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关于同性婚姻里核心价值的问题(二)

楼主: monopoliest (中肯无益于中出)   2013-11-12 06:58:19
第二个核心价值,比较严格地说,其实来自于第一个价值命题的延伸。
2.合法的性行为
这个命题也带着传统的色彩,核心的主张是婚姻关系是性行为的唯一合法途径。在
不少说词里,或者会将性行为神圣化、正当化与道德化,原则上可以理解成“性行为
是婚姻关系下的一个特权”这样的命题,性行为只应该在婚姻关系下受到保障,这个
保障是国家透过强制力来执行的。
这个命题包含两种不同的挑战向度。第一个向度来自于婚姻关系以外、男女间发生
的各式各样性行为。包括未成年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强暴、通奸等等。这是过去对
于此一命题所造成的最大困扰。
让我们稍微回顾一下传统的极端作法。在传统社会里,有些是非常严格限定性行为
应该是发生在婚姻关系下的男女之间;这个逻辑推到极端的时候,在父权社会里会出
现一个女性不管是基于何种理由、在婚姻之外发生了性关系、不管她是志愿的或是被
迫的,都是道德上败坏这样的命题。这样的思维在当代还是存在,我想大家应该有印
象阿拉伯世界被强奸的女性还被治罪的新闻报导吧。
不过持平而论,工业化的资本主义社会,婚姻外男女性行为很大部分都已经被除罪
化了。婚前性行为已经没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地方,同时通奸也变成不告不理的方式
来处理。这条战线的退缩与撤守,才造成前面所提的,婚姻关系的性行为成为一种特
权的独特理解模式:男女间的性行为随时可能发生、也随时可以发生,但是婚姻关系
下的男女性行为有着独特的地位,受到法律特别的保障。
同性恋间的性行为,则成为是第二个挑战的向度。这个向度对国家提出了同性恋间
的性行为也该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的要求,对许多人的性行为认知产生出严重的挑战。
这或许才是反对同性恋婚姻的最核心、却也是被反同性恋者隐藏起来的关键理由:
凭什么同性恋的性行为要和男女间的性行为,同样在婚姻关系下受到法律的保障?这
个问题反同性恋者避而不谈,但是同性恋者很并没有特别有效的处理。双方的争议,
最后只围绕在“同性恋间的性行为到底是不是种病态”的问题上。
不过对我来说,这命题另一个问题在于,反同性恋者其实也很难证明法律应该要保
障婚姻内的男女性行为,一方面男女没有性生活的婚姻关系是存在的、也是可能的。
而在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这命题将婚姻与伴侣的价值限缩到非常狭隘的范围里
,结婚变成一种原始的性本能下的产物。在第一种挑战向度里,其实男女间的性行为
已经相当程度和婚姻本身拖勾了;或许更为适切的说法是,同性恋性行为不过是在这
摇摇欲坠的命题上,再放上一根稻草的尝试而已。
作者: wilson1000 (疯狂肌渴男的就好)   2012-01-12 09:19:00
用法律能保障什么性行为了? 通奸相奸罪你装傻?
作者: guare (瓜籽)   2012-01-12 22:18:00
严格来说,法律并没有“保障”男女性行为,而是给予“惩罚”
作者: guare (瓜籽)   2012-01-12 22:19:00
婚外情的权力。当然,因为不告不理的关系,这权力是否要施展交由伴侣决定。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