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议] 针对现行政黑与政检板规的修正建议

楼主: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9-04-23 18:23:45
: 推 cat886688: 七-8正确的观念是,板主要先有删文动作,才能有后续的 04/23 08:43
: → cat886688: 警告处分,但目前的板主的作法,板友都已删文,且连警 04/23 08:43
: → cat886688: 告都没有,就直接水桶处分,连基本解读板规都不行。 04/23 08:43
: 推 cat886688: 至于“主动处理后加罚水桶”一情况,这也已经违反板规 04/23 08:52
: → cat886688: 七-6,A大说不受其限制,纯粹是自我解读,于法无据,已 04/23 08:52
: → cat886688: 违反七-6不告不理原则。 04/23 08:52
: 推 cat886688: 最简单的作法,就是将第二章的各违规型态罚则制定好, 04/23 08:55
: → cat886688: 然后废除七-8。 04/23 08:55
一、依据站规“板主权力义务规范”,版主拥有“制定板规权”,
版主拥有权力制定版规是什么、该怎么去执行版规、说明版规
是什么意思,不要说小组长,就算是站长,也无权代版主解释
版规,因此,政黑板规七-8是什么意思,是由版主来解释/定
义,不是自我解读。
版规有疑义,可以加以说明补述;
执行标准不清,可以参考判例。
二、政黑板规一-8的关键词:
“第二章中无水桶罚则之版规”、“警告”、“相同违规再犯
”、“加罚水桶”。
白话解释:
本来违反“第二章中无水桶罚则之版规”,就是删文、退文处
分,依据前一版规定,要违规超过三次,版主才能警告,警告
后不改,就能执行水桶处分(不需要版友检举)。
然违规四次才能警告,会造成版主过多的业务量,因此才会有
现行政黑板规,目的就是违规一次就直接警告,警告后再犯,
就能直接"加罚"水桶(同样不需要版友检举)。
三、何谓"加罚"?
关于删(退)文处份,依据 政黑板规七-7 规定,版主可主动
处理,而依据 政黑板规七-6 规定,有关水桶处分的违规,要
等版友检举才能处理。
然现行 政黑板规七-8 规定,有别于 政黑板规七-6 的地方,
在于只要符合“第二章中无水桶罚则之版规”、“版主警告后
再犯”、“相同违规”,版主就可除了删退文外,再加罚水桶
,这样的权力/版规修改,也是经由版友公投后修正的。
四、这类的违规文章,大多都在超过七天才发现,如果不能直接加
罚水桶,版友检举又有七天的限制,若不能及时检举,版主岂
不只能删退文?那 政黑版规七-7 就能处理,失去了"加罚"的
设计,这条规定就意义不大。
作者: cat886688 (cat886688)   2019-04-23 19:13:00
A大都说板主有较大的解释权,那何不制度较符合逻辑性的规定呢?看政黑板规,就知是没有学过什么法学常识,东凑西凑拼装的。如果板主有较大的解释权,那我当板主时,会这么解释七-8,违反第二章中无水桶罚则之版规,“版主删(退)文后”给予“警告”,这段词句很容易解释,就是要给予警告前,板主要有先删退文的动作,如果当事人都自删了,依据条文解释,板主怎么可以跳过删文动作而给予警告,如果连这条文解释的基本逻辑都不太懂,那解读能力就有待加强,希望现任板主能理解,这方面,A大担任板主时就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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