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2023-11-28 16:59:25行政程序不同于民法,且当事人适格并不是板友,
形式欠缺所产生的法益受损牵涉到的是eno4022本人,
其请求权基础也不尽相同。
以行政程序相关法令来说,的确已逾救济期间,本来超过五年也得不受理,
公务疏失产生之赔偿请求权也是以事实发生后之五年为限。
故就此观之,虽然本学术论坛并非司法机关,但就时效部分判断难谓不妥。
这边群组务跟前站长sitos讨论后之结果,
群组务认为原本之文章已经具备清楚之意思表示,并已有传达之事实,
虽然形式上仅以m文行之,未有正式公告,此一瑕疵并未影响实质意思表示之传达。
这部分群组务这边会重新行文公告之。
: → come: 民法追溯期是15年,并没有超过法律追诉期 11/27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