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ra790522 (kira)》之铭言:
: 想询问一下公司的休假制度问题
: 我本身为服务业,并且在大公司上班
: 但新劳基法上路后,感觉公司休假制度有调整,但个人还是觉得怪怪的
: 今年全年度休假为117天
: 由于是服务业
: 公司1例1休都是员工自己排的,让系统过得去就好,反正单周休两天,没违法
: 但是公司把这117天平均到每个月
: 比如1月休13天,但我们仅有休9天,剩下5天平均到其他月份
: 问题来了
: 可否麻烦解惑,如果照这种做法
: 我虽然有休到假,但是我原本的是国定假日,应该要补我加班费吧??
: EX:2/28是国定假日,但2/28由于我没排假,我上班,但是公司在3月时让我放假
: 这样子虽然我有休一天,但是2/28是国定假日,上班应该有加班费
: 如果以加班费1又3分之1来说,1虽然有补休,员工是不是至少可以领那3分之1???
: 感谢解惑....
可以再问一下??如果劳资双方没协调,单纯资方就叫同仁签一个国定挪移同意书
劳工因为怕没工作,所以也只能签,这样可以向劳工局投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