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snowlee oca水桶

楼主: wangseja (阁楼上的王子)   2014-05-25 10:48:14
[水桶公告]snowlee oca水桶
ID:snowlee、oca
文章:#1JW2-TEp #1JWCYwyw(另收录精华区笔战文)
作者: ac0963369126 (Allen Iverson)   2014-05-25 11:18:00
误KEY 语误 跟误导不知道要如何分辨=ˋ=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4-05-25 13:45:00
不要推文、不要发文就可以避免!
作者: qaz791102 (Jack)   2014-05-25 16:50:00
楼上虽然有点极端 但也很客观
作者: qmaper (~卡片~)   2014-05-25 19:18:00
就是不懂就看热闹就好
作者: ac0963369126 (Allen Iverson)   2014-05-25 23:50:00
观念属于错误(可能),上来讨论也会算误导吗?
作者: johnny12 (接近无限透明的蓝)   2014-05-28 12:27:00
"印象中几成"这种文字叙述要怎么区别是手误,还是误导?这ㄧ点板规应该更严格ㄧ点。先不论其用意,但毕竟也是po在板上大家看的到的东西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5-28 15:59:00
完全反对johnny12所言,有人印象中的资料你认为不对,就提出对X1的来更正澄清反驳啊。我认为版规对个人意见表达已过严再更严格做言论审查,那以后都不用讨论了,大家贴调款和公文吧
作者: ac0963369126 (Allen Iverson)   2014-05-28 19:19:00
当A跟B发现 同种资料(?)不同 快点找出正解 然后修正互相求进步~~
作者: johnny12 (接近无限透明的蓝)   2014-05-31 08:11:00
所以ㄧ直"印象"下去的说法MrE很买单?这跟记者夸大不实的报导有何区别?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6-01 12:01:00
管到人家发言用“印象”未免管太宽,要是您知道他印象中的资讯不完整或有误判误解,您可以提出正确的资讯来,这样不就真理越辩越明了?只不过说个印象中的资讯,就要扣人家夸大不实的帽子也实在没必要,是吧?我对于动辄想用版规来箝制意见表达的想法很不买单。我也不会说这和极权国家言论管制有何区别这种大帽子
作者: johnny12 (接近无限透明的蓝)   2014-06-02 12:55:00
提出可以讨论的数字来佐证,这叫做集权统治箝制言论?难道懂的人,每次都有义务要跳出来指证错误的说法?还是指正错误的工作应该交给板主来做?我只要负责po文,凭著印象叙述,板主就会补足其他资讯,这样对吗?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6-02 17:33:00
按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11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惟为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条第1 项及第2 项针对以言词或文字、图画而诽谤他人名誉者之诽谤罪规定,系为保护个人法益而设,以防止妨碍他人之自由权利,符合宪法第23条规定之意旨。至同条第3 项前段以对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之规定,则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非谓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于刑责。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于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务(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509 号解释文及解释理由书、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47号判决意旨参照)。据此,刑法第310 条第3 项仅在减轻行为人证明其言论为真实之举证责任,其主观上对于指摘或传述之事项不实,非出于明知或轻率疏忽而不知者,即不得律以诽谤罪责,此与美国宪法上所发展出的“真正恶意原则(actual malice )”,大致相当。承此,行为人是否成立诽谤罪,首须探究主观上究有无相当理由,确信所指摘或传述之事为真实,而基于保障言论自由之观点,除非发表言论之行为人,对资讯不实已有所知悉,却仍执意传播不实言论,或本应对资讯之真实性起疑,却仍故意不论事实真相而发表言论,方有绳以诽谤罪之可能。-----------------------------------------------------看得懂吗?即便是妨害他人名誉,侵害他人法益的诽谤罪行。司法对于“真实”的要求,都能基于保障言论自由,标准设这么低人家提供个“印象”中的资讯侵害了谁?凭什么限制不得发言?面对他人印象中的资讯,没提出数据,1.您当然可以提出数据讨论2.您也可以说“请提出数据”(虽然对方不一定要照您的话做)3.您还可以说“没数据,资讯也许不正确,请版友小心”(当然版友们也由自由意志自行选择要相信印象,或是一样没数据的提醒4.你也可以什么都不做,没人能强迫您做,就像没人能强迫他人发表意见一定要提供johnny12认可能讨论的数据才准发表一样。5.当然您还可以要求版主用版规惩处发表意见不附数据的人(这也是您的言论自由),像我这样不希望这个版有太多言论箝制的人自然就发言反对版规管这么宽了,为了阻止这个版变成那样,我看到这种要求版规过度限制言论的意见自然会表达不同意的意见。不会抱怨“难道懂言论自由的人,每次都有义务出来捍卫自由?”
作者: johnny12 (接近无限透明的蓝)   2014-06-03 18:00:00
你得前四句不就讲完了吗?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惟为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你的言论自由是以自由无限上纲?公共利益之保护的立论呢?未看先猜,你后续再提真实恶意原则出来讲,这是个学术资源的平台,又是与钱相关的板用科学的数据来论述做讨论,很不合理吗?可以计算统计的数字问题,竟然可以谈到言论自由XDDDDDDDDD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6-03 19:33:00
所以你根本就没看懂那一大段阐述言论自由的保障的重要性您先证明发表“印象”中的资讯提供给他人参考,会有损公共利益才有立场谈论有没有资格用这种借口限制他人言论自由吧您自己发表意见时要用科学的数据论述当然很好(不过我没找到任何一篇就是了,真是奇怪)。强制要求他人发表的意见一定要附上数据,我认为是太严以律人了,何不反求诸己比较容易呢?为看先猜,您后续不会举出对公共利益的实质危害,也不会同意由您自己发表科学的数据强化本版论述,只对言论自由说无限上纲。当然您不是版主,我的论点您看不懂也无所谓,我发言只是不希望放任这种要求版规过度限制言论发表方式的论点蔓延。只希望本版能多包容不同的意见,即便是版上已经讲到滥的终身险
作者: johnny12 (接近无限透明的蓝)   2014-06-03 19:50:00
你看不懂惟为兼顾四个字的意思吗?XDDDD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6-03 19:51:00
你看不懂就算为了兼顾个人名誉隐私与公共利益的保护,对言论自由设下的限制都应该要多小心吗?XXXXDDDD更何况连举都举不出发言不附上数据,会对个名誉隐私或公共利益有任何实际损害。怎么会以为就可以限制他人言论方式? XDDDDDD可否先请您先以身作则,用科学的数据论述,在本版提供资讯与意见若未附上数据,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什么损害?因此应该予以限制?还是您所谓公共利益保护的立论,也只是没有科学数据的论述?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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