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屏东杨男案随想-有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空间吗?

楼主: yokoogawa (Dawn)   2021-09-30 21:44:44
标题: [闲聊]
屏东杨男案随想-有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空间吗?
事实:
屏东高树乡一名杨姓男子因不满潘姓女店员提醒口罩戴好,竟抓狂冲进便利商店徒手强挖女店员眼睛,导致女子一眼视网膜剥落、伤势严重。
据了解,50岁的杨男10多年前不知原因发病,经常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在医院会按时服药,但出院后就不吃药,因此病情经常发作。
解题随想:
1.杨男是否该当刑法第278条之重伤罪既遂?
1.1构成要件
1.1.2客观上杨男之暴行与挖眼行为与女店员伤势严重之结果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条件公?
1.2杨男无阻却违法事由
1.3罪责层面
按原因自由行为,系指行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备完全责任能力时,本即有犯罪故意,
上6368判决参照)。查杨男十几年来多次因精神状况不佳,并且有数次攻击村里邻居民众的
2.结论:杨男该当刑法第278条之重伤罪既遂
刑法第10条第4项
称重伤者,谓下列伤害:
一、毁败或严重减损一目或二目之视能。
二、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耳或二耳之听能。
三、毁败或严重减损语能、味能或嗅能。
四、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肢以上之机能。
五、毁败或严重减损生殖之机能。
六、其他于身体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难治之伤害。
刑法第278条
第1项
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项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项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第19条
第1项
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第2项
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第3项
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作者: brodf084972 (Wen)   2021-10-01 07:36:00
作者: Kamehame (LumineRalne)   2021-10-01 08:46:00
推 现在媒体看到精神疾病就高潮 根本没想过当初设第19条的意义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1-10-01 08:50:00
真的有看完他在讲什么吗留言ㄎㄎ赞/留言/分享
作者: ghoul125 (午夜小肚肚)   2021-10-01 10:40:00
在讨论可能是原因自由行为不是吗?楼上有什么疑惑的点可以说出来大家讨论去年杀警案的被告也是自行停药(叹气)也有主张思觉失调症患者缺乏病识感,故自行停药是否属原因自由行为仍有讨论空间的,挺值得思考的议题。
作者: bymandy (文字失效 瞬间)   2021-10-01 11:03:00
依其智识经验应对客观上应注意并能注意或可能预见之犯罪,请问如何证明呢?考试时可以不细究,直接如原文这样直述吗另外,谢谢原po的示范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21-10-01 11:11:00
重新定义最简单XD
楼主: yokoogawa (Dawn)   2021-10-01 13:43:00
其实我只是在思考,如果这种精神状况要定罪的话“可能可以怎么有罪?”又刚好查到一个原因自由行为的判决好像可以当成本案有罪的大前提而有用来涵摄的空间?btw我忘了涵摄“重伤”这个非常重要的点然后我只是一个还没考上律师的废材希望抛砖引玉,不知道有没有高手可以帮忙最更深入且更有品质的分析非常谢谢大家的讨论也期待可以有更多更进一步的讨论感恩
作者: kneesntoes (are)   2021-10-01 13:48:00
我有疑问,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应限缩为失去智识前的个别积极行为,且必须与犯罪行为具有密接性?像是:故意喝醉酒去打人、故意服用某种药物然后去伤害人......也请yoko大提供判决,一起讨论喔“已知”+“自陷”+“犯罪”那我的疑问和楼上同学一样,可能是“饮酒”与“自行停药”的行为性质是否可一盖而论
作者: KnuckleBall (“公道价八万亿”)   2021-10-01 14:54:00
作者: bettybuy (什么事都叫我分心)   2021-10-01 16:46:00
要另外修法吧,19条本来就有争议跟缺陷存在,如果要适用第三项就是要扩大解释惹
楼主: yokoogawa (Dawn)   2021-10-01 16:54:00
所以这样算是扩大解释吗?
作者: kneesntoes (are)   2021-10-01 16:54:00
至于您提到的“要怎么推导才会有罪”,如果我是检察官的话,可能会提出其当下并未进入精神智识失丧的状态吧!例如他自己还能好好地走到便利超商、还知道自己要买什么,只是抗拒戴口罩,情绪管理不佳等,与喝醉用药那种短暂地不知今夕是何夕之状态不一样。 以上是我的看法(并用第二项减轻其刑。)
作者: bettybuy (什么事都叫我分心)   2021-10-01 17:57:00
不知道算不算扩大解释,但基本上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话,题目会写:自行陷入精神障碍阶段时有什么什么的故意过失。可能有空间可以解释?
作者: mucorn (MU)   2021-10-01 18:54:00
因没有病识感自行停药这问题很大,应该要修成没得到医生同意停药,视同有19条第三项适用
作者: brella (府城严选臭懒趴)   2021-10-01 21:37:00
铁路杀警案,二审刚好是我这股承办的老实说当成大的鉴定报告回来,我翻了一下后,当下就觉得法官会改判有罪XDDDD审理期日开了二次,第一次是原审与二审的鉴定人都到现场接受诘问,检方与沈正哲医师多次交锋,火药味都有了XDD,判决书我反复校对几次,建议可以看看。
作者: kneesntoes (are)   2021-10-01 21:52:00
感谢啊!!!我刚刚才在想是不是走了刑诉206,看来我还是有唸点书的哈哈哈!“数个鉴定人”!
作者: ben780413   2021-10-02 08:59:00
这文章太难 老阿姨不友善无法给建议 看不懂
作者: kneesntoes (are)   2021-10-02 12:03:00
虽然这个想法超级恐龙,但若是欲以自由原因行为相绳,可能犯罪情状会是:刘男平时对自我身心状态知之甚详,深知自己只要中午不服药,下午的行为即无法控制,乃基于当日不服药之故意.....不然写信给winterrain大大请教一番,或许他有其他见解
作者: nanciii (nancy)   2021-10-03 00:38:00
但是他在走进超商的时候并没有想到要攻击女店员,而是因为被触怒而失控,也有原因自由行为的适用吗?
作者: bettybuy (什么事都叫我分心)   2021-10-04 16:36:00
楼上,女店员也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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