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题是在考─乙本想对A说“想不到会有今天吧”─这句话刑法上的意义是什么?
依照题意甲乙显然是出于侵害A生命法益的故意,对A说“想不到会有今天吧”是侵害生命法益的行为吗?
依照经验法则实在难以想像这句话本身可以对生命法益产生侵害。
所以乙本来想要说这句话的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并未产生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因此乙的这句话,并不是甲乙杀人计画的一环,也就不会被评价为杀人罪构成要件之要件事实。
于是接下来的问题是,既然这句话不是犯罪行为,那么甲乙的行为应该如何论处之行为,就只剩下前阶段的行为,
“甲、乙拿起棍棒一阵乱打丙”的行为导致丙死亡,甲乙之行为显然具有构成杀人罪之构成要件该当。
其次则是你想要讨论的共同正犯脱离或是中止未遂的问题,
虽然一般是将共同正犯脱离区分着手前后时点讨论没错,不过本件的犯罪行为都已经既遂了,所以应该没有脱离的余地,
而且中止未遂的前提是未遂,而且必须要结果未发生,人都死了,杀人行为的结果当然发生了,
也就没有适用中止未遂的余地了。
所以从犯罪论的角度来看,甲乙所犯的就是共同杀人罪。
至于乙在杀人后的行为,从刑罚论的角度来看,则是以其犯后态度作为量刑的考量。
※ 引述《fhkkai (风随心)》之铭言:
: 甲和乙相约携带棍棒,前往仇家A经常出没的店家附近等待,打算两人一起用棍棒结束A
: 生命。夜间A出现后,甲、乙拿起棍棒一阵乱打,A头破血流不支倒地。甲头也不回,立
: 即离开现场。乙本想对A说“想不到会有今天吧”再离开,但看到A被打后的惨状,才惊
: 觉自己闯下大祸,连忙拿出手机打给119。A虽经救护车送往医院,但仍无法挽回一命,
: 到院后死亡。试附理由说明
: 请教这题我用共同正犯脱离解可以吗 乙未切断物理因果力及心理因果力,不得主张共同
: 正犯脱离 与甲成立杀人罪之共同正犯
: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