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分管契约或是其他约定下,甲乙就A画应该是共同占有,
甲为了要将A画之应有部分设定质权予丙,必须要移转自己对于A画之占有予丙,
而让乙丙就A画形成共同占有即可。
可参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页357。
我直接回应在这里好了。
你的疑问无非就是两个,
一是占有的移转是不是民法第819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称之处分?
先讲结论,都不是。
占有的移转是一种事实行为,所以不是法律上的处分,
依照民法第940条对于占有的定义来看,“对于物有事实上管领之力者,为占有人。”,
所谓移转占有,也只不过是移转对于物的事实上管领之力,并没有改变物的物理状态或是
外观,所以也不是一种事实上处分。
所以占有并不是第一项或第二项所称之处分。
那么占有要如何移转?这就走到第二个问题,
二是占有的移转是不是一定要交付?
一样先讲结论,不用。
以本题来讲,A画本来应该是由甲乙分别共有且共同占有(同法第963-1条与第965条规定参
照),而甲为了要将其对A画的应有部分设定质权给丙,依照同法第819条第一项规定可以
自由处分,所以甲可以将其对A画的应有部分设定质权给丙,不过依照同法第885条第一项
规定,质权之设定,因供担保之动产移转于债权人占有而生效力,那么问题来了,甲要如
何移转其对A画的占有给丙?也就是说是不是一定要把整个A画共有物移过去给质权人?
答案是不用,占有移转的规定是在同法第946条与第761条,占有物之交付只是占有移转的
其中一种方式,本题最简单的方式,是甲为自己创设对A画的间接占有,然后将对A画的直
接占有让与给丙,如果你不确定这边在说什么的话,请参考王泽鉴,民法物权,页580以
下,民法第941条规定缘由于此,因此第946条第二项准用第761条第一项但书的结果就是
,透过合意-也就是民法第941条规定的契约,创设占有媒介关系在甲丙之间,
从而让丙取得对A画的直接占有,符合第885条第一项规定,质权因此而生效力。
最后A画的状态就会是,乙丙共同占有A画,而乙是直接占有,丙只是占有,甲则是间接占
有,至于A画到底实际上是要在乙或丙那里不重要,因为依照第885条第二项规定,只要不
是由甲(直接)占有就可以了。
※ 引述《yuefan (TaiwanKolento)》之铭言:
: 民法819第一项所谓的处分,应该仅指法律上处分,第二项才有包含事实上处分。
: 问题是:设定动产质权应该是以转移该动产占有为要件(民885),而转移占有本身应该是属于事实上处分吧?如果是,则按照819第二项应该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设定动产质权?
: 不过我发现解题书上的答案跟我想的不一样,不知我思考方式是哪里有问题?
: 附上正好的民法选择题(基础)第251页
: http://i.imgur.com/5WUMsPs.jpg
: 谢谢各位!
: [请益]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