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造现在在这个词上,找了一些法律文章,
现在组务以淡薄的法律观念,稍加分析这些举例的异同处:
一、三小是否算是脏话?是否算是不雅语句?
在语源上是‘潲’含带有精液的意思,
所以通常的使用情况被视为鄙俗的用法,
相类但不同的还有‘好棒’,
这个词的语源其实出自于红灯区,但因为时代使用的语境变化,
目前大多数的使用情况,已经不能视为脏话的一种。
简言之,这个词如果仍带有贬义,而在文化上又多被归类于粗鄙的口语,
这时就很容易被当成脏话,
即使不被当成脏话,大致也合于不雅语句的客观定义。
二、被指涉物的不同,牵涉到的法律要件也不一样:
同样是以‘三小’作尾,
‘供三小’指涉的对象是‘某人说的话’;
‘系三小’指涉的对象是‘某人是什么东西’。
两者都可能折损某人的价值,
但仍要看使用的语境,不能去脉络化的一以概之。
以通常的角度而言,‘系三小’的对象因为直接指涉某人的价值,
所以更容易成立公然侮辱等刑民事责任,此处不赘。
三、高等法院的判例是否真足以打脸地方法院的判例?
大多数台湾法律审查的情况,因为承继大陆法系,
多是看该法律的要件是否成立,
并不因两三起判例都有出现相同、相类的用词,
而会轻易当成一回事去看待。
以C板友所提之高等法院判例来看,
吕员是依刑法第140条侮辱公务员罪作为标的,
按条文中,必须合于当场侮辱或公然侮辱之要件。
【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或对于其依法执行之职务公然侮辱
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对于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所以如果何男指涉的是吕员的问话,即便不雅,
但若未以言语折损吕员之价值,很难说它合于当场侮辱的要件,
虽然公然侮辱在折损他人价值上判定的范围更宽,
只要不雅的文字,在公然的场合被得知,实务上往往就能成立。(如B板主之示例)
但由于该案并未达到公然的要件,也难谓其合于公然侮辱。
所以被判无罪也不太奇怪。
总而言之,组务这里认为,这几个法院都判例都有其合理之处,
但说谁打谁的脸,有些过于牵强,盖脉络跟环境不同。
虽然就组务来看,各案的状况都不太一样,
但若yogi案一定要说比较偏向那类,
组务会说因为有‘公然’+‘不雅’,所以更接近这个判例。
(门户大开飙骂嫂子“靠X三小” 愤怒女被判拘役35天)
四、裁判:
组务认为B板主之判决未达需要更改、修正之程度,
且该板的文化走向亦是板主之责任,故尊重板主的判断与认定标准。
惟尊重亦不代表全然认同,
本案yogi口语虽然粗俗,其指涉及回应之处,实非无的放矢,
两方若能以其他展现善意的方式修补这样的往来关系,亦是个人高度的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