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该板主表达自己想吐的部分,
是就申诉人所作的推论瑕疵而言,
组务这里不认为合于‘人身攻击’、‘公然污辱’的要件,
如果你在过去法院判例里,能找到类似:
‘他的不当言论让我想吐’,
这类的‘单一陈述’,成立‘人身攻击’或‘公然污辱’,那么可以再议,
不过我大概看了一下,
能成立的通常不会是单一陈述,想吐的动作多数也是结合在外观或人格特质上,
你所诉求的,组务粗判下,觉得太过牵强。
但板主有自己的板上文化要经营,
自己想吐是一回事,不一定要写在公告文上,
现在组务认为此案之诉不成立,
以后板众看这个形式,没事在往后发文旁边说自己想吐,
那么不禁止很麻烦、禁了又要详加解释两者差异,不然不能服众。
何苦为这些情绪找自己日后麻烦?
就让公告文简洁一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