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本文就“取得职位程序”、“隔空水桶”、“请辞”以及“speed2竞选部分”,等四个面
向做出一些说明。
经查,eno4022于2016年间出任 Christianity 板代理板主一职。惟当年sitos未依办法公
告,然其时效已久若按台湾法律而言其追溯期已过,且此责任归属应在sitos方而非
eno4022。
另关于隔空水桶,确实如eno4022所述已过申诉之时效。然为使版友认知该判决之妥适,
故处理其检举(实质为申诉)之内容。
关于eno4022请辞一事,囿于我当时业务繁忙,我仅确认eno4022表达他的案件未结束前暂
时不离,我论定此意表达待案件确定后始可辞去职位。因而我于 #lawOUuMR
(HumService) 推文表达“可”通过。若当事人无意辞职,则辞职一事作废。
最后关于speed2竞选申请部分,此为我的疏失,我非常抱歉。恳请群组长nknuukyo为其程
序进行推进与补正。再次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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