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搔头)
至少该感谢一下回复,因为这帮助了我再厘清一些基本的概念。下面作些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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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论证背后有个隐藏的假设,就是同性恋是错误的、不道德的、甚至是犯
罪的。否则这个命题毫无意义。假设你相信同性恋和异性恋都是正常的,那么一
你的论证背后的假设是不支持修法就是认为同性恋是错误的、不道德的、甚至是
偶最的。否则这个命题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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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指控是错误的。我讨论的不是对这个立法的支持或者反对,而是“以‘诱惑说
’来评价这个修法的立场”这一件事。我说的是如果“诱惑说”在批评相关修法有道
理,它必须假设同性恋是错误的、不道德的、甚至是有罪的。
但是在一个支持同性婚姻的立法角度,我这种偏极端的自由主义立场,是在不去评
价同性恋是否是错误的或者是不道德的,我仅仅不认为它在法律上有罪,而在忽略正
确或道德与否的情况下,去讨论同性婚姻的权利问题。更简单的说,我的立场是即使
同性恋是错误的、不正确的,我认为国家也应该从基本权利的立场,而对同性婚姻做
出保障。我的这一个命题是被刻意忽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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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必须回到自由主义的精神来处理这个问题。在我看来,引诱说最大的问题不是
若以自由的精神来看 法律没有任何规范才是自由
[中略]
明明就是你要求透过国家力量去压制、对抗异己
不立法才是不要动用国家力量
德的对象。但是就像我说的,自由其实是表现在对自己最厌恶对象的权利保障上
法律上的婚姻制度是对人权的侵害
婚姻入法从来就不是什么基本权利
。所以我很坚持反对这种立论。
你要怎么结婚结伴是你的自由 法律没有管就是法律上给予最大的自由
基于权利保障 我坚决反对加上任何法律侵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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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段话是对的。比起我更为极端的自由主义立场,应该是主张婚姻是个人间相互
作出承诺的生活方式,国家根本不该介入,订立法律而出现“违法婚姻”的问题。但
是我的思维还没走到这个地步。
我的立场基本上只停留在,国家如果要对行为做出规范,就不应该存在不平等的歧
视作法而已。因此如果仅仅因为伴侣的性别就有差别的待遇,那么对我而言就是不正
确的歧视。
另外,我再作一些简单的说明。
我的立场一直是,不该拿错误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立场,而前面两篇文章我所陈述
的是我认为三种不具说服力的错误理由。但这不代表说非支持这种修法不可,因为具
备说服力的理由仍然是存在的。
让我举个例子好了,Michael Sandel的讨论,其实基本上就已经含括我在这个讨论
里的大多数立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Tw4C7XSiMU
但是Sandel并没有同意我的立场,他实际是以2003年Goodridge的案例来指出我的论证
的问题:自由主义的立场并不能充分处理相关争辩。这部分在35:47秒后提出,有兴趣
的可以自己看一下。这个立场我认为是有足够的说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