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使用借贷物权化问题

楼主: Dodoroiscute (再想想)   2020-09-12 14:49:47
※ 引述《melody0709 (MiA)》之铭言:
: 以来胜分科六法的案例为例:
: 土地所有人与借用人缔结一使用借贷契约,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权,并得于土地上建筑
: 房屋。贷与人后将为使用借贷契约标的物之土地移转给他人,土地受让人得否依民法767规
: 定请求借用人拆屋还地?
借用人占有土地是依与原土地所有人的使用借贷契约,并非无权占有,
纵然之后土地所有权移转于他人,该契约并非当然失效,
故土地受让人不得迳依民法767迳向借用人请求返还。
土地受让人虽非使用借贷契约之贷与人,惟其为土地真正所有权人,
故可依同法470条第二项:"借贷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贷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
贷与人得随时请求返还借用物。"行使贷与人之权利,请求拆屋返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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