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正在准备今年的高考法制
我买了游老师的最新力作"民法之释义与编纂"
以下这段文字我看不懂:
引述自P.137
"依命令理论,法条是以命令之结构呈现而出,在此间命令通常以义务之形态。
想当然尔,这项见解备受挑战。尽管相当多“民法”法条处在命令(例如义务)之结构
之中,但若干“民法”法条并不在这项结构之中。“民法”若干规定只是定义规定,
根本与命令并无任何直接,甚至间接关联。例如“民法”第199条第2项规定:
“给付,不以有财产价格者为限。”这条规定只在定义给付的财产价值可能性。
“民法”第66条第1项规定:“称不动产者,谓土地及其定着物。”这条规定亦仅在
定义不动产。"
这篇文章怎么感觉看不太懂???
假如法条是命令理论型态, 那应该是举例很多命令句式的法条结构,
但是却讲很多是定义性的, 然后举出"不以...为限" 以及"谓..."
这两句;前句也不能算定义,后句才是定义 的两者相矛盾的文句???
这段文字有人看得懂吗? 谢谢
以下是我的感觉:
1. 讲法条命令句
2. 举出反例: 定义句
3. 反例中有两种自相矛盾的非定义句与定义句
这有逻辑上的谬误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