板主是否有触法行为呢?答案其实是肯定的,甚至他的触法行为
: 仍然在持续地进行中。
瞧瞧这语气,高度真是不凡呀~
不过……把“对裁判的异议、声明、请求”当成“私领域之未公开私信”!!??
这高度更是高到……有两三层楼那么高了!
四、偏颇的心证
Fernandeo 板友您文章是故意看一半?还是叙述事情故意只论一半?
来看看您说的:
: L 板主在 T 板友第一时间的抗议之后,确实配合修掉了对方的私信。也让包括
: nightlight 在内的许多板友提出 L 板主是无心之过,T 该以私讯先行沟通,不该
: 当场给板主难堪这样的说法。甚至转而用到底是有裸照还是信用卡号码之类的文字
: 恶意攻击 T 板友。
: 但事实上,L 板主无心之过的说法可以说是确定排除了。
: 一则 L 板主一开始使用的标题是,“我乱判决?应检举方要求公布判决过程。”
: 〈在包括 L 板主后续公开的信件中,还真没看到检举方说过板主乱判,
: 还说了好几次尊重板主的判决和标准。〉
所以呢?
T板友说了好几次“尊重板主的判决和标准”就是真的尊重?
他后半句有没有说是怎么个尊重法?怎不看完?
这里真的要插话表示一下对Fernandeo 板友论事逻辑的佩服之意。
T说了好几次尊重→便即是他真的“尊重判决”。
T说了好几次永桶→变成是强加以“自求永桶”。
是立论正直还是为反而反?不言而喻!
我们看看T板友是怎么个尊重法?
对L板主判决n板友“说人渣男粉”并未满足对人不对事的构成要件,T板友表示:
如果观念不同,就说对方是渣男粉,或在神化渣男。
我想这明显触犯了对人不对事的原则。
板规要有一致的标准,这部分就请板主判断。
如果这样没有违规,那判决公布出来,我想大家也能清楚界限在哪里,
T板友表示尊重的方法是什么?
他要求L板主公告出来“说人渣男粉可以判无罪”,
然后他要援引此判例,带头骂人脑残粉……
T板友表示,板上或许就变成:
讨厌张无忌的看到有人说他的优点,就出来骂别人是花心贱人粉,
陈家洛就是三心二意软蛋粉。
L板主的判决认为不足以构成“对人不对事”。
T板友认为这就是“对人不对事”,
而且这种判决标准会造成板上大乱,大家骂人“XX粉”都可以解禁。
我实在很好奇Fernandeo 板友您的是非价值观是怎么建立的?
T板友的主张,是把对判决的不服气,试图援引该判例反击、形成乱板。
对了,他不是试图,他立马就真的这么做了。
T板友真的就不顾L板主的劝导,带头示范骂人脑残粉了。
他明确表示,“照L板主那样判,那他也可以骂人脑残粉”。
所以咧?L板主判渣男粉无罪,他骂人脑残粉也就无罪了,这样乱能奈他何?
这行为做法摆明就是针对L板主的判决来作乱。
这行为在Fernandeo 板友您的眼中,是“尊重板主的判决和标准”!!!???
您这样主张真的不觉得有些面红耳赤吗?
五、矛盾的引证
根据板规:
14.3 若板主仲裁结果为被告有罪,应公告其判决书于本板。
若板主仲裁结果为被告无罪,得寄发判决书予原告,不另公布。
相信大家都知道板主对原告败诉的判决,依板规可以视状况公布或不公布。
当初撰拟这条板规的人是我,本意是“没必要的话就不再贴出增加吵嚷争议了”。
本着依照板规执行板务的精神,
L板主上任后所写的判决文可有莫名其妙贴过“原告败诉”的判决文?
我们来看看Fernandeo 板友您的引证:
: 再者,包括检举信在内,金庸板的判决从来没有公布当事人信件的传统,
: 更别说只是与板主讨论认定尺度的信件。至少我查询了 L 板主上任后所写的
: 全部判决文都是如此,格式非常固定,经检举某人某事项违反板规几条,
: 板主查证结果如何,判决检举基于何种理由成立或不成立。
: 附上检举信件,甚至只是引其中一段完整文字的,一次也没有。
: 而其后 L 板主更是采用变通的方式,将 T 板友私信的文字拆开,
: 混入自己的评论之中。不管 L 板主的动机是什么,这样的举动
: 等于是在承认未经同意公开私信的行为并非意外,而是有意为之。
: 或许 L 板主认为只要不公开完整的信件,而采用拆散、重制的方式,就不再有法律
: 问题。但很可惜,现行的法律中,即使采用这种方式,仍然是违法的。因为就他人
: 未公开的文字内容,是无法主张合理引用的。这是我为什么说 L 板主的的触法行为
: 仍然在持续的进行中,真的目前只是端视对方要不要提告而已。
请问Fernandeo 板友您发现自己的矛盾之处没有?
