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使用借贷物权化问题

楼主: Dodoroiscute (再想想)   2020-09-12 17:06:43
不好意思,我先说结论。
关于“使用借贷得否类推适用425条”?
因为本题并不是单纯的使用借贷,而是在土地上盖了房子,
土地与房屋的分属不同人所有。(425-1和426-1都是这个情况,425不是)
我认为不能类推适用,因为保护的占有的论据不同。
因为425条法理是基于保障通常基于弱势的承租人,有维持社会安定的功能。
而借地盖屋的问题是,借用人是否因房屋所有权,使其对土地的占有有特别保护的需要。
另外,也可以从425条地2项限期五年的规定也可看得出来,
若类推适用第2项,未经公证的使用借贷契约只维持5年后就要拆屋还地,似无实益。
因此在使用借贷土地上盖房屋的情况下,
类推适用425条,并没有因此而加强对借用人占有土地的保护,那何必适用?
简言之,以下两点:
第一、保护的对象不用,法理论据也不同。
承租人一无所有,因此居住的安定需要保护。
借地盖屋的借用人拥有房屋,基于社会经济秩序,故其对土地的占有需要保护。
(如果借用人没有盖房子,只是堆杂物,那就直接767,没有以上的问题。)
第二、类推适用无法达到保护的目的。
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况是契约的期限若超过五年是无效的(未经公证的情况下)。
借地盖屋,借用的期限若也只有五年,也不符合社会经济效益。
若只适用第一项的买卖不破租赁,却不适用同条第二项的期限限制,又要如何说理?
另外我再补充一下,若只类推适用425的第一项,把租赁契约换成使用借贷契约,
一样不能达到保护借用人的目的。
因为依照470和472的规定,对借用人的保护更少,因为是无偿的关系,
贷与人得随时请求返还或得终止契约的依据更多。
※ 引述《melody0709 (MiA)》之铭言:
: 以来胜分科六法的案例为例:
: 土地所有人与借用人缔结一使用借贷契约,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权,并得于土地上建筑
: 房屋。贷与人后将为使用借贷契约标的物之土地移转给他人,土地受让人得否依民法767规
: 定请求借用人拆屋还地?
: https://i.imgur.com/PK7rXwn.jpg
: https://i.imgur.com/4PTk52j.jpg
: 按照分科六法底下的资讯,大致可以分成三种解法:
: 1.类推425-1
: 2.类推426-1
: 3.视个案有无违反诚信原则
: 我的疑问是,在这个案例底下,为什么完全没有讨论到“使用借贷得否类推适用425条”这
: 个大争点呢?(贷与人移转土地所有权,土地借用人得否对土地受让人主张依民法425使用借
: 贷契约继续存
: 在)
: 所以在这种案例下,我觉得似乎要列四个方向去写:
: 1.得否类推425
: 2.得否类推425-1
: 3.得否类推426-1
: 4.视个案有无违法诚信原则
: 不知道我有没有理解错的地方?
:
作者: DamnHungry (DamnHungry)   2020-09-12 17:24:00
作者: BPM88 (BPM)   2020-09-12 18:41:00
推,虽然不知道你说的对不对,但我听的懂…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09-12 20:05:00
如果承租人不可怜,425可能不适用
作者: DamnHungry (DamnHungry)   2020-09-12 20:36:00
一旦适用425,就算承租人不可怜,后手土地所有人也可怜吧,没租金拿欸这等于无偿契约过给后手,C大要怎么把它转为有偿的租赁契约?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09-12 20:53:00
我讲的是租赁,不是使用借贷
楼主: Dodoroiscute (再想想)   2020-09-12 20:57:00
425就是默认房客处于弱势..虽然实际上不一定~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09-12 21:34:00
印象中是有被法院认定不够可怜而不适用的判决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0-09-12 23:10:00
锕....不就是穷到没钱租才去拜托用借的吗..... 那个理由蛮烂的不是很懂学说拿弱势保护的立论到底在想什么
作者: jjeffrey1015 (阿德)   2020-09-12 23:13:00
未必默认弱势,保障承租人是真的
作者: DamnHungry (DamnHungry)   2020-09-12 23:27:00
借地建屋又不是穷到租不起才去借的......都有钱盖房子了哪来穷,通常会有纠纷几乎是亲人间基于情谊把地借给亲人盖房子,假设大伯借地给二伯盖房好了,后来大伯死了儿子继承,嗣后把土地卖了,发生纠纷。要不然就是国军机关借地给荣民盖眷舍,以便照顾眷属生活,后来老荣民几乎死了剩后代,已无原先使用借贷之目的,所以把地收回造成后代不满,发生纠纷。
楼主: Dodoroiscute (再想想)   2020-09-12 23:31:00
上面那是考试题目~
作者: DamnHungry (DamnHungry)   2020-09-12 23:36:00
B啊,这篇我是支持你论点的,上面是在回dream大
楼主: Dodoroiscute (再想想)   2020-09-12 23:39:00
那题目也是给d大跟j大看的...有关弱势的说法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0-09-13 00:24:00
关于弱势保护的说法不是不能理解 但我个人不觉得那是理由
楼主: Dodoroiscute (再想想)   2020-09-13 00:32:00
回楼上d大,很多老师跟教科书都说保护弱势是理由您可能不是法律系的,或许有自己的想法也不一定..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0-09-13 01:44:00
呃....我知道很多老师跟教科书或坊间参考书都有写保障弱势这点 也确实这是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参土地法100条上下的规定) 但我觉得说是承租人就是弱势不然不过有偿无偿跟债之相对性例外应从严解释的说法我更是认同就是了
作者: jjeffrey1015 (阿德)   2020-09-13 07:08:00
就不一定是弱势,你写保障弱势承租人,有些老师就觉得很刺眼
作者: wowisgood (寻)   2020-09-13 11:13:00
这篇论点正确 推
作者: jjeffrey1015 (阿德)   2020-09-13 17:36:00
抱歉,发言过于偏激,在此深切反省胡天赐,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之法律经济分析,台大法学丛论,第33 卷,第1 期,2004 年1 月。摘要:“本文结论为,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立法当时(民国十八年)之所以采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固然是为了保障基于社会经济弱者地位之承租人,然至今虽然承租人已不再是社会上之弱者,但仍采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之原因乃在于欲发挥租赁制度以及租赁标的物之经济效率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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