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基督信仰板板规草案,请组务审核

楼主: a050047 (跑跑迷)   2016-02-25 11:04:09
※ 引述《MarquisSADE (~萨德先生~)》之铭言:
: 基督信仰板板规草案 1050115
: 第一章、
: 1. 于本板发文或推文者,视为已阅读本板板规并愿意依规定发文。
: 2. 所有于文章中显示的暱称与签名档,均视同为内文的一部份,适用板规。
: 3. 以下规定如未特别规定,任何人均可检举违规行为,板主亦有权不定期巡察版面以维
: 护版面秩序:
: 3.1 违规行为在板规发布、修改前发生,不溯及以往。
: 3.2 违规行为已发生超过14天,不受理检举。
: 3.3 检举者有举证责任并告知违规事项,否则板主有权不受理。
: 3.4 板主受理后,若板主向当事人询问问题,三天内未得回复,则视同当事人放弃解释。
此章至此无意见
: 第二章、
: 2.1 文章有下列情形者,由板主m文要求修正,未于24小时内修正者直接删文,不另公告
: 。
: 2.2 空白文、字数未达50、注音文、火星文、乱码文、错字文、内文出现商业广告
: 第三章、
: 3.1 人身攻击者,视情节轻重禁言三天至三十天。
: 3.2 针对言论本身予以批评不算人身攻击,但如果针对发文者在用词上有贬低之意,则视
: 为人身攻击。
: 3.3 人身攻击仅当事人可提出检举,采不告不理制,板主不主动介入。
拜托想学法律人请不要灌输错误观念! 刑法的公然侮辱罪不是
指只有被害人可提出 而是指被害人得提出! 被害人甚至可以请
代理人提出 刑诉的代理人指的就是律师! 他在这里完全是指
只有被害人本身可以提 那如果被害人帐号被禁 想请别人代言
也不能伸张了吗? 不告不理也不要乱用好嘛!! 是不诉不理
诉及应理! 不告不理是民法!
: 3.4 针对团体或族群在用词上有贬低之意,接受任何人提出检举,板主亦有权介入处理,
: 并得判定违规并依第3.1之条文处理。
不好意思! 刑法都没再罚对于群体有贬低意思了! 会不会有点过度限缩!
: 3.5 本板不鼓励因为个人的宗教意见,就对当事人所属的团体或族群进行贬低的行为,因
又来! 当事人的观念也是一蹋糊涂! 请用被害人好嘛!?
: 为这只是在煽动不合理的仇恨,无助于沟通与讨论;所以不拘是基督教,同性恋群族 、
: 天主教或其他宗教团体等亦同受到保护。
无助于沟通我能理解 但是对于他种不特定族群不该只是目的性限缩吧!
每一种宗教人权在规则上都该是平等的!
: 第四章、
: 4.1 禁止任何鼓励负面行为的言论,板主得视情节轻重禁言三至三十天。
: 4.2 建议、主张、传达、鼓励、倡导负面行为或负面思想,如伤害他人、自杀、诈欺等皆
: 视为违反本条规定,由板主判断。
同前几章 版主对于禁言的规定,规范过度空泛就跟惩治盗匪条例一样
: 第五章、
: 5.1 转载PTT他板文章,应主动声明已事先获得原作者同意,并应有50字以上个人心得。
: 如经板主查证或原作者告发,发现为擅自转载者,一律删文并禁止当事人再有任何转 载
: 行为,再犯视为闹板。未附上50字以上心得,违规者依板规第二条处置。相同文章 如已
: 经被转载过了,后发者一律删文。
: 第六章、
: 6.1 转贴新闻或网络文章者,每周最多三篇,并应附上50字以上个人心得及出处网址。
: 6.2 每周超贴三篇者,一律删文,再犯视为闹版。
: 6.3 未附上50字以上心得及出处网址,违规者依板规第二条处置。
: 6.4 相同文章如已经被转载过了,后发者一律删文。
: 第七章、
: 7.1 若发言有下列情形,已对本板秩序造成影响,经板主提醒劝告后仍未改正,板主有权
: 视情况终止讨论、删文或禁言三至三十天。
: 7.11. 于多篇或同篇多次发表无关该文章或板旨之推文、文章。
: 7.12. 胡言乱语、不知所云、表达有问题造成阅读困难。
这完全就是惩戒盗匪条例的翻版 太过空泛的叙述 想要惩罚行为人可以
但请具体说明行为人不得有何种行为 而不是个人的主观认定
版主并非法官 就算法官有绝对的判决权 也没有绝对的审查权
审检必须分立!
