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savisa (visavisa)》之铭言:
: 想请问大家 因为公司最近在对于休假制度方面已经历史悠久
: 想把它更新也合乎法令
: 在规划劳动契约时
: 我们讨论到 事假一年规定不能超过14天
: 如果超过依特休抵用,再多则不予给假
: 旧的人资说 那事假要不要扣公休?
: 他说这是以前请顾问公司来的时候 他们规划的
: 说一个月如果请3天事假 就扣一天公休日
: 比如薪资24000,六日固定周休二日,
: 你这礼拜请了3天假,我不只扣(24000/30)*3
: 还要多扣一个周六休假日,变成扣3200
: 而且顾问公司还强调说不违法 (但我就认为违法阿)
: 上网查了一下 发现不少公司这样所谓的是
: 到底 扣公休这东西 是从哪边冒出来的阿??
: 还是说 当初那些顾问公司就是这样你抄我 我抄你 大家抄来抄去的?
所谓的事假扣公休,应该是指:
事假日跟休假日对调吧,他少休一天假,用假换假,不扣薪。
如果薪资减发是因为事假未提供劳务,故不给付工资。如果以假抵假就不该扣薪。
另外,任何多扣例假跟休假的薪资不给付当惩处都是违反薪资未完全给付,也是不合法的
。除非列在公司管理规章(或奖惩规则),每次扣款都给员工签扣款同意书,才会合法。
做人资请不要道听涂说,不懂可以打电话问劳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