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19第一项所谓的处分,应该仅指法律上处分,第二项才有包含事实上处分。
问题是:设定动产质权应该是以转移该动产占有为要件(民885),而转移占有本身应该是属于事实上处分吧?如果是,则按照819第二项应该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设定动产质权?
不过我发现解题书上的答案跟我想的不一样,不知我思考方式是哪里有问题?
附上正好的民法选择题(基础)第251页
http://i.imgur.com/5WUMsPs.jpg
谢谢各位!
[请益]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