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请问刑法第19条第3项

楼主: youpo (po)   2018-05-02 21:59:38
请问刑法第19条第3项为什么不是自醉行为的法源呢?
大家都说刑法第19条第3项是在规定原因自由行为,但是立法立得不好。我也认同本条项
没有表达出原因自由行为的轮廓。
然而,本条项看起来满像是在讲自醉行为的样子,为什么解题的时候总是要说自醉行为没
有法源依据,属于立法漏洞,所以不罚?
作者: walyun   2018-05-02 22:10:00
19条第3项要故意或过失招致,自醉行为没有故意过失
作者: Jhan790404 (帅帅欧巴)   2018-05-03 00:15:00
不罚?学说能预见,实务因故意或过失所招致皆罚不是吗?
作者: enviousor (小宝)   2018-05-03 00:51:00
同一楼,因为自醉行为在例外模式或构成要件模式下都因不具备故意或预见可能而不适用,因而不能处罚,这样的话产生的法益侵害还是没有办法罚啊,硬要罚的话就是在处罚行为人喝酒的行为,德国就针对自醉行为有立法入罪来处理这个漏洞,有错请鞭~
作者: dancesoul520 (女,力)   2018-05-03 01:06:00
因为你误解自醉行为的构成要件,19条第3项的处罚对象是因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客观不法行为]并非处罚自醉行为,而自醉行为入罪化只规定在德国刑法,故台湾没有法源依据
作者: x44025 (agg)   2018-05-03 07:51:00
原因自由行为跟自醉行为不一样
楼主: youpo (po)   2018-05-04 02:10:00
谢谢大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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