: 7.13. 其他宗教信仰(包含非正统基督信仰)以自身典籍、教义或教导,意图挑衅、否定
: 、毁谤基督信仰。
: 7.14. 引战(主动寻衅未参与讨论之他人或团体)。由板主判定。
: 7.15. 闹板(无善意讨论之意图)。由板主判定。
: 7.16. 牵涉本国政党或政治,包含二岸议题。
: 7.17. 牵涉他板事务或纷争。
: 7.18. 牵涉私人恩怨。由板主判定。
: 7.19. 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发布私人间的水球、信件或其他个资。(当事人自己在本板
: 主动公开过且仍可查证到的个资,不在此限)
: 第八章、
: 8.1 允许发表买卖文。每周限一篇。有意者请一律私信给发文者,不得回文。违规者一律
: 删除。如教会有活动或课程欲宣传,发、回文均依本条规定办理。
: 第九章、
: 9.1 未经当事人同意,禁止修改或删除他人推文,如经举证检举确认,一律水桶三十天。
又来!当事人观念改一改! 刑法当事人指的是国家与被告之间呀!
: 第十章、
: 10.1 经举证检举,确认多个帐号均为同一人,则一个帐号违规,视同所有帐号违规。
: 10.2 如果A帐号初犯某条板规,则视同当事人的B帐号亦为初犯状态;若使用B帐号触犯同
: 条板规,直接以累犯处理B帐号的违规行为。
: 第十一章、
: 11.1板主公告禁止回文,回文一律删除。如对板主处置有意见,可至组务版申诉。
申诉管道应明文记载! 不然要再出现一个ptt王迎先吗?
: 第十二章、不受欢迎访客条款:
: 12.1 违规三次以上之板友,板主得公开名单,将其视为不受欢迎之访客。
: 12.2 其他板友在发文时,有权声明要求不受欢迎之访客不得推文或回文参与讨论。
: 12.3 有事先声名之讨论串,不受欢迎之访客一律不得回文;但同个讨论串其他人的回
: 文,不受欢迎之访客可以推文,但仍应遵守其他板规规定。
: 12.4 视情节轻重,板主得判断禁言三至三十天。
: 第十三章、
: 13.1 上述规定,板主得随时修正删减,但每次修订应另发公告于板上,并且不得溯及以
: 往 。
是不溯及既往 不要再乱用法律用字了 算我求你们了!!
感谢版务阅读! 我已经来信跟marqisSADE说明该板规的错误
M大只是说这只是板规而已就像躲猫猫的游戏规则一样
但是我自认为 就算是在网络也是算一个公开的媒介空间
给予正确的版务资讯是必要的 当然错误的版务资讯亦不能容许
误人子弟 ptt亦有明文规定一切板规适用中华民国宪法
想当然法律也该适用! 既然适用法律就不该给予错误的讯息
甚至使用错误的板规来管理!
感谢再感谢!
作者: eno4022 (eno)   2016-02-25 11:21:00
什么时候板规有规定要比照中华民国法律来订了?板规只是用来维护看板秩序,又无国家强制力配套我看不出有需要事事都比照刑法等公法的必要你要这样吹毛求疵,那要不你以PTT基信版板规不得抵触宪法或法律去国家相关单位检举好了等公文来我们再配合修改,如何?上纲上限也要有个限度好吗?如果我们是公务员领国家薪水乱订法规命令,你大声还有理如果要这么呛,那就拜托你拿公文来呛好了,我拜托你
楼主: a050047 (跑跑迷)   2016-02-25 12:27:00
随便你呛呀! 你又没审判权!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2-26 00:32:00
广义的公务员可以算吧XD不一定要领薪水而是受到权力授权就可以认定。不过检举应该不会有当事人被禁的问题,除非板主黑他即便帐号被禁也是帐号部的问题,不是板务部的问题要被禁到无法寄信给板主的机率实在蛮低的。就字面解读当事人仅为当事人,似乎有点无言。一般来说皆不排除受当事人委托之亲友或代理人主张。我赞同4.2的意见,但我认为到时候只要看好戏就好。
作者: eno4022 (eno)   2016-02-26 11:06:00
那就拿公文来嘴吧,是不是公务员也不是你说了算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2-26 20:22:00
如果依据国家赔偿法,确实有可能被划入公务员只要被授权行使公家机关之公务就可能是公务员。就看台大学术网络下的PTT被如何归类了。
作者: MarquisSADE (~萨德先生~)   2016-02-26 20:48:00
按楼上的逻辑,我可能有机会领18%耶!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2-26 21:57:00
很可惜,国家赔偿法不处理18%
作者: eno4022 (eno)   2016-02-29 14:07:00
有好康都照狭义来算,坏康都照广义来看,科科
作者: MarquisSADE (~萨德先生~)   2016-03-01 21:34:00
不要戳破,就让他继续抱着这种思维方式过一生
楼主: a050047 (跑跑迷)   2016-03-01 21:41:00
哼~双方利益冲突有啥好讲的呀!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3-01 21:57:00
我也很不爽,莫名其妙当了广义公务员一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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