L板主判决中从未附上检举信件……这是果;
L板主从未被原告要求公告判决……这是因。
您看事情不用论因果的吗?
以前没这争端、没这类似案例,L板主当然从未附上检举信件。
以前没有,那这次L板主为何要公布“原告败诉”的案件?
因为原告行文提出请求呀?
为何原告提此要求?
因为原告针对这次L板主的判决提出数个“异议”的不服理由呀。
那么,既然要“依允原告请求”公布判决,
当然是要将提诉、判决、异议、异议驳回理由……完整公布呀。
一来哪有什么公布一半、公布部分的道理?(原告的请求就是“不来暗的”呀)
二来原告请求公布时,哪有主张“只公布心证、不公布异议声明与驳回理由”?
Fernandeo 板友您说触法就是触法吗?
您说这是私信就是私信吗?
原告针对自己的诉件,向裁决者提出异议及请求,这叫做私信!!!???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完全在私领域中(不是板务公文),
T板友自己请求要公布的,又呛说“他”不要玩暗的……
T邀约,L承诺,就按照前面的“既成约定”执行,哪来的触法问题?
T最好是可以事后对之前的既成约定,擅自“增补限制”咧。
请再仔仔细细的看清楚,T板友是怎么说的:
我也不想玩暗的。
我也不想玩暗的。
我也不想玩暗的。
我也不想玩暗的。
我也不想玩暗的。
我也不想玩暗的。
我也不想玩暗的。
很重要,所以贴了七次!
是主张说要将什么化暗为明?是T板友自称的“我”!
结果L板主公布内容中,有揭露他T板友提告时,他又扯:
您确实告诉过我,您依板规可以不公开判决,我也尊重。
当时单纯认为这样的板规有些保护败诉检举人的用意,
这是怎样?
明明是你T板友表示“你不要暗”!
再说一遍:什么不要暗?你T板友这个人主张不要在暗处玩了!
那把你的身份及主张揭露时,“事后”又再修改增补说法……这是在打自己脸吗?
触法!?提告!!??
请问Fernandeo 板友您真的有学过“一般人”受过的基础法律训练吗?
六、奇诡的想法
Fernandeo 板友您猜想……创作!?著作权法!!??好奇妙的猜想啊!
详细拜读一下您的教案:
: 这里,我猜想会有人提出私信的内容并非创作〈这边先只讨论著作权法,事实上因为
: L 板主擅自公开对方私信的行为,引来很多后续对 T 的攻击,
: 我认为其中的法律问题,是更复杂的,可能民刑都能连结〉。
: 这确实是个说法,不过现行在实务上对此的认定可说是非常宽松。除非你的私信
: 是没有实质意义的,像是,安安,吃饱没?之类的文字。否则只要是稍有论述内容,
: 基本上都会纳入当事人的权利之中加以保护。而以目前看到的而言,要主张这部分
: 是不太可能的。至于许多板友基于各种理由对 T 所做的各种攻击言论,在我看来,
: 流于谩骂,确确实实涉及到公然侮辱甚至诽谤的文字真的不在少数。告不告得成,
: 会不会定罪,是一回事。但公诉罪,对当事人来说,真的要走这条路,
: 一点都不麻烦,也不用花多大代价。
: 其实真的没错,不管是板主义务性的管板,或大家利用闲暇时间看板。
: 弄到自己有法律责任,被告上公堂,根本不值得。但在法治国家,我不认为
: 该把提出法律问题的人当作攻击对象,而是该自问,对方提出了法律问题,
: 那我是不是真的违法了?
