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重点好像是这个到底是不是行政处分,台大有没有提行政救济的主体资格?
这也是黄国昌在问的
而这个问题一般是在讨论跟确认,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利义务之主体资格
之前诉愿法修正草案即有
“中央或地方机关立于与人民同一之地位而受行政处分”得提起诉愿
但被立法院以
“行政机关本身并非法人,并无独立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能力
难谓立于与人民同一之地位而受行政处分”而将之删除
故现行法并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有提诉愿的主体资格
但行政诉讼法22条却肯认行政机关有当事人能力
且也有肯定说之判例(院78年度判字第1409号、第2088号、第2222号)
并得到行政法学者的支持
但教育部似乎是想采否定说(释字第40号)之见解,不想承认这是行政处分
即是认为台大不具备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
所以台大如果提救济,那就要看行政法院怎么判了
不过按判例、学者见解、行政诉讼法的肯认
行政法院应该会认定这是行政处分无疑义,而教育部的否定说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