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边是国考版
我自己会很注意以下文章不要去提政治性论点 希望推文或回文的人也是这样讨论
宪法11条保障讲学自由
释字563讲的是
立法者不得任意以法律强制其设置特定单位致侵害内部组织自主
组织性事项真如Equinox推文
还有一些脸书名人说的不在大学自治范畴吗?
我蛮有疑问的
我的理解是
组织性事项仍在自治范围内
仅非宪法位阶的保护
大学法第一条明定
大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
亦即,于宪法位阶透过大法官解释制度性保障而让大学自治事项不受立法者以立法形成自
由,破坏其教学研究之学术事项
而法律位阶的大学法就是在保护大学不受行政机关恣意以行政命令、处分侵害大学自治
如此解释方符合J563解释理由书中 所谓“大学对于教学研究事项诸如内部组织、课程设
计……均享有自治权”之意旨
以及大学法中组织与会议章节之立法目的
J563仅是提到学生被退学时
校规订定有自主权,执行处分应遵守正当程序
不能解释成学校依法作出遴选结果后,因尚须上级机关教育部聘任,处分始对外生效就不
在自治范围内
问题应回归到大学法第九条讨论,亦即在学校将遴选结果报部后,教育部到底有没有裁量
权与适法性监督权限
前者,教育部在本案所为之驳回处分到底有无逾越量权才是主要争点
是否因教育部向来尊重大学校长选举结果之特殊事实关系形成裁量收缩?
后者,在于修正前遴选办法中既未规定其回避义务,是否可以因为举轻明重法理认定遴选
过程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因有委员未遵守回避义务而判定组织不合法,要求下级机关台大
为程序补正,重行校长遴选
另,教育部处分书如有针对管中闵不得再参加补正遴选之部分,是否超出大学法授权范围
构成裁量逾越
至于诉讼权能问题
台大到底能不能对教育部提起诉愿、行政诉讼
如果以下级机关的地位显然是不行
但如果是以人民的地位?非无疑问 参照国防大学歧视爱滋生一案,既然疾管局依法开罚
后国防大学得向卫福部提起诉愿行政诉讼 台大在此案是否得援引比照?管见以为可尝试
在法院主张
一点浅见 有错麻烦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