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来胜分科六法的案例为例:
土地所有人与借用人缔结一使用借贷契约,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权,并得于土地上建筑
房屋。贷与人后将为使用借贷契约标的物之土地移转给他人,土地受让人得否依民法767规
定请求借用人拆屋还地?
https://i.imgur.com/PK7rXwn.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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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分科六法底下的资讯,大致可以分成三种解法:
1.类推425-1
2.类推426-1
3.视个案有无违反诚信原则
我的疑问是,在这个案例底下,为什么完全没有讨论到“使用借贷得否类推适用425条”这
个大争点呢?(贷与人移转土地所有权,土地借用人得否对土地受让人主张依民法425使用借
贷契约继续存
在)
所以在这种案例下,我觉得似乎要列四个方向去写:
1.得否类推425
2.得否类推425-1
3.得否类推426-1
4.视个案有无违法诚信原则
不知道我有没有理解错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