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从2013/05 进公司,以前优于劳基法,也就是才刚到的第一年,给你七天年假,
第二年给你十天,优于劳基法。
最近(2017)三月想要离职,才开始知悉,在离职前公司会按比例给你特休(年假)
也就是说,三月前要离职,14天除以4,你只有3.5天的年假...
因为之前已经有google文章,这样是违法的,但是老同事跟我说,不管怎样你站不住脚,
公司以前给你那么多天的年假,都是优于劳基法,现在只是拿回来而已。
(但怎么想都不对劲) 或许以前有同事曾经也想讨回钱或年假,似乎是失败的案例,
才会让他这么肯定。
不管怎样,曾经为公司付出的时间,就应该要拿到相对的特休,也不应该是公司以前
给你优于劳基法,现在你想要离职,就可以拿回之前放假的时间或钱。
查过在劳动部的网站:
https://kmv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范例(2)
劳工 工作满两年以上,就算要年中间离职,一样有10天的特休。
我想请问:
一、以前公司确实是优于劳基法,但是现在跟新制是一样多的特休。公司能以"
以前是预支,离职就要还公司这样"吗?
二、老同事说:你要争,也没有法条或论点来说。全国法规数据库也只有说年假多少
多少,没有说公司这样会违法。
1.只能说这样不对、违法,但是好像没有什么罚则
2.如果要争,是要以什么法作为依据?
虽然以前确实给比较多天假日,但没想到公司会按比例给特休(新制的14天年假按比例变
成3.5天)
人资认为很正常,也可能是长官下的命令 或 不成文规定 or 潜规则
以下是过去每年的特休
2013/05/06到职 已可以休假七天。
2014 10天年假
2015 10天年假
2016 11天年假
2017/03/31离职 年假3.5天。
以前优于劳基法,但新制实施后 就跟 现在的劳基法相同了
这样过往的福利公司仍可以(按比例)收回? 还是照新制即便要离职仍有14天?
要如何跟人资沟通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