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不用那么复杂,政黑板的板规本来就订的很差,比一些小板的板规都还差,打掉重练
最快。
建议几点:
1、各种违规状况,条列式规定出来,其后附上应有罚则(禁言、退文)。
2、取消复杂的前科制度,采取累犯制度,如第一次违规水桶罚则,水桶7日。第二次起就
采累犯制度,如7日→30日→365日→730日),追溯期可订365日。
3、取消板主“被动”、“主动”处理违规案件制度,身为板主,对于违规皆该主动处理
。
4、罚则的“警告”、“删文”皆该取消,应该只有“禁言”及“退文”二种。
※ 引述《Desperato (肥鹅)》之铭言:
: 原本想丢著不管的,不过既然事件发生了那就整理一下吧
: 请注意以下紫字是原板规,蓝字是建议板规
: A. valender的判决
: 和539天水桶相关的问题为
: (1) 是否能在单篇判决中,多篇违规互相计算前科
: (2) 板主主动处理的追溯期有多长
: (3) 警告是否被计入前科数
: 其余的问题则是
: (1) 板规 7-6, 7-7, 7-8 的矛盾
: (2) 部分板友对罚不到网军抱有疑问心态
: B. 前科计算
: 我认为最模糊的是这个
: 板规完全没有提到要如何计算前科,很多板友对前科计算是不了解的
: 每篇判决都会有三个时间点
: (a) 违规时间点:违规帖或推文时间点
: (b) 检举时间点:板友于政检板检举的时间点
: (c) 判决时间点:板主正式于政黑或政检板公告的时间点
: 例如政检 3-4 应解释为: 板友检举须于违规后168hr内,否则不受理
: 个人建议警告与前科应如此改善
: (1) 政黑 1-4 应改成
: 对每个人的不同板规仅限初犯,板主有一次“微罪警告”裁量权
: 日后再犯将不得使用微罪警告,即使第一次没有使用
: (2) 政黑 7-8 的警告应视为判决公告,不要只有在检举文下面说明
: 没有公告会造成困扰的,是以后的板主
: 和 7-6, 7-7 不合的问题下面再讨论
: (3) 政黑 1-5 可适度加入前科计算方式
: 前科数以检举前之已判决数量计算。同篇判决若有多次违规可累计
: 警告列入前科数,但当次违规不列入前科
: (4) 政黑 1-5 可以再列入初犯定义
: 初犯的定义是前科数为零
: 请注意,即使堆积多案,板主第一次判决皆视为初犯。
: 以下将以时间轴作为举例,小写是检举,大写是判决
: 检举a---判决A 为一次判决流程。
: 以下均假设aA为初犯。是不是警告不重要,因为警告也算前科。
: 例一:两篇检举一起判决。
: a--A b----B
: c--C
: B与C各自只算一次前科
: 例二:交错判决的情况。
: a--A b---B
: c---C
: C只算一次前科,因为c之前的判决只有一个
: a--A b-----B
: c-C
: B只算一次前科,因为b之前的判决只有一个
: 从此例可知,一起判和交错判没有任何区别
: 想要增加水桶数,只有以下这个办法
: a--A bB
: c-C
: 就是板主飞快的判决。此时C计算两次前科
: 例三:大量一次检举。
: a--A b---B e--E
: c---C
: d---D
: BCD均只算一次前科,但E有四次前科
: 例四:初犯即多次违规。
: a--A d---D
: b--B
: c--C
: 虽然ABC可以作为警告没有水桶,但D有三次前科。
: 因此valender下次再犯的话会痛到爆。
: 例五:由于撞上贴文时间或其它因素,漏掉了检举文。
: a--A b----B
: c--C
: d--?
