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我先说结论。
关于“使用借贷得否类推适用425条”?
因为本题并不是单纯的使用借贷,而是在土地上盖了房子,
土地与房屋的分属不同人所有。(425-1和426-1都是这个情况,425不是)
我认为不能类推适用,因为保护的占有的论据不同。
因为425条法理是基于保障通常基于弱势的承租人,有维持社会安定的功能。
而借地盖屋的问题是,借用人是否因房屋所有权,使其对土地的占有有特别保护的需要。
另外,也可以从425条地2项限期五年的规定也可看得出来,
若类推适用第2项,未经公证的使用借贷契约只维持5年后就要拆屋还地,似无实益。
因此在使用借贷土地上盖房屋的情况下,
类推适用425条,并没有因此而加强对借用人占有土地的保护,那何必适用?
简言之,以下两点:
第一、保护的对象不用,法理论据也不同。
承租人一无所有,因此居住的安定需要保护。
借地盖屋的借用人拥有房屋,基于社会经济秩序,故其对土地的占有需要保护。
(如果借用人没有盖房子,只是堆杂物,那就直接767,没有以上的问题。)
第二、类推适用无法达到保护的目的。
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况是契约的期限若超过五年是无效的(未经公证的情况下)。
借地盖屋,借用的期限若也只有五年,也不符合社会经济效益。
若只适用第一项的买卖不破租赁,却不适用同条第二项的期限限制,又要如何说理?
另外我再补充一下,若只类推适用425的第一项,把租赁契约换成使用借贷契约,
一样不能达到保护借用人的目的。
因为依照470和472的规定,对借用人的保护更少,因为是无偿的关系,
贷与人得随时请求返还或得终止契约的依据更多。
※ 引述《melody0709 (MiA)》之铭言:
: 以来胜分科六法的案例为例:
: 土地所有人与借用人缔结一使用借贷契约,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权,并得于土地上建筑
: 房屋。贷与人后将为使用借贷契约标的物之土地移转给他人,土地受让人得否依民法767规
: 定请求借用人拆屋还地?
: https://i.imgur.com/PK7rXwn.jpg
: https://i.imgur.com/4PTk52j.jpg
: 按照分科六法底下的资讯,大致可以分成三种解法:
: 1.类推425-1
: 2.类推426-1
: 3.视个案有无违反诚信原则
: 我的疑问是,在这个案例底下,为什么完全没有讨论到“使用借贷得否类推适用425条”这
: 个大争点呢?(贷与人移转土地所有权,土地借用人得否对土地受让人主张依民法425使用借
: 贷契约继续存
: 在)
: 所以在这种案例下,我觉得似乎要列四个方向去写:
: 1.得否类推425
: 2.得否类推425-1
: 3.得否类推426-1
: 4.视个案有无违法诚信原则
: 不知道我有没有理解错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