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3892/
劳工婚假应自登记结婚之日前10日起3个月内请毕。 但经雇主同意者,得于1年内请毕,
并自即日生效。
发布日期:104-10-07
劳动部104年10月7日发布劳动3字第1040130270号令释,放宽劳工请婚假期间规定。尔后,
劳工之婚假可自结婚之日前10日起3个月内请休。但经雇主同意者,得于1年内请毕,并自
即日起生效。
劳动部表示,原定婚假应自登记之日起“一次请足”之规定,影响劳工结婚礼俗仪式、宴
客或是蜜月旅行之弹性安排;为符劳工实际需求,让劳工对于婚假安排更为从容,雇主亦
能对于劳工请休婚假期间之人力调配更具弹性,特发布令释,放宽劳工之婚假给假期间。
劳动部举例说明,劳工如欲于本(104)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自 10月8日起3个月内(即
105年1月7日前)均可请休婚假,但经雇主同意者得于105年10月7日前请毕。又劳工如已于
104年10月5日登记结婚,依原规定至10月7日已请休婚假3日者,且尚余5日之婚假,可依
新规定于104年12月24日前请毕。但经雇主同意者,得于105年9月24日前请毕。
劳动部呼吁,《劳动基准法》及其附属法规(劳工请假规则)系规范劳动条件之最低标准,
事业单位如有优于法令者,当从其规定。
业务单位: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
联络电话:02-8995-6866
发布单位:新闻联络室
最后异动日期:10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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