: 前科数均以发文时间点为准,因此D必定是计算一次前科。
: 此时建议板于BC公告中加注并加罚D
: 虽然也能另开一篇处罚,但仍是一次前科,可能会被板友误会
: 可以看到在如此定义下,非常仰赖公告本身。
: 所有事情均以公告为准,相对的只要翻过公告就能完成前科计算。
: 在这个机制之下,一起检举或一起判决,会造成前科数减少
: 如果板主判决太慢,多个检举案堆起来,也会造成无法计算前科
: 最能有效增加水桶的方法是,板友检举一次,板主判决一次,然后循环
: 例如:a--A b--B c--C d--D
: 不过这样很麻烦,对违规者极度仇恨的人才会这样做吧
: (5) 最后,由于有可能发生板主刻意拖延判决,减少前科数量
: 在例如板规七,或是政检板,可以加注以下板规
: 对任何检举,板主须于三天内作出判决或不受理。
: 若判决有困难,板主得公告延期一天,并不得再拖延。
: C. 板主主动检举
: 7-6.板主对于采水桶处置之违规,应被动处理,待有人检举后才能进行判决
: 7-7.板主对于采删除/退文处置之违规,应主动处理,以维护版面秩序
: 7-8.违反第二章中无水桶罚则之版规,版主删(退)文后给予警告
: 相同违规再犯者,加罚水桶7天处分。
: 主要问题是 7-8 的再犯加罚水桶,应计 7-6 还是 7-7
: 我认为比起主观认定,直接动用一次7日投票修改会比较好
: 以下是几种不同的修改建议
: (a) 7-8 的再犯,板主不能主动水桶
: 这会造成一个奇怪的现象:板主必须主动处理删文,但桶不了人
: (b) 7-8 的再犯,板主可以主动检举并水桶
: 这对板主来说是最简单的,但板友不一定会接受
: 此时检举时间点=判决时间点,为板主的公告时间点
: (c) 7-8 的再犯,板主得于删文后,先行公告违规
: 待其他板友补上附议检举。若有人检举,修改原公告附上判决水桶
: 此时检举时间点=判决时间点,为板主的公告时间点
: 因为实际上是板主检举板主判决,只是由其他板友覆议,形式上为被动
: 个人当然是建议(c),不过这只是设想,实际上会不会很麻烦不清楚
: 与其强迫板主私信请其他板友帮忙检举,还不如公开处理
: 被删掉的文怎么检举?去ALLPOST找吧。
: p.s. 无论如何,7-8再犯是板主唯一可能主动水桶的条文
: 另外还有另一个争议点是政检 3-4
: 检举案请于违规事实发生之168hr(7天)内提出检举,逾期视同超过追溯期,不予受理
: 但很可惜,这是指检举案,不是板主也只能桶七天内的人
: 设定7天有个很明确的原因:ALLPOST板只存了七天的文章
: 我支持板主处理即使是很久以前的文,而不是放著就不管它了
: 太久没处理是板主和板友的疏失,但不代表板主应该什么都不做
: 也不可能追溯太久,以政黑的洗文速度
: 五个月前的文就会消失了,追溯六个月和无限期没两样
: 对于板主主动水桶,以下不同方式可以参考
: (a) 如果上述 7-8再犯 采取(a)被动水桶,不会有任何问题
: 因为板主是完全无法主动桶人的
: (b) 不开放板主追溯,于 7-8 或政检板规修订
: 板主主动水桶比照板友检举,追溯期为七天
: (c) 单纯开放板主追溯,于 7-8 修订
: 板主得追溯183天(6个月)前的违规文章进行判决。
: (d) 将板主检举和无限追溯期分开
: (i) 7-8再犯水桶,比照板友检举,设有7天追溯期
: (ii) 板主另外设置追溯权
: 板主得追溯183天(6个月)前的违规文章进行追溯判决
: 追溯判决不得加计前科,但会列入日后前科数计算。
: 也就是说,追溯判决单纯是增加前科数的工具
: 可以删退文,最多判基础水桶,甚至7-8覆蓋范围是桶不了的
: 但就算没桶,也能加进前科来算
: 采取(d)计算的话,valender就不可能判那么多天了。
: 但前科数还是会堆起来,下次再超贴就没人救的了他了。
: D. 其他板规
: 和本次事件无关,但可以参考。有些是我之前就提过的
: (1) 政黑 2-6 补上
: 板主公告不计入 2-2 的单日五篇上限
: 如果板主滥用公告,或是判决公告太多,到时候再说吧
: (2) 部分板规本来就可以累计处罚,独立于前科数累计
: 例如政黑 2-14 补上
: 如果重复推文有10行,可分别计为两次违规,以此类推
: 或是政黑 2-2 说明
: 超贴的情况,每多出两篇计一次违规
: (3) 加列政黑 2-16
: 一则推文或嘘文,若留言者与发出时间和前面的推嘘文相同,视为“重复推嘘文”
: ex: 推 example: 啊 3/06 19:40
: → example: 我 3/06 19:40
: 嘘 example: 死 3/06 19: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