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找托育资料时发现这个资讯
https://childcare.mol.gov.tw/Page/base/introduction.aspx?id=3
性别工作平等法第23条规定,雇用受雇者100人以上之雇主,应提供下列设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儿设施或适当之托儿措施。
主管机关对于雇主设置哺(集)乳室、托儿设施或提供托儿措施,应给予经费补助。
有关哺(集)乳室、托儿设施、措施之设置标准及经费补助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定之。
但大部分公司最多只有哺乳室没有托育中心,但好像也没有违反法规。
如果希望公司设立托育中心是不是只能透过劳资会议提案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