: 在一面倒的风向中,我讲这些话,大概许多人都看了刺眼。
: 但我不认为 T 是个真的想要兴讼找别人麻烦的人,这类人的言词会是,
: “我要告死你”、“你等著收法院传票”、
: “我们法庭上见”、“我会让法官来教训你”。
: 而 T 最严厉的言词,也就是像,“你这样的行为,将有法律问题。”
: 或“你这样的字句已经踩到了法律的界限。”我会把这样的言词,
: 视为对方在严肃地提醒,你的行为已经侵犯到我,请你停止。
: 〈L 板主是擅自公开私信,另外一个被他说的好像是在推文骂他垃圾〉
嗯嗯,感觉这是在教导T板友可以怎么做吧……
那您不妨也顺便帮他防堵一下他在其它板面的华丽事蹟,不被乡民拿出来反制喔~
因为若是公诉罪立场颠倒,对乡民来说,提诉一点都不麻烦,也不用花多大代价。
七、代言的口吻
Fernandeo 板友您前文推文中,有板友提问怀疑说您与T板友的身份问题。
本着就事论事的本质,我们论是非不能诛心。
但是……Fernandeo 板友您说话的立场与口吻……实在与T帐号太贴合了!
我们来看看您的说法:
: 而也确实,比如 L 板主一开始配合修改文章后, T 也没再说他什么。
: 甚至当 nightlight用非常针对性的文字攻击他后,他也愿意去思考
: 或许对方真的是无心之过,而在 L 板主其实什么都没表示的状况下,先行发文道歉。
: 并多次表达,他不想兴讼,愿意到此为止。
: 只是 L 板主不但没有出来表示自己是无心之过,甚至用修文和引用的方式
: 换著方法公开私信,那我想即使最迟钝的人都看得出来,是故意而非无心了。
比较一下,立场有没有非常一致?
→ Tywin: 考虑到L板主公开私信这件事可能为过失,这是为什么我先前 11/17 11:17
→ Tywin: 愿意为自己比较大的动作先道歉。 11/17 11:17
→ Tywin: 是的,有意为之,我的态度就不同了。而也是上面那位N大一 11/17 11:31
→ Tywin: 直提出,L是无心之过,我没有私下沟通确认,大动作直接讲 11/17 11:31
→ Tywin: 不应该。而我愿意参考他提出的意见,所以才先发文致歉 11/17 11:31
为什么这里让人有“违和感”呢?
因为T板友所声称的道歉是指这句话:
如果您认为自己是无心之过,而我动作过大让您不快,我愿意在此致歉。
是所谓的:
如果L板主认过,T愿意致歉。
客观论之,
L板主并没有再于文后有任何回应,当然没有所谓的“认过”之说;
T的声明也仅止于“声明在前提成立之下,他就有意愿”,
根本没有走到“实际道歉”那个步骤……
一言以蔽之,T板友根本还没道歉!
而且重点是,T板友念头一转,把那句所谓对L板主的道歉都修掉收回了!
只做一半,还没进入正题,结果还不继续完成就撤了……
根本没有所谓的T先道歉!
在我看来,稍有语言逻辑能力的“一般人”都能理解的事,
能被少数人刻意扭曲,还形成口径一致的硬拗,实在是件极其巧合之事。
其中是否别有用心?恐怕这问号就不是那么容易从众人心中消解了……
无论如何,Fernandeo 板友您说话的立场与口吻与T帐号高度相似,这实难否认。
八、反群的指控
孟子云:
自反而不缩,虽褐宽博,吾不惴焉?自反而缩,虽千万人,吾往矣!
所以合群与反群不是重点,重要的是合理与不合理。
T板友最后的一句话是:
→ Tywin: 。只有网络上匿名的状况,可以肆行这种群众暴力吧,出到外 11/17 22:48
→ Tywin: 面,用真实身分还敢这样乱说话吗?的确暗处看出人的品格呀 11/17 22:48
→ Tywin: ! 11/17 22:48
好吧!一样是用“群众暴力”这词在诠释自己逆反民意的处境,
我们就来瞧瞧Fernandeo 板友您的指控,合理不合理?
: 板上用几乎等同是群众暴力的手段去攻击 T,甚至在他没有相应违规的情状下,
: 采用公投75% 的方式处罚他永桶,并强加以“他自行要求”的说词。
: 这是一个很糟糕,并且完全欠缺法治精神的行为
: 〈那何须法律?台湾也可以用 FB 投票来判刑呀!〉
: 或许有人认为实现了“乡民的正义”获得了胜利,但真的有赢到什么吗?
