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elody0709 (MiA)》之铭言:
: 标题: [请益] 使用借贷物权化问题
: 时间: Fri Sep 11 21:32: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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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来胜分科六法的案例为例:
: 土地所有人与借用人缔结一使用借贷契约,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权,并得于土地上建筑
: 房屋。贷与人后将为使用借贷契约标的物之土地移转给他人,土地受让人得否依民法767规
: 定请求借用人拆屋还地?
: https://i.imgur.com/PK7rXwn.jpg
: https://i.imgur.com/4PTk52j.jpg
大概的案例事实变化是这样:
贷与人→房屋受让人 : §767?(借地建屋,建筑物转售)
土地受让人→借用人 : §767?(借地建屋,土地转售)
土地受让人→房屋受让人 : §767?(借地建屋,建筑物转售、土地转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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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分科六法底下的资讯,大致可以分成三种解法:
: 1.类推425-1
: 2.类推426-1
: 3.视个案有无违反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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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疑问是,在这个案例底下,为什么完全没有讨论到“使用借贷得否类推适用425条”这
: 个大争点呢?(贷与人移转土地所有权,土地借用人得否对土地受让人主张依民法425使用借
: 贷契约继续存
: 在)
不是不行,
主张使用借贷可以类推适用425的学者,
确实认为在借地建屋的情况,
可以依情形(借用人有没有把房屋所有权移转)
分别类推适用民法第425条第1项以及民法第426条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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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在这种案例下,我觉得似乎要列四个方向去写:
: 1.得否类推425
如果你很明确出题者的见解,
这样写我觉得可行。
: 2.得否类推425-1
: 3.得否类推426-1
: 4.视个案有无违法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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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我有没有理解错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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