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minpanda不当判决

楼主: Xras (想不出来)   2021-01-30 19:27:29
申诉人ID:Xras
看板英文名称:Buddhism
被申诉板主ID:minpanda
申诉文章:
文章代码(AID):
#1W2zAZV7 (Buddhism)[公告] 审理:yogi、Xras疑似违规审核(01/30止)
#1W5GscFp (Buddhism)[公告] 审定: #1W2zAZV7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611387555.A.7C7.html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611992486.A.3F3.html
此二文分别为程序与结果
申诉请求:
一、确认处分无效或撤销该处分。
理由:
一、原处分以本人推文违反“四、十善业离‘…恶口…’”及“一、精进持戒3.离口四业
”等二项板规之恶口为由,处分本人水桶14日,此乃minpanda恣意妄为之不当处分。理由
略述如下:
二、程序上存在重大且明显之瑕疵:
按〈板主权力义务规范〉(9)制定板规权:板主有权制定该看板之板规,但不得违反上层
本国法律、站规、群组规范、小组组规,有牴触者无效。准此,板主有得于此范围内制定
板规之权。而佛教版现行有佛教板板规(#1Q9-39Js (Buddhism))、违规处理办法(
#1Vr9mYjs (Buddhism))两规则为违规处理之准则及组织规则性质之善语团相关规定(
#1VrAKqUm (Buddhism)),而前述违规处理办法及善语团相关组织程序更是minpanda自行
制定之制度与规则。
察违规处理办法中善语团相关规定之内容,其功能与目的在于违规处理案件审理中执行认
事用法之权,另外明定若干条件取得其资格。此制度虽仍有若干争议尚待厘清,但以制度
面而言尚难谓全然皆错。由于此资格事关重大,故而组务曾特意嘱咐须注意成员之组成,
以避免偏颇造成不公之情形(#1W0Hb91P (HumService)),此则组务先见之明与板友无法
完全支持此制度的原因之一。
然于系争处分之处理过程中:其一、minpanda竟罔顾包括其自行制定之一切现行板规与组
务判决,于个案中突然制定一”特殊规定”之临时条款;其二、该特殊规定使apple03成
为其所谓的临时善语团成员,而具有实质与形式上影响处分结果之地位,此二皆已违反正
当法律程序原则及若干基于此原则而形成之法律原则及具体法律规范。
(一)minpanda针对本案制定特殊规定之行为乃恣意滥权之举:
针对个案之立法虽非绝对性的禁止(参释字520号解释,摘要如后附),若仅单一或少数
对象人受该法律规范者,仍须视其目的是否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参释字793号解释),
否则为禁止之列,此乃宪法第7条昭示之平等原则。又如行政程序法第6条:“行政行为,
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查本案内容,与重要公共利益无涉,乃各板面日常讨
论之中经常发生之事,故minpanda临时制定仅适用于本案当事人(即本人及yogi)特殊规
定之行为并无正当理由,实属滥权殆无疑义。
(二)使apple03成为临时善语团成员系违反公正性原则:
善语团成员具有认事用法之判决权力与应具备一定资格,前已略述,此不赘言。早自罗马
法时代,便有“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例,时至今日即具文为诉讼法中之法官
回避制度,若应回避而不回避,其判决为当然违背法令(回避制度相关条文如后附)。此
乃出于审判公正性最为基本之要求,基于同一法理,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亦无允许
案件当事人或被害人成为陪审团成员之法。
apple03为系争案件原文之发文者(文章已被其自删),被认为是恶口之相对人,即是应
回避之对象。岂料minpanda丝毫没有板主执行板规时应公平、公正之自觉与思维,竟反其
道而行之,以临时条款令apple03成为善语团成员。此等恣意滥权因人设事之行为,犹如
私设刑堂,显然已失制度应有之公平性与正当性,严重损及当事人权益。在本案中可以看
到,minpanda以其实际作为亲手摧毁了“善语团”原本应具有的公正性,证实了组务与板
友此前“亲卫队”之顾虑为真。
所谓“程序不法,实体不究”,基于此具重大明显瑕疵之程序所为之非法处分,应即确认
该处分自始无效(参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7款:行政处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无效: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显之瑕疵者。)或予以撤销,已无进入实体事实审查之必要。
三、实体判断亦有严重瑕疵:
(一)双重处分:
双重危险之禁止亦为一历史悠久且基本的法律原则,具文为刑事诉讼法与行政法中一事不
二罚之相关规定。然minpanda以本人该行推文,即单一行为;以同一违规名义,即恶口,
分别以两个相同构成要件之不同板规,给予双重处分。如若minpanda认为该两条板规关于
恶口有不同之定义,应说明之。但于此情形则有规范竞合之情形,如特殊条款优先普通条
款所适用等。简言之,无论如何,单一行为以同一名义给予同性质之双重处分,为不当处
分,其事理甚明。
(二)“一个曾经的选板主候选人近乎无赖的表现,需要检举什么?”是表达本人对彼失
望之意,并非恶口相骂:
判断恶口与否并非如minpanda于本案中使用之粗糙方式:割裂上下文对话脉络,断章取义
的仅看是否出现负面名词而为判断。若以此为据骤为判断,则佛陀斥责弟子为愚痴人时亦
是恶口,故知应以是否具备真实恶意为断。
由于原文为apple03所自删,在此只能参考板友回复( #1W2xd13G (Buddhism))引用到的
部份了解脉络,而在原文后续没有被引用到的推文内容大致如此:
本人表示“个人宗教的信仰或偏好,属于个人自由,但这里是佛教板,而非个人脸书,不
应在此宣传外道”等语。而apple03则表示“你可以去检举,不然等当你上板主后删掉,
你不是要罢免板主吗?”云云。apple03曾参选板主,有志将板面引导至其理想之状态,
这值得鼓励也让人有所期待,但遇到不认同的意见时却如此情绪化,竟似难以理性沟通?