: 在我看来,反而是输得彻底,输掉底线和原则。
在通篇怪罪L板主、指责乃赖前板主、否定民意向背之后,
终于来点跟我有关的指控了!
我的回应是:
1.公投方式“处罚”永桶的说法有误,是公投方式“授权”我接受其请求。
2.关于强加以“他自行要求”的说词,是错误的指控。
我本以“T并非请求永桶”认定处理,
是他本人自己否认的,还强调“他提永桶,我不处理是顾左右而言他”。
以“T并非请求永桶”被他本人否定,还要求正面回应他的请求,
那就以“T确实请求永桶”处理呀!
T说尊重L判决,您Fernandeo 不看他怎么呛L且违规,就说T有尊重。
T说他不要玩暗的,请L板主公布,您Fernandeo 又主张不该公布原告诉状。
T说不处理他提永桶,是顾左右而言他,您Fernandeo 又说强加以冠他自请。
难道T做的都不算,您Fernandeo 判定的才算!?
难道T写的都不算,您Fernandeo 判定的才算!?
(所以第七点说您Fernandeo 的立场与口吻,仿佛自认可达代言程度咧!)
3.Fernandeo 板友您似乎没办法分辨“论坛讨论会内规”与“法律”的区隔。
一个公开提出退会的人,讨论会所有会员不能投票授权相关干部处理除籍程序?
退一万步讲,
我不处理T提永桶,被T呛是顾左右而言他,我再三要跟他确认,他不理呀。
我就他最后的请求完成他的遗愿,问他24小时不回应,算什么强加?
他有异议?呛L板主的时候不是很会说?来跟我提呀!
好吧,公投开始表决了,为期七天。
他有异议?呛L板主的时候不是很会说?来跟我提呀!
好吧,永桶就要执行了,给他留七天。
他有异议?呛L板主的时候不是很会说?来跟我提呀!
永桶处置文是在T上线时发布的,T立马看完信还“查询F00L状态”了咧~
有异议怎么不来提?
T本人没来提异议,您Fernandeo 倒是来代言那是“强加”了!
那您Fernandeo 好歹设法帮他圆一下说法好吗?
T自己爱呛永桶,真按照他说法永桶他,这也叫强加?
给他时间提个说法呀~
他不是骂人什么香蕉皮溜得快?怎么自己也溜了?
您要问我,我根本不想永桶他,我本来还预期75%不会过咧~
公投真正用意是引出民意正面讨论“修订板规的方向”与“临时条款的细则”。
这位仁兄所扮演的角色份量,哪值得为区区的他投票啊?
只是他要求我处置,我就把他的问题顺道收拾啦,谁才顾左右不敢面对了?
我这里不妨再明说,他永桶后一样可以随时跟我提出异议解桶,我一样接受呦~
(早就提过“权益”可逆的说法了,但当然是他声请的意见要让大家觉得合理)
您Fernandeo 知道讨嘘文有删(劣)文的判例吗?
您知道我对T有手下留余地吗?
您Fernandeo 不是很会猜吗?(第六点)
您猜猜他会想要快速累积劣退记录吗?
您猜猜一个被他自己弄得那样的帐号……目前另一篇文的11推被嘘爆有多快?
您猜猜他这样的帐号,还敢来本板贴文章吗?还是只敢躲在推文钓钓鱼呢?
九、粗陋的模拟
他T留一手,我没有留一线吗?
本板乡民们是您Fernandeo 所想像的那么简单吗?
我们来看看Fernandeo 板友您的行为预测模型:
: 而会不会逼使一个本来只是做出警告的人,真的采取法律行动?
: 看来 T 现在也不再做出回应了,那不论是 L 板主,或那些用词确实太过分的人,
: 只能静待追诉期过去之前,会不会被提告了。
您真的这样想吗?
以T板友这帐号大名之盛,您判断不出是好名还是恶名吗?
他能提告,难道乡民们是吃素的吗?
乡民被告几句话赔个多少钱您算算?
T被告可是要被揭露真实姓名,这后面损失又是多大您算算?
