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关于生育率与家庭型态的理由,二

楼主: wilson1000 (疯狂肌渴男的就好)   2013-11-11 22:56:55
难得看到犯了所有谬误于一身又彻底自打嘴巴的文章
怎么可以不好好取笑一下
※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无益于中出)》之铭言:
没想到我的发文逼出了另一种说法,但是这个说法比起前面两种对我来说更为危险
,更为反自由主义,我称为引诱说的立场。
3.引诱说
这个说法的最大问题是,它必须要求国家对一个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即使在修辞
现在要求国家立法的人是你 怎么看有问题的都只能是你
上避开“道德”或者“犯罪”的指控),再制度上依此设计,避免“意志不坚的
人受到引诱”而选择了某条一些人不愿意看到的作法。在这个例子上,我看到的
意见是开放同性伴侣会导致“性向不坚的人”受到引诱选择成为同性恋。
同性伴侣这种东西有被禁止吗? 没被禁止的事要怎么开放?
全部是愚蠢至极的假议题
其实这个论证背后有个隐藏的假设,就是同性恋是错误的、不道德的、甚至是犯
罪的。否则这个命题毫无意义。假设你相信同性恋和异性恋都是正常的,那么一
你的论证背后的假设是不支持修法就是认为同性恋是错误的、不道德的、甚至是
有罪的。否则这个命题毫无意义。
个“性向不坚的人”选择同性恋就像他选择晚餐要吃什么一样,根本不值得关心
甚至禁止。在这个意义上,引诱说只是拐个弯指控同性恋是不正常的说法而已。
对呀 有人禁止吗? 吃饭也要修个吃饭法你才可以吃?
但是我前面说过了,我不会以同性恋到底正不正常来看待同性婚姻的问题,我还
我也不会以同性婚姻到底可不可以来看待同性婚姻问题
是必须回到自由主义的精神来处理这个问题。在我看来,引诱说最大的问题不是
若以自由的精神来看   法律没有任何规范才是自由
出在它对同性恋做出正常或者不正常的判断上,而是它要求国家进行一定程度的
思想审查。
是你要求国家对同性婚姻立法 是你要求国家去介入 是你要求国家去审查
拜托 照镜子看看 你的敌人是你自己不是别人
如果你会认同这种引诱说的话,那你也可以进而同意白色恐怖;亦即是说,政府
为了阻止“意志不坚、思想不清楚的人民”受到共产思想的蛊惑和引诱,它有权
权力去对共产主义。同样的,电影书籍的审查也是必要的,政府必须避免人民受
到各式各样的诱惑所影响,指示一条正确的、道德的路途。
但是这不是自由主义、这是集体主义,更容易走向的是极权国家。对自由主义来
说,一个成年人必须自己做出选择,国家不应该干预,否则就是针对特定对象的
迫害。
要求国家干预的是你呀 连法律代表国家力量的观念都没有
在各种道德团体的论述里,这种引诱说是经常可以看到的。但是在我看来,这种
引诱说背后的意图,其实就是尝试透过国家的力量,去压制、对抗自己认为不道
明明就是你要求透过国家力量去压制、对抗异己
    不立法才是不要动用国家力量 
德的对象。但是就像我说的,自由其实是表现在对自己最厌恶对象的权利保障上
    法律上的婚姻制度是对人权的侵害 
    婚姻入法从来就不是什么基本权利   
。所以我很坚持反对这种立论。
   你要怎么结婚结伴是你的自由  法律没有管就是法律上给予最大的自由
   基于权利保障 我坚决反对加上任何法律侵害权利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1 23:07:00
这次伴侣盟修法的理由是为了要补足婚姻以外[共同生活]关系在法律上的权力与保障 跟有没有被禁止是两回事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1 23:13:00
因为发生太多急难时 平日一起生活的[伴侣]在各种情况下权力不如一个可能几百年没见面的[亲属]有人是当这堆人闲闲没事要修个没路用的法?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1 23:26:00
你觉得没用 那些遇到的当事人觉得有用
作者: dodoing (11)   2012-01-11 23:28:00
你用不到不代表其他人用不到啊
作者: dodoing (11)   2012-01-11 23:29:00
新制度本来就不是一蹴可几~~也许要好几年吧@@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2-01-11 23:30:00
帮助别人 发自内心 要权力就是变质 真是够了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1 23:33:00
共同生活个的关系扯去帮助别人的关系 真了不起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1 23:35:00
没有给法律位阶的缔约你觉得多有效?现在就是这个缔约保障不足所以要修法 你还好吗? XD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00:00:00
一般契约与法律抵触者无效 你有法学常识吗?
作者: sooppp (真是一次愉快的吃饭)   2012-01-12 00:02:00
不得不支持s版主..在这件事上面是非常有条理且明理的
作者: psychopath (psychopath)   2012-01-12 00:05:00
茅坑上不拉屎的霸主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00:06:00
谁说修法是要让契约违反法律了? 只是要让它有较高的优先权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00:07:00
而已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00:14:00
什么叫[比例原则检验]? XD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2-01-12 00:25:00
缔结合约对于紧急危难的处置 目前应该效果应该是有限的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00:25:00
请说明[法学上的比例原则] 谢谢~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2-01-12 00:29:00
依现行民法 要透过缔约来处里紧急危难的处置几乎不可能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2-01-12 00:31:00
如果是修民法 的确讨论法律位阶很怪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2-01-12 00:36:00
争议较小的解决方案就是伴侣法阿 但是没进立院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2-01-12 00:44:00
所以呢 你觉得效果彰的方法是? 私人缔约???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2-01-12 00:45:00
当然是私人谛约最自由 有效端看角度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2-01-12 00:45:00
最自由 但是没效力 别笑死人了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2-01-12 00:46:00
就是因为民法对于这部分设有规定 不修法 私人缔约效果有限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2-01-12 00:46:00
当然有效力 怎会没效力 你要不要去读书?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2-01-12 00:47:00
私人缔约有多有限? 看你怎么订 要很有用也会很有用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2-01-12 00:48:00
紧急状况要手术 你看看你的私人缔约能不能指定同意之人吧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2-01-12 00:49:00
那个自己就可以签了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2-01-12 00:51:00
更别讲扶养义务跟顺序 你看能不能用私法缔约改变你昏迷 你自己怎么签 别傻了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01:07:00
果然是落个口号说不出口只好叫别人去看书 科科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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