本人看到回应后深觉失望,故而有该推文。
无赖不是正面名词没错,如果因为使用这个名词给apple03带来不舒服的感觉,本人在此
致歉。但本人并非指摘apple03是无赖,“近乎”是表示“接近、类似,但不是”的意思
;也不是评价这个人如何如何,而是评价彼之回应文字给我的感受。
最后,我相信apple03是出于善意热心分享他认为好的影片,只是可能因对于佛法不够深
入,无法分辨影片传递出的想法与佛法的区别,或不了解培养这种辨别能力的重要性;此
外,也可能对于来自我或其他板友的反馈过度情绪化,或者将其当成针对其个人的攻讦,
这并非是一种错或是过失,所以该推文最后说的是:“需要检举什么?”
四、综上所述,望予以肯认。
五、参考法条摘录
释字第520号解释理由书:
此种法律内容纵然包括对具体个案而制定之条款,亦属特殊类型法律之一种,即所谓个别
性法律,并非宪法所不许。
释字第793号解释理由书:
按法律固以一般性、抽象性规范为常态,惟如以特定人为规范对象,或以一般抽象性方式
描述规范特征,但实际适用结果,仅单一或少数对象受该法律规范者,均属特殊类型之法
律,如其目的系为追求合宪之重要公共利益,且其所采取之分类与规范目的之达成间,存
有一定程度之关联性,即非宪法所不许(本院释字第520号、第745号、第750号及第760号
解释参照)。
民事诉讼法
第 32 条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不得执行职务: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为该诉讼事件当事人者。
第 469 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决当然为违背法令:
二、依法律或裁判应回避之法官参与裁判者。
刑事诉讼法
第 17 条
法官于该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不得执行职务:
一、法官为被害人者。
第 379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二、依法律或裁判应回避之法官参与审判者。
行政诉讼法
第 19 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不得执行职务:
一、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
第 243 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二、依法律或裁判应回避之法官参与裁判。
作者: minpanda   2021-01-30 23:18:00
善语团主要的作用在于协助减轻判决与说好话利益他人。因其原发文者良善且无与人对立之意,而并未为有板主不可立临时善语团之规定,立为该案临时善语团并无不妥,也未影响预定判决,并无不当之处。您若觉得设立临时善语团未来恐有不妥当的疑虑,应于7日前与板主沟通。您的疑虑我收到了,会考虑,谢谢。
作者: hawls (以和为贵)   2021-01-30 23:40:00
minpanda担任板主,已经是成为超越板规的存在了,可以自犯板规又不依照板规水桶自己,当然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囉。何况,小组长又不会判她水桶,哪里还有什么需要她顾忌的地方呢?
楼主: Xras (想不出来)   2021-01-31 00:12:00
名词只是名词,我也不会傻到只看名词。名字虽然叫善语团,实际上权限并非仅仅如此。在看到该公告里所谓的特殊规定时,便足以让我否定该次审定具备任何程序上的正当性,也没有在毫无公正性可言的佛教板与板主有沟通的意义。至于板主认为有权限制定临时且针对性规则或命当事人成为善用团成员不会影响结果所以没关系,我并不同意这种观点,上文已经具体说明理由并中引用了相关理论与具体法规范,就不重复论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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