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doroiscute (再想想)》之铭言:
: 标题: Re: [请益] 使用借贷物权化问题
: 时间: Sat Sep 12 17:06:4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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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好意思,我先说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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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使用借贷得否类推适用425条”?
你的论述是反对使用借贷物权化,
但如同我前面推文说的,
今天所要讨论的主题是,要让答案内容更加完整,兼顾不同学者的主张,
到底要不要去写出使用借贷物权化这个争点,
赞成使用借贷可以物权化,学者他们采行的逻辑、法理是什么,
面对租地借屋会用哪一个法条去分析,
至于评析、反对都是点出这些论点之后再去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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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本题并不是单纯的使用借贷,而是在土地上盖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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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与房屋的分属不同人所有。(425-1和426-1都是这个情况,425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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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不能类推适用,因为保护的占有的论据不同。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权未移转,土地所有权移转,
请问这是不是属于土地、房屋分属不同人所有?
那会去适用426-1?还是直接适用425条1项?
那么,在认为使用借贷可以物权化,类推适用425条的学者眼里,
他们在借地建屋,房屋所有权未移转,土地所有权移转,的情形里,
会去类推适用426-1?还是就直接类推适用425条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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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425条法理是基于保障通常基于弱势的承租人,有维持社会安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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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借地盖屋的问题是,借用人是否因房屋所有权,使其对土地的占有有特别保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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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也可以从425条地2项限期五年的规定也可看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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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类推适用第2项,未经公证的使用借贷契约只维持5年后就要拆屋还地,似无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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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在使用借贷土地上盖房屋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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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推适用425条,并没有因此而加强对借用人占有土地的保护,那何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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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言之,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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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保护的对象不用,法理论据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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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一无所有,因此居住的安定需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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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地盖屋的借用人拥有房屋,基于社会经济秩序,故其对土地的占有需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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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借用人没有盖房子,只是堆杂物,那就直接767,没有以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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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类推适用无法达到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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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况是契约的期限若超过五年是无效的(未经公证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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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地盖屋,借用的期限若也只有五年,也不符合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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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只适用第一项的买卖不破租赁,却不适用同条第二项的期限限制,又要如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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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我再补充一下,若只类推适用425的第一项,把租赁契约换成使用借贷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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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样不能达到保护借用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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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依照470和472的规定,对借用人的保护更少,因为是无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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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与人得随时请求返还或得终止契约的依据更多。
这个你不用担心啦,会出现这些争议,
前提条件通常都是未定期限的使用借贷关系X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