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重申我的一些基本信念:
1.自由的真正程度,表现在对自己最厌恶对象的权利保障上。我支持、声援
一件事情,不是因为我认为它是对的、不是因为我想要支持推广它,而只
是因为我认为那是必须被考虑的基本权利。
2.在这件事情我的最基本态度是,我认为如果两个人都愿意选择对方做为伴
侣,那法律上仅因为伴侣的性别就给予不同的权利待遇,我认为这是错误
的。我认为这是歧视。
3.以“同性家庭不能生育”作反对理由,在我看来是很不恰当的。这是因为
它必须诉诸“长期的、整体的生育率”这种极为空泛的对象来当“受害者
”,来要求国家加以规范介入。如果国家可以这么做,那它权力就太大了
,这种逻辑几乎可以类推到所有的领域。
另外,如果你真的深信这个理由,你更应该去禁止“直接而严重影响生育
率”的保险套产业,但你真的有抱持这种立场吗?
4.以“社会眼光”作反对理由,这同样也不恰当。因为如果这样一来的话,
国家几乎等于是拿社会的歧视与偏见当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