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要浪费时间上ptt嘴砲 还是要到FB连署 先做好功课是必要的
没有争点 没有学说 就单存把法条体系化的呈现出来 这要求不困难
不一定要法律系的才看的懂
中华民国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体系图
*性交 刑法第十条有定义 不是性交的话姑且先算成猥亵
(当然不能这样二分 猥亵的定义学说上众说纷纭 因为和本篇无关 暂且这样假设)
*加重构成要件必须建立在已该当普通构成要件的前提
┌221(性交)
┌以强暴/胁迫/催眠/或其他─────普通构成要件┤
│违反意愿的方法为之 │ └224(猥亵)
│ │
│ │ ┌222(性交)
│ └加重构成要件┤
│ └224-1(猥亵)
│ ┌┐
│非以强暴/胁迫/催眠/或其它─────┤├行为客体未满14岁┌227I(性交)
└违反意愿的方法为之 ││ ┤
││ └227II(猥亵)
││
│└行为客体14~16岁 ┌227III(性交)
│ ┤
│ └227IV (猥亵)
│
│行为客体有精神/身体┌225I(性交)
├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
│类似情形不知或不能 └225II(猥亵)
│抗拒
│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228I(性交)
│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
└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228II(猥亵)
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
简单说如果没有办法证明有"强暴胁迫催眠或其他违反意愿"方法 就注定不可能
跑到221 222 224 224-1
而且227I的刑度可达10年 在整个刑分里面算很重的刑度了
法官在法定刑内 本来就有裁量宣告刑的自由(标准参照刑法57条
我实在看不出法官何错之有?
如果觉得227I最低刑度(三年)过低 可以修法修到五年 (最重只能到五年 否则会跟222一样
立委有时间飙法官 怎么不马上动手修改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