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募集] 时代力量登山管理公听会,山友建言募集

楼主: shhit (好使)   2016-09-14 15:38:45
洪委员虽是提出法案人员,但据说时代力量对此法案未默认立场,完全开放讨论,
撤案也会是选项之一,可以说意见越多,撤案的机会就更大。
国家公园登山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http://lis.ly.gov.tw/lydbc/lydbkmout?.db4c0210000040000010A000000000010^00010000000000010EFC004254
(若无请google寻找立法院国会图书馆,查询登山,点选立法委员提案)
建议讨论上开题纲第二点时,同时对国家公园登山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具体予以评论,讨论上开题纲第三点时,同时对国家公园登山活动安全
管理条例把国家公园登山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具体予
以评论,一方面上开讨论题纲三讨论主题比较不明确,扣紧法条有聚焦的效果,另
一方面才能突显国家公园登山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立法不当之处。例如若主张国家管制
某某登山行为是不恰当,可同时指出国家公园登山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规定有何不妥之处。这样讨论的格局是比较小,但短期间对法案的撤回可能效果较好。
以下列出国家公园登山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相
关条文供参考
国家公园登山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进入国家公园范围内之山域从事登山活动,应依国家公园法申请入园许可证。
国家公园登山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依本条例从事登山活动,不得任意改变登山计画所载之登山活动路线或范围。但因天灾
或不可抗力因素致须变更登山计画者,不在此限。
禁止进入未开放之山域步道及自行开辟路径。
国家公园登山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依本条例从事登山活动,应由领队带领之,并由其为本人及队员办理登山强制保险。
前项领队应具备初级紧急救护能力,领有基本救命术证书或初级救护技术员证照,并完
成当地环境、地形与文化之训练。
领队应依登山计画带领队员从事登山活动,严禁队员脱队独行。队员发生意外事故致危
及生命安全者,领队应执行紧急救护并负起照顾之责。
国家公园登山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交通部中央气象局发布海上台风警报后,主管机关得公告禁止进入国家公园范围内之山
域活动,并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前项强制措施指主管机关接获海上台风警报后,应即通知已进入国家公园范围内活动之
登山人员撤离并连络留守人员或紧急联络人等措施。
第一项公告禁止期间内,主管机关应不予核发入园许可证,于该期间已获许可者应予公
告废止。
国家公园登山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从事登山活动,应携带下列装备:
一、具有定位功能之器材:卫星定位仪、可定位之智慧型手机或其他具定位功能等器材。
二、可供紧急联络之通信设备:卫星电话、手机、无线电或可对外通讯等装备。
三、雪季期间攀登国家公园范围内之山域应携带雪攀装备:
(一)头部:安全头盔、保暖帽或头面罩、雪镜。
(二)足部:八爪以上冰爪、高统登山鞋、绑腿、毛袜。
(三)手部:防雪手套、登山杖或冰斧。
(四)臀部:安全吊带。
(五)身体部:羽绒衣、保暖雪衣、裤。
(六)其他:八字环、保险钩环。
国家公园登山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依本条例从事登山活动致生意外,由政府机关进行救援而获救者,政府机关得就救援所
生费用,以书面命获救者支付。
前项救援所需费用,指下列项目:
一、相关政府机关所属人员,除固定薪俸外,所增加之加班费、差旅费及保险费等费用
,并以实际支付之人事费用计算之。
二、政府机关征调、委任、雇佣之民间劳务等费用,并以实际支付者计算之。
三、政府机关征用、征购、租用、申请政府或民间之搜救犬、救灾机具、车辆、航空器
等装备、土地、建筑物、工作物,与所需饲料、油料、耗材及水电等费用,并以实际支
付者计算之。
救援所需费用由保险给付。但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项及第十一条第二项规
定,可归责于获救者,由获救者支付。
国家公园登山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登山强制保险最低保险金额如下:
一、每一个人意外身故残废保险金额:新台币五百万元。
二、每一个人紧急救援费用保险金额:新台币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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