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大大们好:
抱歉问题有点复杂,
会尽量说明清楚,
还请大家多多帮忙解惑,
目前任职的工作是服务业,排班制,月休8,
以前公司一个月的上班时数规定为176小时,
是由(30天-8天休假)*8小时一日工作时数=176小时而来
但由于2月份并没有30天,
若一样要上满176小时,等于每天要上8.5~10小时才有办法上完
员工们太累向主管反应后,会计回复可以改为上160小时
即(28天-8天休假)*8小时=160小时,
但就在更改完没几天,会计又说要改回176小时
但被主管们拒绝。
到了今天公司说因为政府宣布要由2/27开始算一个新的月份,
所以月时数的算法改由2/27至3/26为一个月,
要求员工上完176个小时,
再下个月由3/27至4/26为一个月依此类推
我的问题是,
因为2月份天数只有28天,
等于公司在2/27~3/26这28天要求员工上完176小时
下个月排班有些员工要上到190小时以上才上的完,
我觉得这样的算法有点奇怪,
好像公司硬要我们将2月份没上完的时数补完,
所以想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或是真的有这样的法令规定要这样算吗?
另外想请问,因为劳基法规定上班4小时至少休息半小时,
但106年2月以前,我们公司都没有遵循这样法令,
即是没有休息时间,从头上到尾,
但一月份适逢农历春节,必定比较忙碌,
因此不少同事皆有加班的情形(上班时数超过176小时),
但就在2月发薪时,大家都没有拿到加班费,
向公司会计反应后,得到的答复是:
“员工如果加上休息的时间,只上完176个小时还是不够的,员工还欠公司时数
若要拿到加班费,要上超过(176小时+应休息时数),才算加班,因此不予支付加班费”
请问这样是否合法呢?
对不起问题有点多,
先向回复的大大们说声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