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为何宁愿砍假,也不愿让大老板多招人?

楼主: freeclouds (学习改变自己的心态)   2016-07-24 10:39:24
: 还是因为薪资及福利很差,根本就招不到人?
: 民调党帮资方修法,为什么就是配合他们的利益砍假?
: 而非修法逼他们将薪资提高、将福利变好?逼他们多招人?
: 我是没有这种智慧逼他们这么做,但他们立委、官员这么多,
: 应该能想到很好的办法,为什么他们好像连办法都没想过,
: 就直接想砍假呢?
: 请问各位板友,如果是你们,你们会想出什么修法点子,
: 逼资方将薪资提高、将福利变好?也逼资方多招人?
: 谢谢。
贴则新闻给你看你就知道现在政府的立场是什么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724/37321100/
劳动部次长郭国文说,台湾以中小企业为主,若因一项错误就遭重罚企业承受不起;但支
持调高罚则上限,额度尊重立院修法。
看到劳动部政务的高级官员这么说,你就会知道连主管劳动事务的官员都很怕企业被罚到
受不了,所以你说要叫他们真的提高罚则、真的去加强劳检、真的去逼企业多聘用人都是
不可能的。
我在此有个良策推荐给劳动部,这个建议不会因为重罚企业倒掉,让企业承受不起,
这个建议还也可以顺便解决劳检不足的问题,而且是真正对雇主有威吓性的方法。
就是 违反劳基法以刑事犯罪处罚
其实现行劳基法就已经有一些规定已经有用刑事犯罪处罚规范了
1.第五条 雇主不得以强暴、胁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强制劳工从事劳动。
->75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2.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劳动契约,抽取不法利益。
->违反第六条规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四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3.违反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或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者,处六个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简单来讲,只要把目前不按劳基法的工资、工时规定的雇主,都用刑事处罚,而且定成
不得易科罚金之罪。
然后再订出雇主对劳工的惩罚性赔偿,是原应给付金额的十倍。
你再看看这些老板是要在怎么违反劳基法,这样的缺点应该只有很多中小企业负责要去坐
牢外,应该不至于会让公司真的被罚到没钱倒掉阿XD。
然后你可能会说 这样的话对劳工有什么好处 你知道用民事诉讼处理劳资问题
劳工要请求什么调查蒐证都很麻烦,刑事化以后 只要劳工去跟检察机关告发侦办
所有后续的侦查工作检察官就会进行了,然后劳工要跟雇主请求也都可以用附带民事求偿
处理。
其实要让雇主多招人并不是没有好方法阿,但是台湾人就是有劣根性,当初马英九的
22K方案也是希望雇主多招人,但雇主就真的只用22K用人,导致定锚效应。
所以我觉得与其期待雇主要多招人,还不如真的彻底执行劳基法总清查一次,
真的没办法按照劳基法经营下去的企业,就让他倒掉,而不是还害怕无法经营下去。
政府现在的态度就是 尤其是在中南部 就是怕那些已经习惯压榨劳工的公司企业倒掉
所以才不敢真的很雷厉风行的去处理那些惯老板
简单来讲,其实把真正的劳动成本加上去 才是对台湾的企业有良性助益
因为劳动成本高涨后 你创业或是经营事业的时候 你才会往高附加价值的产业发展
而不是只要靠压榨劳工就可以做工作 就一窝蜂的猛开
其实台湾超商林立 就是因为劳动成本太低导致 反正人力很便宜 多压点劳力成本
就可以口袋赚饱饱  
如果台湾还是继续要走这种 纯粹生产代工 低附加价值 没有研发创新的产业策略
那注定 低薪 长工时 低福利 就还是一样继续存在 
 
作者: chal ( )   2016-07-24 10:44:00
不就跟以前跳票要坐牢一样 这是一种退步
作者: Miule (Miule)   2016-07-24 11:25:00
劳基法5条其实有强制罪和妨碍自由罪吧,劳基法有比较重吗然后这几条只能罚的到监禁外劳的,克扣工时和休假管不到
作者: pagenotfound (404 not found)   2016-07-24 11:47:00
真的实施,以后一堆董娘要被捉去关了 XD
作者: Miule (Miule)   2016-07-24 11:50:00
更正,克扣工资和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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