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怒] 白攻瑰根本是民粹组织

楼主: zimt (EMU100)   2011-04-02 22:44:19
不管是要浪费时间上ptt嘴砲 还是要到FB连署 先做好功课是必要的
没有争点 没有学说 就单存把法条体系化的呈现出来 这要求不困难
不一定要法律系的才看的懂
中华民国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体系图
*性交 刑法第十条有定义 不是性交的话姑且先算成猥亵
(当然不能这样二分 猥亵的定义学说上众说纷纭 因为和本篇无关 暂且这样假设)
*加重构成要件必须建立在已该当普通构成要件的前提
┌221(性交)
┌以强暴/胁迫/催眠/或其他─────普通构成要件┤
│违反意愿的方法为之 │ └224(猥亵)
│ │
│ │ ┌222(性交)
│ └加重构成要件┤
│ └224-1(猥亵)
│ ┌┐
│非以强暴/胁迫/催眠/或其它─────┤├行为客体未满14岁┌227I(性交)
└违反意愿的方法为之 ││ ┤
││ └227II(猥亵)
││
│└行为客体14~16岁 ┌227III(性交)
│ ┤
│ └227IV (猥亵)

│行为客体有精神/身体┌225I(性交)
├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
│类似情形不知或不能 └225II(猥亵)
│抗拒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228I(性交)
│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
└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228II(猥亵)
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
简单说如果没有办法证明有"强暴胁迫催眠或其他违反意愿"方法 就注定不可能
跑到221 222 224 224-1
而且227I的刑度可达10年 在整个刑分里面算很重的刑度了
法官在法定刑内 本来就有裁量宣告刑的自由(标准参照刑法57条
我实在看不出法官何错之有?
如果觉得227I最低刑度(三年)过低 可以修法修到五年 (最重只能到五年 否则会跟222一样
立委有时间飙法官 怎么不马上动手修改刑度?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1-04-02 22:46:00
推一下
作者: avadar (爱台湾的中间选民)   2011-04-02 22:49:00
写的不错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1-04-02 22:55:00
作者: huckerbying (我知道我该怎么做了)   2011-04-02 22:58:00
这篇才真的有价值可以m 推一个
作者: mystaunch (龙非池中物,凤非水中鸟)   2011-04-02 23:00:00
作者: unassuming   2011-04-02 23:17:00
作者: puec2 ( .__________.)   2011-04-02 23:25:00
作者: MikaHakkinen (一人中风,全家发疯)   2011-04-03 00:26:00
立委明明就是怠惰者,但是出包了却总是又摇身一变成了揭弊或骂别人的改革急先锋,说起来很好笑。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1-04-03 00:26:00
真的。
作者: MikaHakkinen (一人中风,全家发疯)   2011-04-03 00:29:00
大概是因为修法反正也没选票嘛,一般民众哪注意这些带头喊打喊杀才能曝光炒新闻拉抬自己名气
作者: glassspirit (so weak)   2011-04-03 00:38:00
顺便查刑法第10条 是谁推动的定义...幕后的总置身外..
作者: glassspirit (so weak)   2011-04-03 00:39:00
幕后的总置身事外
作者: puec2 ( .__________.)   2011-04-03 01:37:00
可是这次民进党很乖喔都没有出来闹
作者: puec2 ( .__________.)   2011-04-03 01:38:00
大概是因为司法院长是绿的吧
作者: Liberl (利贝尔)   2011-04-03 08:27:00
http://tinyurl.com/44e6wxx 法律教授不同见解
作者: bread99   2011-04-03 10:11:00
又在跳真了
作者: Hartmann (银之朔风)   2011-04-03 13:41:00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1-04-04 15:53:00
那个教授有用他的见解打破这个立法者形成的体系吗?嫌法官不好,问题法官也只是司‘法’185之4肇事逃逸罪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1-04-04 15:54:00
当年差不多就是在愤慨中立法完成了,至今变成显学没有人批评这法律不好?有!说这是架空了杀人跟伤害的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1-04-04 15:55:00
人也有,但立法完成了司法者就得司,没啥话讲今天有人似乎很主张司法者随便的突破立法者给的文字的框架去判案,我的天啊,我没听过人会主张人家侵害自己权利的,怎么,不是吗?立法是民意代表,民意代表民选的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1-04-04 15:56:00
你居然希望法官帮你立法,那不是主张侵害自己权利是啥?
作者: Liberl (利贝尔)   2011-04-05 00:30:00
他并非认为要突破文字框架 而是要探求立法本意
作者: Liberl (利贝尔)   2011-04-05 00:31:00
刑庭会议的决议也不正是如此吗?
楼主: zimt (EMU100)   2011-04-06 00:07:00
体系都搞不清楚了 钻个别的法条钻的出什么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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