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
李建良 行政诉讼十讲 书中309页的举例
在讲一般给付诉讼的专章中一段
行政机关动用特别预备金
给予某政治团体金钱补助
以资助该团体反对分裂国土活动之经费
其他政党得基于宪法保障之政党平等原则
“提一般给付诉讼”
“请求确认该金钱补助违法”
“并判决命机关应停止补助行为”
以上这段话
是在讲
“一般给付诉讼”判决 也有确认违法的效果
还是说 先提“确认违法诉讼”在合并“一般给付诉讼”呢
因为
这章中完全没有讲到“一般给付诉讼”的判决效果有包含什么效果
另外就违法补助 不就应该先提撤销诉讼吗 ?
实在不理解突然中间插一段的意思是何解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