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大屠杀的字典:“种族清洗”与“种族灭绝

楼主: AsamiImai (今井麻美)   2019-12-11 19:48:34
大屠杀的字典:“种族清洗”与“种族灭绝”的差别?
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3/4220387
“缅甸的罗兴亚大屠杀,是‘种族清洗’还是‘种族灭绝’?”缅甸因镇压罗兴亚人的争议,遭西非小国冈比亚告上“国际法庭”(ICJ),指控违反《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犯下“种族灭绝罪”(genocide)。“冈比亚诉缅甸案”(Gambia v. Myanmar)的第一场公开听证,10日已在荷兰海牙展开。然而国际舞台上的司法攻防与政治角力,却也让指控大屠杀的用词遣字,浮现微妙的眉角。
在国际上,几乎很少国家与元首直接谴责缅甸的罗兴亚大屠杀为“种族灭绝”,普遍仅认为达“种族清洗”,就连联合国此次也是小心形容,缅甸镇压是“意图种族灭绝”(genocidal intent)——但种族清洗与种族灭绝的差别是什么?两种词汇于法律控诉与现实意义上,会造成什么不同影响?在ICJ与国际刑事法庭(ICC)控诉缅甸与翁山苏姬,又有什么差异?
▌种族灭绝跟种族清洗的微妙之差?
1948年联合国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是首次将“种族灭绝”纳入法律用语的国际公约。根据该公约定义,种族灭绝是指“蓄意全面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并犯下下列行为之一者”:
1940年2月28日 杀害该族群之分子;
1940年4月22日 致使该族群之分子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1940年4月25日 故意使该族群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之生命
1940年4月25日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族群内之生育;
1940年4月25日 强迫转移该族群之儿童至另一族群
种族清洗(ethic cleasing),则是从1990年代后才被广泛使用的词汇,泛指基于“族群同质化”(homogenization)的目的,以各种非人道手段,将某一族群团体从某一领土上驱离、清除,尤其常发生于边境地带、少数或不受欢迎的族群上。
种族清洗目前并未被联合国纳入国际法的管辖范畴,也不若种族屠杀有公约白纸黑字定义来得明确,两个词汇之间也存在模糊地带;比方如为达种族清洗的目的,导致某一族群群体全部或局部消灭,应也构成种族灭绝。
被国际公认为的种族灭绝,除了恶名昭彰的纳粹犹太大屠杀,波士尼亚战争中的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杀(2007年,ICJ认定)、卢旺达大屠杀(ICC针对“种族灭绝”1994年审理多人至今)柬埔寨的红色高棉大屠杀(2018年,联合国与柬埔寨成立的特别法庭ECCC认定),也是国际认定的种族灭绝惨案之一;而政界与学界“普遍认定”的种族清洗,还包含前南斯拉夫内战的大屠杀、缅甸的罗兴亚大屠杀、20世纪初的亚美尼亚大屠杀。
种族灭绝与种族清洗,之所以难以清楚切割,主要还是因为要被国际认定为种族灭绝,需要举证“有系统性地全面/局部歼灭某一族群”,在实务上相当困难,背后更牵扯国际政治的角力。
在国际司法与政治的舞台上,由于种族灭绝受《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约束,属国际法的管辖范畴,无论在战争状态或非战争状态,都是犯罪行为。因此国际对于种族灭绝、种族清洗的用词遣字,亦十分敏感小心。
像是亚美尼亚大屠杀,曾被联合国定调为种族灭绝,今年10月也被美国众议院通过认定为种族灭绝,就让近年关系诡谲的土耳其,怒喊是“政治报复”。
而以本次的缅甸罗兴亚案为例:美国众议院在2017年时曾通过议案,将之定调为种族清洗;但隔一年则又认定为种族灭绝;联合国也称是“意图种族灭绝”;在国际政治语言中,则常被以“种族清洗”、“血腥镇压”...等指控。
一般国际多公认,缅甸镇压罗兴亚已然构成种族清洗。但是否达种族灭绝?则由ICJ、联合国、国际专家判定前,未能一锤定音。政治人物也会因为“种族灭绝”指控带来相应的法律与政治效应,斟酌选字。
而这次的“冈比亚诉缅甸案”,由远在西非、几无相关的冈比亚,代表“伊斯兰合作组织”(OIC)的身分,向ICJ控诉缅甸“种族屠杀”,除了可能受到OIC、同为穆斯林族群的鼓励与敦促外,更显得微妙而神祕。
▌国际法庭ICJ与国际刑事法庭ICC的差别?
与“冈比亚诉缅甸案”同时进行的国际司法究责,还有“国际刑事法院”(ICC)在11月14日,授权首席检察官针对缅甸迫害罗兴亚展开调查。至于诉诸不同国际法庭,控诉缅甸屠杀罗兴亚,主要则是在被告主体与可能裁决上,有所差异。
受理此次“冈比亚诉缅甸案”的ICJ,是联合国辖下的最高司法机关,于1945年成立并设于荷兰海牙。其主要功能是依循国际法,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作出仲裁,并无针对“个人”的管辖权。
而在本案中,冈比亚与缅甸都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冈比亚才会以普遍管辖原则,向缅甸提起诉讼,要求其负起“国家责任”。但尽管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4条》,成员国有义务遵守ICJ的裁决,但却也并非都能确切施行;此时得诉诸联合国安理会,视其必要采取行动,以执行ICJ的裁决。
同样设立于海牙的ICC,则是在2002年才依《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成立。主要针对涉嫌犯下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与组织,进行起诉和审判。虽然不属于联合国,但与联合国安理会关系紧密。
一般来说,若《罗马规约》的缔约成员国,其国内的司法系统未能依法起诉个人,ICC才会再介入启动调查与后续司法程序。目前已对罗兴亚案展开调查的ICC表示,尽管缅甸不是缔约国,但受缅甸镇压影响、导致大量罗兴亚难民涌入的孟加拉,却是缔约国,可依此针对犯罪行为进行管辖。
根据ICC规章,判决从罚金、没收犯罪所得财产,到有期徒刑不等,但没有死刑惩处,最高有期徒刑为30年,仅在极端案例中,得处无期徒刑。
根据日程,“冈比亚诉缅甸案”的ICJ公开听证会,于10日至12日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Peace Palace)展开。10日由冈比亚陈述指控,11日由翁山苏姬等代表缅甸提呈陈述,12日则是两国进行第二轮陈述。
作者: ssarc (ftb)   2019-12-11 20:20:00
一个要你离开我国,一个要你离开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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