人云:“经一事,长一智。”
前有T板友自以为以彼之道可致必胜,梭哈下去呛L板主,结果告人不胜反被告成。
后有F板友窃妄断对决法庭只攻不守,表示T这一注稳赢,结果……
凡事想清楚,别把乡民想得太简单。 ^^
我是只归纳这九点啦,但我不代表L板主与乃赖前板主,更不能代表所有乡民……
他们认不认同我所提的上述九点,我也同时受到大家检验。
他们不认同一样是嘘我,
又或者是再提第10、第11……点,那就不是我能判断的了。
作者: kikijuice (Last Cigarette)   2017-11-29 11:08:00
T很明显不打算善意讨论这点是毫无疑问的F跟T是否为同一人 这大家都无从判断 也无法证明我不觉得两位版主的处理方式有任何情理上的瑕疵但质疑教者高度这件事个人觉得有点像小孩子打架提出质疑应该是要求对方提出详细的法条reference以供大家参考借镜 而不是抓着对方是否表明自己为专业人士来做文章 专业人士的看法也不一定完全正确我想大家都可理解板主在处理T这种恶意使用者时的难处
作者: randykaku (换个想法就换个心情)   2017-11-29 11:20:00
金庸板最近挺热闹的,一直看F板主的"战文"也很有意思
作者: kikijuice (Last Cigarette)   2017-11-29 11:23:00
但假若F真的是基于善意讨论 那我们也该给他个机会如果他真的言之有物 对大家也没有损失不是吗
作者: jasonwu23 (jasonwu)   2017-11-29 11:39:00
我想还是有损失的,毕竟来这版想看的是金庸,不是假道学
作者: Kaili (飞人)   2017-11-29 11:45:00
泰温自己没说话,结果有人呛版友小心追诉期呵呵也要言之有物啊…
作者: salami (史莱姆)   2017-11-29 11:53:00
F跟T是否为同一人 在有一个帐号违反版规的情况下我记得可以向多重帐号部提出申请查询
作者: aquacomfort (那个谁)   2017-11-29 11:54:00
吞不下这口气 结果连本尊都拉出来一起臭掉 呵呵
作者: salami (史莱姆)   2017-11-29 11:54:00
不过我简单看来应该不是啦 我是一般人
作者: Kaili (飞人)   2017-11-29 11:57:00
看之前的文,F版友很久前就跟板主战文过了
作者: kikijuice (Last Cigarette)   2017-11-29 12:02:00
我知道可以送帐号部 但把每个看起来论点相似的人都送帐号部 这于情于理都说不太过去 一般来说还是得等到有
作者: salami (史莱姆)   2017-11-29 12:03:00
当然要有足够证据啦 立场和口气像 还不够 要真的像到某些
作者: kikijuice (Last Cigarette)   2017-11-29 12:04:00
客观上的蓄意违规事实才会送帐号部吧
作者: salami (史莱姆)   2017-11-29 12:04:00
程度 另外最好有其他佐证 Q了IP一样当然最有说服力听起来F只是讲来呛他的啦...证据应该没有很充分XD但如果用词标点很像 是可以合理怀疑啦实际上送不送当然就得更严谨一些
作者: PatlaborGao (Patlabor)   2017-11-29 12:06:00
我倒觉得不是法界专业人士哪来资格给啥法律意见反倒是误导一般人的机率大得多
作者: stocktonty (前田忧佳)   2017-11-29 12:08:00
语带恐吓再说我开玩笑的到底算不算恐吓?暗示说我可能要告你让你有官司缠身这样算吗?
作者: PatlaborGao (Patlabor)   2017-11-29 12:10:00
有人能拿出法官证件 那他说算或不算 我都信他
作者: kikijuice (Last Cigarette)   2017-11-29 12:12:00
ptt能人异士很多啊 你生得出reference 自然有人会判断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7-11-29 12:13:00
我也觉得不是法务相关人员的话,在那边警告小心被告还提什么追诉期很好笑
作者: kikijuice (Last Cigarette)   2017-11-29 12:13:00
正确与否 光拿张证件怎么可能唬得了人如果是专业人士 生个reference根本信手拈来 如果是来插花的 一下就自曝程度了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7-11-29 12:15:00
真要小心的话,我听说对方告你半夜插草人咒他都可能告得成,这样是要怎么小心啊XD
作者: Kaili (飞人)   2017-11-29 12:22:00
满有趣的,F板友po长文后,连推文都没有!?有证件也不可信?那要信什么??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鲔鱼)   2017-11-29 12:27:00
不算 要告你并不算恐吓但他说某人已确定违法 还在持续 到是有机会弄他
作者: Kaili (飞人)   2017-11-29 12:31:00
嗯啊,“确定”违法不知从何而来键盘法官
作者: sexygnome (没道德有水准)   2017-11-29 12:45:00
“一般人”是我提的吧,F版主是搞错还是?
