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闲聊]
屏东杨男案随想-有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空间吗?
事实:
屏东高树乡一名杨姓男子因不满潘姓女店员提醒口罩戴好,竟抓狂冲进便利商店徒手强挖女店员眼睛,导致女子一眼视网膜剥落、伤势严重。
据了解,50岁的杨男10多年前不知原因发病,经常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在医院会按时服药,但出院后就不吃药,因此病情经常发作。
解题随想:
1.杨男是否该当刑法第278条之重伤罪既遂?
1.1构成要件
1.1.2客观上杨男之暴行与挖眼行为与女店员伤势严重之结果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条件公?
1.2杨男无阻却违法事由
1.3罪责层面
按原因自由行为,系指行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备完全责任能力时,本即有犯罪故意,
上6368判决参照)。查杨男十几年来多次因精神状况不佳,并且有数次攻击村里邻居民众的
2.结论:杨男该当刑法第278条之重伤罪既遂
刑法第10条第4项
称重伤者,谓下列伤害:
一、毁败或严重减损一目或二目之视能。
二、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耳或二耳之听能。
三、毁败或严重减损语能、味能或嗅能。
四、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肢以上之机能。
五、毁败或严重减损生殖之机能。
六、其他于身体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难治之伤害。
刑法第278条
第1项
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项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项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第19条
第1项
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第2项
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第3项
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