作者: rekun ( )   2017-11-29 12:47:00
t就是单纯来乱一下而已 我相信f板友跟t不是同一人 某t可是呛的很勒 f板友下次回文前请先搞清楚状况就好 一开始立论点就是某t非恶意不是故意找麻烦就有问题了
作者: rangertsao (Estel)   2017-11-29 13:03:00
应该只是见猎心喜战一下版主吧 如果是同一人也太可悲简直可怜
作者: randykaku (换个想法就换个心情)   2017-11-29 13:07:00
战这个板的板主也太难了吧 七子怎么打的赢五绝
作者: XSZX (沉默‧封印......)   2017-11-29 14:19:00
没空打文章来反驳F版友,但推文支持一下F版主的时间还是有滴...^^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7-11-29 14:48:00
F版主文章的理路清楚太多了,根本不是一个等级的,像五绝在打灵智上人一样
作者: rogner7777 (王罗)   2017-11-29 15:47:00
事实上,我也觉得这位F应该不会是那位T,毕竟结果只是让大家有机会更清楚的看到整个过程.....自己打脸也打得太肿了吧?XDDD 也感谢F板主让我欣赏到这篇有情有据的好文。
作者: ljames (james rain)   2017-11-29 18:51:00
T有机会在水桶之前,表明自己是说干话本意并非如此要他承认自己的干话比被水桶还难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7-11-29 19:07:00
版主文中有讲,就算是T被桶之后,他都可以写信去表示异议要求解桶,版主一样接受
作者: jaannddyy (詹敌)   2017-11-29 21:27:00
文章写太长了啦另外我不懂的是,连法院之间的判决都互不具有拘束力。而翻阅站规,板规也无判决拘束原则的条文,t网友何以见得针对A事件的判决必需适用到往后类似事件判决上呢?若是往后对此问题有争议,可以以决议(新板规)方式公告之最常见的例子就属妨害名誉罪了,有些司法官认为网络帐号没有人格,有些认为有而做出来的处分,判决都会不一样,所以网络上流传的“骂人价目表”实在是可笑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鲔鱼)   2017-11-29 21:55:00
真的好有趣喔 google有三个ID常常一起出现 一搭一唱应该不是理解力有问题啦
作者: linfuon (龙王的剑技)   2017-11-30 00:42:00
有点奇怪...真的会有局外人这样进来分析前一阵子的事?
作者: aquacomfort (那个谁)   2017-11-30 02:23:00
其实估一下就很明显了啦..也不只三个 IP换很勤罢了
作者: wayne1027 (涿郡屠夫張翼德)   2017-11-30 07:09:00
我辜狗不到~所以有八卦?
作者: ifyoutry (马H)   2017-11-30 07:26:00
你把这两个ID跟PTT一起搜寻,在推文里会观察到一些东西,但算不上什么直接证据,看个人心证吧.
作者: m6699 (<(‵▽′)> )   2017-11-30 09:11:00
其实套用往后事件也没问题,渣男粉骂的是渣男,但脑残粉一般是指粉丝脑残,而不是脑残者的粉丝
作者: ifyoutry (马H)   2017-11-30 09:45:00
泰温的做法就是先把脑残定义成名词而非形容词接着拿来用,指桑骂槐之际还可以说这是板主背书的.
作者: voko   2017-11-30 11:45:00
虽然IP都不一样但论调可以衔接哦 之前还有板友质疑那句不是对他ID讲的 可是却一直回ID都有大写 都用(缩写)当暱称只能供怀疑啦 不是直接证据呵呵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7-11-30 12:11:00
如果真是分身,知道换IP算有一般常识了,之前有个被抓包还凹说是自己室友的,有够好笑
作者: rekun ( )   2017-11-30 18:32:00
真的是一搭一唱 如果真是同一人还蛮可怜的 没人挺他只能自己开分身唱独脚戏
作者: enjoytbook (en)   2017-11-30 23:25:00
倒是小心讼棍是真的...
作者: rogner7777 (王罗)   2017-12-02 07:28:00
真的.....如果是只能自己偷偷帮自己,那好惨好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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